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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村集体煤矿的采矿权属之争

2009-10-07刘立云

记者观察 2009年10期
关键词:刘海刘家煤炭

刘立云

早在1986年内蒙古准格尔旗龙口镇井子沟村集体申请了一个具有合法采矿权的井刘煤矿。村里卸任的老支书一直巴望着这眼矿井能够给这个村子带来些许变化。但是,20多年过去,一直在穷困和辗转中变迁的井刘煤矿,却离这个村子越来越远。老支书说:“没想到我们村的煤矿不但没给村里带来收益,如今还打起了官司,甚至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么大的动静,万万没料到。”

事实上,2006年,井刘煤矿在村委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被吊销了采矿许可证。也就是说,井子沟村集体申请的采矿证和他们的井刘煤矿已成为历史。

高院判决

2007年8月15日,内蒙古最高人民法院对准格尔旗井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井子沟村委会诉称,井子沟村委会于1986年创办井子沟煤矿,但到2006年10月,井子沟村民委员会改选后,现任村民委员会发现煤矿已经变成准格尔旗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井刘煤矿。

而准格尔旗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在的名称是井刘煤炭公司,该公司是2006年6月28日由承包商刘海在、刘三海两人的私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果井刘煤炭公司是正常取得煤矿所有权并进行开采,那么井子沟村委会应该知道。

问题是,井子沟村委会并不知道。

那么,井刘煤炭公司是怎么将煤矿所有权划归到自己名下的?井刘煤炭公司成立的时间,恰恰是投资人实际掌控煤矿的时间,是不是说明投资人利用掌握煤矿经营权的便利将煤矿登记到了井刘煤炭公司名下,私自占有了井子沟村委会的财产?

2008年3月底,经过近两年的审理之后,内蒙古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采矿权权属是国土资源部们的职权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力属企业的用益物权,归企业所有。

井子沟村委会作为投资主体只能以其投资对企业行使权利,其要求对井刘煤矿拥有采矿权比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井刘煤炭公司是否侵犯了井子沟村委会的合法权益,虽然井刘煤炭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股东登记为刘海在刘三海,后变更为刘三海、李永春。但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刘三海、李永春,原股东刘海在,均承认蒙祥煤炭公司拥有70%的出资份额,井子沟村委会持有煤矿30%的出资份额,蒙祥公司认可,因而不构成侵权。

井子沟村委会提出井刘煤矿承包协议中涉及井子沟村委会投资份额的转让协议未经村民大会通过的理由,对协议效力的认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担任该起案件审判长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谷卫东说:“一方是弱势群体的村民,一方是转制企业职工,这个官司不好判。虽然有市委签字,但我们还是按照合同纠纷审理,判定在原来井刘煤矿中30%的股份归井子沟村所有,这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20%股份,希望原被告双方都拿出诚意,坐下来进行调节。不然,井子沟村很穷,连诉讼费他们都掏不起。”

第一次变迁

1986年,命运多舛的井刘煤矿刚起步。因资金紧张无力支撑村里决定把它承包给村里的6个村民。这段历史,既没有文字记载,也无凭据可查。

1992年6月15日,一份井子沟村、刘家豪村联合开办煤矿协议书出炉。其中约定刘家豪村出资8.5万元,作为投资资金。这样两村合办,利益对半分。周锁成村长说:“村里人都知道刘家豪村后来并没有出资8.5万。”从有关审计情况看,并没有刘家豪村出资的8.5万元。

在此之前的6月12日,一份转让股份协议书由郝三旺等承包矿井的6村民和刘家豪村委会达成。刘家豪村给付他们7万元,煤矿股份转给刘家豪村的6村民。“这7万块股份转让的钱是给付了的”,周村长证实。

就这样,井刘煤矿正式形成。在井子沟村还有一种说法:“井刘煤矿本身就不合法,更何况8.5万的投资款刘家豪村并没有出,也就没形成事实合同,协议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这样说: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集体企业的均为无效。

井子沟村副主任张二俊证实,以上所有的变更都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从1992年到1999年。七年间,和刘家豪村合作开办煤矿的过程中,井刘煤矿从来没有谈到过分红或利益。在此期间,两村委会联合向矿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开采权的变更登记,将生产规模变更为年产量2万吨。

承包变股改

1998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如果达不到煤矿生产标准,就要按照通知将煤矿关闭。

在这个时候,承包商刘海在出现。“他以前也开煤矿,对煤矿管理和经营很有一套”村里人说。

1999年10月5日,一份井刘煤矿承包协议形成。由于井刘煤矿急需扩建工业广场、站台以及道路等,预计需要投资25万元。双方商定,刘海在一方从签字之日起共投资25万元承包五年。资金的交付办法是:从签字之日起先付15万,到1999年农历12月再付10万,并在生产期间付风险抵押金5万。同时刘海在要求两村必须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井刘煤矿所要求的建设项目,交付刘海在使用。

周锁成说:“按合同约定,承包费用都投入到了煤矿建设中,怎么成刘海在个人出钱建设?承包费和他个人出钱建设是两码事。”

刘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当时我不承包井刘煤矿,它就被关停了。”

此时的甲方代表是龙口镇镇长鲍永发。

鲍永发说:“当时镇里是想着能给井子沟村留下一家企业,那么大一个村,不能没有一家企业,这样才开会决定将煤矿承包出去,本着保住煤矿的目的,才选择了承包建矿的途径。”

蹊跷的是,当地工商局依据这个转让协议,将井刘煤矿的经营许可证办到了刘海在开办的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但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根本没有提到两个村子的事。

