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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畏惧权贵司法如果

2009-10-09徐迅雷

记者观察 2009年13期
关键词:审判权权贵习惯性

徐迅雷

看来媒体监督就是好,头一天曝光广东梅州市检察院对人大代表石育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二天就看到消息说“石育清一经抓获立马批捕”。

石育清本是梅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他8年间打了340张白条,侵吞了公司3000多万元;他还有另一重身份: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这三层“代表”的外衣,竟然成了隐形的保护伞,梅州检察院对他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错误判断,断言“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你既然如此之傻,那对不起,我就乐得开溜了——犯罪嫌疑人石育清于5月中旬潜逃,给司法机关一个“望背影而莫及”。

现在才说“一经抓获立马批捕”,多少有点像“马后炮”。许多贪官出逃后抓不回来,说明“马后炮”大抵就是“放空炮”。司法机关的“事前防”远比“逃后抓”来得重要。那么当初是怎么搞的,为什么就下不了决心、动不了手?我以为,一些地方司法系统的执法者,潜意识里有一种惧富畏权的心理,久而久之,变成了习惯性的畏惧权贵——碰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富人、权力中人(包括人大代表),总有一些畏惧害怕,不知道他们背后是什么“关系”何种“靠山”,会惹来什么麻烦。对这些“犯事”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手法,表面看是“谨慎”,实际上却不是那么一回事。

畏惧权贵,一方面是如今的权力能量太大、金钱的威力太强,而且两者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那就更为强大了;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受到种种外在环境条件的制约约束,难以真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而我国的《宪法》是规定得很清楚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总之,这是一个现实司法体制的深层问题。

公检法司如果习惯性惧富畏权,那么具体的案件在实际处理中往往就会扭曲走形。典型如不久前发生在杭州的“文二西路飙车案”——一个富家子弟把马路当成F1赛道,把另一位正在过人行道的年轻人撞出二三十米远、5米多高,而交警最初面对媒体公开引述肇事方的话,将车速说成是只有“70码”。于是,“70码”成了被广大网友嘲笑的杭州交警的耻辱符号,谐音“欺实马”更是流传一时。交警为何在第一时间会很自然地说那“70码”、让人感觉是为肇事一方说话?看看那跑车,就知道人家是富人,潜意识里的习惯性畏富惧富,就左右了他的言语甚至行动——这一点可能连他自己都没有觉察到。

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人士,你若害怕富人、畏惧权力,那么你不知不觉就会成为“地道工兵”,在地底下悄无声息地动摇我们司法正义的大厦。表面看你是尊重人大代表,作出那“无逮捕必要”的判断,似乎也不违反程序正义,但实质正义已被你随意放过了;之后“一经抓获立马批捕”,那毕竟已是迟来的正义。

如何才能避免司法系统的畏惧权贵,从而守住最后的底线?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做到《宪法》所规定的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受外来的干涉;同时,在《宪法》和法律之外,司法法律界人士要尊重“自由心证”,真正达到内心的确信,从而在执法时彻底剔除心中的“畏惧权贵”。这两者的综合效用,那就是对违法犯罪的“零容忍”。这方面真的应该好好向香港廉政公署学习,他们办案不同于内地,实行的就是“零容忍”,不管权力大小、不管金额多寡,坚决一查到底。电影《2046》拍摄的时候,有一个娱乐记者为了进入拍摄现场拍照,塞给门卫300元港币“行贿”,结果被判入狱3个月。只有如此严格的“零容忍”,才能让种种担心害怕的“潜心理”失去地盘,也使那些搞来搞去的司法“潜规则”失去寄生空间。

还有多少违法犯罪分子依然“潜伏”在人大政协,潇洒地做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多少腐败分子仍旧“潜伏”在党政系统,挥洒着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我们不知道。而我们知道的是,担当反腐重任的司法系统,非得彻底革除那“潜伏”得很深的畏惧权贵意识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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