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维权:百姓缘何信“访”不信“法”

2009-10-07

记者观察 2009年10期
关键词:海门市维权案件

林 洪

2009年2月16日,江苏省海门市陈某拿到了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8年11月,江苏省海门市内某酒吧擅自开设KTV,每晚经营至凌晨一点左右,陈某家距酒吧一墙之隔,酒吧音响噪声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环保、工商等部门多方联合介入调解未果。09年2月3日,陈某提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酒吧立即采取措施,使排放噪声符合环保标准。此案是海门市开展“律师参与环境信访”以来,群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环境权益的第一案。

据了解,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真正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不足1%。而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更是屈指可数,胜诉的案件就更少了。2006年至今三年间,江苏省海门市环保举报中心共受理群众投诉1800余起,大多数环境纠纷已通过行政手段得以妥善解决,不过,仍有3%的污染纠纷通过行政手段难以奏效,但都完全符合诉讼条件,然而,群众却宁肯一再信访投诉,也不肯诉诸法律武器,更加有效地维护正当权益,这其中的原因到底在哪里呢?

老百姓宁愿信“访”不信“法”

2007年7月30日,中国环境报刊登《环境维权受困因果关系难认定》:2007年2月1日,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并不大,在原告席和旁听席上,坐着原告刘德胜的妻子、两个女儿、外孙女等亲属。然而,刘德胜本人却没能列席这个他努力与坚持了数年才终于得以再次开庭的审判,他已于2006年11月20日离开了人世。1982年以来,每年的七、八、九月,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就会在院内为吉首地区的拖拉机进行年检和喷漆。1998年起,刘德胜及院内其他居民曾多次就喷漆和拖拉机尾气及噪声污染问题,向吉首市环保局进行投诉。2002年7月3日刘德胜将吉首市农机局告到了吉首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然而该案从2002年7月3日至2007年2月1日,历经两次抗诉,四次审理,因环境维权受困因果关系难认定而未有审理结果。案件的当事人亲属慨叹:环境官司真难打。

2008年1月17日,工人日报刊登《“四难”让公众环境维权步履维艰》:2007年11月,河南省郑州市的农民朱书利终于拿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一起历时九个多月的环境侵权案,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朱书利终获胜诉。这起案件也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胜诉的第一案。2006年4月,朱书利承包的土地,被相邻的一家钙粉厂排放的大量废水污染,造成土壤板结硬化,树木部分死亡、果树减产。尽管对钙粉厂的污染行为,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但朱书利的污染损害赔偿请求,却一直未得到答复。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先后两次前往郑州进行实地调研、取证,确认钙粉厂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且给朱书利造成财产损失,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为确证钙粉厂的排污行为与朱书利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2007年1月12日朱书利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在朱书利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又给他垫付了12000元的司法鉴定费。最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钙粉厂停止侵害,赔偿朱书利经济损失39401元。

2007年12月20日,中国环境报刊登《他能等来期待中的判决吗?》:2002年8月5日,李发君的妻子朱女士购买了一辆奥拓轿车,每天开车上下班。2002年10月10日,朱女士被确诊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2003年3月25日,朱女士因治疗无效病逝。半年后的一天,李发君得知苯中毒可以导致重症障碍性贫血急性发作。将自家的奥拓车送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结果表明,车内空气苯含量超标。于是,李发君将销售商和生产商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2004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死亡为苯中毒的证据不足,且国家对车内空气质量未颁布标准,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女士的死亡与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驳回了李发君的起诉。迟迟未出台的标准成为维权拦路虎,为此,丰台区人民法院向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将车内空气质量达标作为行业强制规定。4年的时间,李发君在进行着一场车内空气污染的维权,在这4年内,国家也开始启动了车内空气污染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08年7月18日,李发君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再审的申请被驳回。9月,他又将诉状提交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李发君设想的投诉程序,如果申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驳回,他将向全国人大信访办反映。4年多的诉讼之路,已让李发君身心疲惫,但“不管怎样,我要一直告下去”。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副主任许可祝对案件是否胜诉持保留态度。也就是说,即使车内空气环境标准出台了,而作为环境污染维权案件的另一个难题--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仍将困扰着李发君和像他一样的车内污染维权者。

2006年3月12日,江苏省海门市村民老林的约14亩的渔塘内鱼大量死亡。经海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排查,初步认定此水体污染系上游客水污染所致,因是跨区域污染,海门市环保局立即向南通市环保局作了汇报。南通市环保局现场查看后,认定情况基本属实。4月28日,海门市渔政站出具调查报告渔塘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化学污染,受损金额共计62500元。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间,老林屡访海门、南通两地环保部门,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养殖受损。2007年8月,海门市环保局建议林水生走司法程序维权,而老林认定政府能够采取行政手段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执意信访。

2008年初,江苏省海门市环保举报中心开展了“律师参与环境信访”活动,实施环境维权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希望在行政手段之外,为老百姓开辟一条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的新径。然而,收效却很不尽人意,活动开展近一年,不仅咨询者寥寥,咨询过后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基本没有!