接下来,在2000年11月23日,一份关于井刘煤矿续包协议出现。协议约定,因井刘煤矿不能按计划完成机械项目,急需部分资金,双方共同达成续包一年的协议。也就是合同期限顺延到农历2005年12月止。该份协议的证明人是鲍永发。

最关键的合同是井刘煤矿股改。

2001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煤矿的管理,井刘煤矿也需要各方面完善建设。但这一次是彻底改革。形式是转制。

2001年12月,一份关于井刘煤矿转制为股份制煤矿的协议书出台。协议强调:原井刘煤矿因资金严重短缺,于1999年承包给刘海在经营。承包期共计六年。承包两年后,由于井刘煤矿需要进行各方面的改造建设,资金缺口大,只靠六年的承包费远远不能满足。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三方商定:股份合作人刘海在持有原煤矿40%的股权。刘家豪村持有原煤矿30%的股权,井子沟村持有原煤矿30%的股份。控股方为刘海在。刘海在投入资金50万元,在承包期间已经投入资金35万元,差15万元分三年付清。

一份关于刘海在投入35万元的资金清单显示:电话机、雨鞋、验证费等等都被列入投资矿井建设的行列。事实上,这份清单,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和效力。因为背后没有付上发票票据。

就是这份唯一的由数字叠加起来等于35万元的清单,成为刘海在获得井刘煤矿40%股份的重要依据。

判决书上,井子沟村30%股份是这样的来的。

包括周村长在内的村民们都一致认为,这样的股改无效,井子沟村应当有50%的股份。

股改之外的漩涡

井刘煤矿的变迁,并没有就此停止,而是又开始了另一种跋涉。

2003年4月1日,刘家豪村委会将30%的股权以70万元转让给刘海在。法定代表人是张世厚。至此,刘海在拥有井子沟煤矿70%的股权。

半年之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海在将其70%的股权作价266万元转让给城坡煤炭公司。

收购刘海在股权的人,就是前面提到的王俊福。

据此,法院认定,井子沟村委会拥有30%的股权,城坡煤炭公司拥有70%的股权,是双方协定认可的。

鲍永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井子沟村卖掉它们30%的股权,也会得到70万的利益,就不会像现在一样。”

此刻,鲍永发再也没提把井刘煤矿留下来,是为井子沟村百姓谋福利的初衷。

事实上,在从1986年到2003年刘海在转让井子沟70%股权的十几年间,该煤矿没有给村里带来任何利益。

那么谁获利了呢?

鲍永发也承认,刘海在是真正的获利者。他从1999年承包煤矿到2003年的三年间,除去购买刘家豪村30%股权的70万元,再除去他所列出的投资煤矿35万元的清单。刘海在净赚100万。

法院认定案件,到这里就已经结束了。而井刘煤矿还在蹒跚。

除了刘海在,井刘煤矿另外的受益人便是王俊福。他是原准格尔旗城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井刘煤矿的转让合同法人签字一栏便是王俊福。城坡公司以266万买下井刘煤矿。

王俊福在2003年到2005年刘海在承包期限期间,以每年5万的承包费换取了1万多吨煤的收益。城坡公司在经营井刘煤矿期间,不是按照股改后的合同和井子沟村分成。而是以承包人的身份,继续延续刘海在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提到有井子沟村30%股份的事。

如果按照承包合同,那么刘海在作为承包人,又有什么权利把股份转让给王俊福?

如果按照股改,那么一方面城坡公司开采煤矿,一方面交承包费又是怎么一回事?

最后的井刘煤矿

2005年末,是井刘煤矿的又一个转折点。在这个转折点之后,“井刘煤矿”的称呼将不复存在。

从2003年到2005年,真正对井刘煤矿起到作用的所有权人是王俊福。然而,在2005年年底,也就是刘海在承包井刘煤矿合同到期的时候,一份关于申请注销井刘煤矿开采权的申请由刘家豪村原持股代表人张世厚签字呈递到国土资源部门。井刘煤矿,从此成为历史。

张世厚在签这份申请的时候,距离他们村出让30%股权的时间已经过了两年。

也就是说,在刘家豪村跟井刘煤矿毫无关系之后的两年,张世厚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将井刘煤矿采矿权人注销了井刘煤矿的采矿权。

井子沟村的村民们说:“从一开始,对于井刘煤矿的开发和转手就是一个阴谋。”

那么,注销了的井刘煤矿将去向何方?

在井刘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申请注销的同时,另一个申请报告也已形成。

2005年12月18日,一份些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报告声称: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文件精神,井刘煤矿和准格尔旗柏树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自愿整合为一块井田。并且井刘煤矿同意整合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也是张世厚。

除此以外,在储量上,柏树坡煤矿已经开采6年, 储量只有182万吨。而井刘煤矿储量为824万吨,基本没开采。是柏树坡煤矿的4倍。并且煤矿资源整合后,负责开采的还是王俊福等人。名眼人一看便知这又是一个“阴谋”。在这次整合中,城坡公司的70%和井子沟村30%两家股份占50%。柏树坡煤矿占50%。总体股份从形式上又少了一半。

城坡公司党委刘书记说:“实际上井子沟村的股份并没有减少,而是升值了。因为开采量和开采规模上去了。”

“事实上,拿一个空壳子矿井,去套住另一个实打实的矿井,本身就是将井刘煤矿的采矿权变相拿过来。因为村里人一直不同意变更采矿权。刘海在根本不具有掌控采矿权的法律依据。而城坡公司通过注销的方式,转换到柏树坡煤矿,他们就完全占有了采矿权,并成为采矿权人。这样井刘煤矿都没有了,更别说村民利益。”周锁成说。

20年风雨,井刘煤矿没能逃脱被注销的命运。

最终,在井子沟村1300多村民签字支持下,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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