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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2009-09-30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15期
关键词:期货市场法律制度

冯 松

摘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且能充分发挥效力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一方面需要学习和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总结十多年来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在通过比较和总结,提出对中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有益建议。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法;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87-02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美国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当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时,美国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期货交易的法令,这些市场仅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规则。由于长期缺乏政府监督管理,导致市场上囤积现货、炒作期货价格、非法交易及欺诈事件曾出不穷。为调整这些混乱局面,美国政府曾于1916年通过《棉花期货法》,但该法仅就棉花等级,而未对期货交易行为加以规范。

1921年通过的《期货交易法》为第一个涉及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但1922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确定该法案的个别条款因赋税问题而被宣布为违宪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订并改名为《谷物期货法》,以管理当时境内九家期货交易所。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期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会根据新的市场条件,对1936年《商品交易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将新法规定名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83年被修改为《期货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为《商品期货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货交易法》在修改中较多地引入了——《期货交易实践法》的草案内容,所以又称为《期货交易实践法》。

(二)日本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日本在1893年正式颁布《交易所法》,从此开始了对期货交易进行立法管制的历史。二战期间日本进行了全面的经济管制,商品交易所失去了存在的经济环境和自身的功能和价值,期货交易自然停止,期货管理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二战后,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日本于1950年颁布了《商品交易所法》,其后历经十余次的修改,规范日本交易所内的商品期货交易。1982年7月16日,日本公布了《在海外商品市场受托期货交易法》规范国外期货交易。

为规范金融期货交易,于1988年一方面修正《证券交易法》,将股票及债券期货归为证券期货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制定了专门的《金融期货交易法》,规范利率、货币等《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有价证券以外的金融商品有关的期货交易及选择权交易。日本是世界上唯一制定《金融期货交易法》的国家,并且将金融期货置于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或大阪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日本采用世界上独特的双轨制即依《金融期货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法》对金融期货进行规范。

(三)新加坡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新加坡期货市场是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之一。在新加坡期货市场建立之初,并没有专门规制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而是主要依靠民法的契约原则调整期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即使在1984年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后,新加坡也没有颁布专门的期货法律,而仅以公司法及SIMEX的备忘录和规则对交易所的会员作出规定和约束。直至1986年8月15日,新加坡实施了《期货交易法》之后,才有了第一部专门用于调整期货交易的法律,后该法被废止,主要内容为2001年颁布的《证券期货法》所吸收。

针对《期货交易法》中规定的金融工具、黄金和石油期货之外的一般商品期货,其中最主要的是天然橡胶期货,新加坡于1992年颁布了《商品期货法》加以规制,《商品期货法》于2001年更名为《商品交易法》,并扩大了商品的范围。现行新加坡调整期货等衍生品市场的法律主要有《证券期货法》和《商品交易法》这两部法律。

(四)台湾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台湾期货业的发展,特别体现了台湾对待市场开放的态度。1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货交易法”正式开始实施,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通道,台湾的期货交易进入了一个新局面,但岛内期货市场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筹设却迟迟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和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分别推出“摩根·斯坦利台湾股票指数期货”和“道·琼斯台湾股票指数期货”,在这种形势下,台湾期货市场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继1993年台湾“境外期货交易法”通过生效后,规范岛内外期货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货交易法”,于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调整期货经纪商行为的“境外期货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台湾期货交易所,随后开始进行境内期货交易。

为保障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台湾于2002年7月17日公布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五)香港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香港政府一贯采取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基于这个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对证券及商品市场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管,而在1973—1974年间发生的股灾,促使政府开始逐步推行一系列监管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条例》,禁止开设及经营新的商品交易所;1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则上赞同在香港成立一个商品交易所的建议,其后当局制定《商品交易条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对《商品交易条例》进行了适当修改,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六)国外及其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演变的启示

1.“先有期货市场,后有国家立法,先产生期货市场规则,后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性的法律。”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了期货市场,进而一步步地产生了期货市场的运行规则。后来,规则不断地严密健全,到了一定阶段后,即当期货形成了一个产业后,国家才有了立法。

2.“先有国家立法,再依法产生市场,国家法律与期货市场的规则同步产生。”这种模式的产生是有条件的,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其本国或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是一体化的,而这些国家与期货发达国家又处于不同的时区。

二、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发展演变

(一)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针对国内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一度失控,1999年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强调规范和整顿,对期货市场的有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数年以来,《暂行条例》在实现整顿目的的同时,也限制期货市场的发展。2007年初,国务院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颁布实施,取代《暂行条例》发挥作用,新《条例》分别对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很多细则都是首次提出。

在《条例》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将颁布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监管细则以配合《条例》的实施,推动中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1995《会议纪要》到2003年《规定》

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审理期货案件座谈会,根据当时反映到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于1995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这个纪要虽然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它的及时发布对于规范期货市场秩序、审判大量的期货交易纠纷、制裁期货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期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200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

三、中国期货市场未来法律展望

1.充分体现规范期货交易行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也就是规范交易各方的行为,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每一交易主体的责任。由于现行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往往导致同类事件出现若干个完全不同的结果,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不稳定因素增加,缺乏统一的调整尺度。

2.充分体现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是至关重要的,期货市场的发展靠的是期货投资者,一旦其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将会对整个市场怀疑。

3.充分体现维护社会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期货市场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和国际经济同步,正因为中国缺少法律规定的期货品种推出机制,金融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迟迟无法推出,致使在多个国家的交易所推出“中国指数”期货,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将严重影响到中国的金融安全。

4.充分体现监管的处罚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和后果。(1)《期货交易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重新启动《期货交易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法(草案)》在20世纪90年代虽几经修改,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台。(2)期货交易法实施条例。在制定《期货交易法》之后,由国务院根据《期货交易法》的原则,将该法具体化,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3)由中国证监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操作规章。

参考文献:

[1]刘忠会.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历程与状况[J].中国证券期货,2005,(11).

[2]刘忠会.香港期货市场发展历程与状况[J].中国证券期货,2005,(11).

[3]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新加坡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5]薛智胜.推出股指期货需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N].期货日报,2007-07-02.

[6]吴元贞.论中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缺陷[N].期货日报,2006-05-24.

[7]吴庆宝,江向阳.期货交易民事责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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