群众环境维权还要迈过几道坎

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管理权的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发生环境权益损害时,司法途径才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特别是遇到跨境污染事件,涉及到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等更加复杂的问题,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环境维权是很好的途径。

是什么挡住了群众环境司法维权的脚步呢?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是首要因素,据调查,87%的群众遇到环境纠纷,就知道举报投诉,寄希望于环保部门,希望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制止环境污染扰民行为,却根本不知道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更加有效地维权。

老林的满腹心酸话颇值得玩味,“打官司,我告谁呀?怎么告?通过什么途径告?告得赢吗?赢了能赔到钱吗?我一个下岗工人没钱没权打赢官司难哟,死了鱼没得赔,再输了官司,我赔不起,经济、精力、时间我耗不起呀……”

海门市环保局环境信访随访律师张律师认为,诉讼风险和诉讼收益之间差距悬殊,是群众不愿打官司的关键。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老百姓难以承受,更怕官司输了后带来的人、财、物风险;群众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受损后再取证,往往为时已晚;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污染损害赔偿难;诉讼主体难确定;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对公众环境维权也形成了障碍……

“要索赔就需要鉴定原因、评估损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境法专家王灿发说,“老百姓自己没有能力鉴定,受污染后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哪有钱来请鉴定机构做鉴定?”举证难,证据保全难,缺乏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鉴定标准,是横在环境维权道路大难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诉讼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由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际中,受害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依然不得不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由于缺乏统一的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污染受损鉴定标准,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认定,受害方胜诉难度大。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纠纷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环境维权公益诉讼应势在我国各地兴起,不少地方在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胆探索,江苏的无锡和常州、贵州的贵阳和清镇、河北晋州等地都先后设立环保法庭。这些法庭现状如何?据了解,某环保法庭成立后,门可罗雀,整整四个月了,所受理的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件为零,而环境刑事案件的受理也没能实现零的突破。

多措并举协助群众剔除维权障碍

公众环境司法维权作为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弱者权益,遏制污染行为,实现公益目的。公众环境司法维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法律法规的共同完善,更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剔除群众维权障碍。

一、 建立健全环境维权诉讼法律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法律条款只是在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才有明确规定,而废水、废气、噪声等引发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维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排污过错推定等制度,如此,环境诉讼中的诸多难题处理起来都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

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异常缺乏,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方法,不同的机构对于同一个案件做出的结果时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难以适从。以渔业污染案件为例,需要环境监测站、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鉴定部门对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以及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鉴于环境诉讼案件的技术性特别强,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的鉴定办法,成立专门的专家库,向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污染证据、损失证据。

三、加大环境维权宣传力度。

支持环境诉讼,充分利用媒体的與论优势,这不仅仅有助于污染受害者讨回公道,更重要的是借此宣传环保法,唤醒广大公民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醒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更好地注意环境保护,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污染排放。着力推进环保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让群众自己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积极推进环境维权的公益诉讼。

推进环境维权工作,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作支持,还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经费作保障。环境污染的受害不单是个人,受害的还有社会环境,如果让环境维权的原告(个人)独自承担一切成本费用,不但不公平,也挫伤了环保维权者的积极性。实施环境维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受害人不再限于个人,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整个社会。2008年初,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牵头组织发起了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其目的就是为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建立资助机制,汇聚社会力量携手支持环保公益性法律援助,维护污染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环境维权,不仅是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它的广泛推行,便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对扩大公民对环境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提高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乃至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猜你喜欢

海门市维权案件
Four Seasons
江苏省海门市龙信幼儿园活动掠影
“过程复杂”成维权痛点
维权诉讼知多少
数据
猫鼠会谈
吃火锅的发现
3·15 维权特别活动
湖北移动12315消费者维权站创新维权方式
城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