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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制思考

2009-09-30常传领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15期
关键词:法制林业可持续发展

常传领

摘要: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已确立21世纪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任务,但面临的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如何早日实现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努力,需要国家实施“依法治林”的方针,用法制予以保障。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法制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82-03

新世纪上半叶中国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思想,即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由于中国是一个少林的国家,在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征程上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为此,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艰巨,需要我们遵从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探索现代林业发展的有效法制对策。

一、中国林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探索历程

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是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林业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确立的。在1997年土耳其安塔利亚召开的第十一届世界林业大会上,会议主题确定为“森林可持续发展——迈向21世纪”。从此,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追求。

中国林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以上溯到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就非常重视林业的发展,提出了“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合理利用”的方针。20世纪60年代,中国又提出了“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国民经济工作重点的转移,林业经营方针做了适当的调整,简称为“一下一稳三上”,即原木产量要下降并稳定在一定水平上,更新造林和抚育要上,综合利用要上,新林区的开发要上。由于该方针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1984年又提出了新的经营方针,即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继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林业发展大会之后,中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21世纪》,1995年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至此,正式确立了中国林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

可见,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和实施是林业历史演绎的结果,是林业自身发展的选择,也是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

二、中国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难题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林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林业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三北”、长江中上游、沿海等防护林建设工程进程加快,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得到加强。各类商品林基地建设方兴未艾,林产工业发展迅速。森林资源的培育、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地完善。

但是,中国林业现状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同新世纪国民经济发展对林业建设的要求相比,尚存很大的差距。目前,中国林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现实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林业发展的自身困境

1.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有数据表明,中国森林覆盖率16.55%,只相当于世界森林覆盖率27%当中的61%;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为0.128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0.6公顷的21.3%;人均森林蓄积9.048立方米,仅占世界人均蓄积72立方米的1/8[1]。而且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东部11省(区、市)平均森林覆盖率达30.95%,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9倍;西部12省(区、市)平均森林覆盖率仅为11.99%,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2.7%。

2.森林质量差,结构不合理。中国森林的生产力水平低,如以单位面积蓄积量和生物量计,只及世界水平的2/3,比林业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低1~2倍;如以单位面积生长量计,也只有3 m3/h m2.a多一点,大大低于林业发达国家5~7 m3/h m2.a的水平。现在的林业结构也相当的不合理,如林地利用结构不合理,林业用地有效利用率只有52%,在林业用地中,无林地占22%,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占16%;林种结构不合理,用材林面积占77%,薪炭林面积只占3%;林龄结构不合理,幼龄林和中龄林居多,两者面积达71.12%,可利用的成过熟林资源趋于枯竭[2]。

3.乱砍滥伐严重,生态环境恶化。中国每年都规定一定的林木采伐限额,但并没能有效控制森林采伐幅度。每年的超限额采伐量达到8 000多万立方米,超过限额的1/3[3]。目前,中国生态状况局部有所改善,但整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土地荒漠化加剧,水土流失严重、旱涝灾害频仍、病虫鼠害严重等。有资料表明,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2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国土面积的27%,并且每年以2 460万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其中,沙漠和沙漠化面积达170多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85%[4];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且强度不断增加,年均增加水土流失面积达1万平方公里[5];1998年的全国性洪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29个省(区、市),受灾人口达2.23亿,直接经济损失达3 072亿元[4];全国年发生森林病虫害1.2亿亩,减少年林木生长量1 700万平方米,经济损失达50多亿元,远超过森林火灾损失[4]。

(二)林业政策法制建设的滞后

1.林业发展的体制不顺。林业可持续发展涉及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等领域,需要有综合的协调决策体系,由一个综合部门来牵头、协调各部门的行动,从发展决策、发展规范、发展实施方案上进行协调,实现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目前,中国从中央到地方虽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但困难不小。一是各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关系,更谈不上建立通畅的协作运行机制;二是部门和地方条块分割使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决策往往缺乏综合、长远的考虑;三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主体责、权、利关系不明确,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而政府管理部门往往为了经济政绩不惜牺牲林业发展的长期投入和生态效益。

2.退耕还林政策得不到切实执行。现在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是由政府操作的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官员由下而上上报退耕还林面积,再自上而下下拨粮食。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基层政府出于地方利益、个人利益,往往会发生基层官员与农民合谋欺骗上级的事情。一方面,农民虚报退出的耕地面积,拿到补助。另一方面,他们还林积极性不大,加上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导致种植林木效率不高,成活率低。

3.林业权属制度不完善。中国森林资源绝大部分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使用森林资源的权利一般由国有林工局和林场享有。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看似适合林业的发展和保护的需要,其实不然。国家、集体享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但经营权一般是由集体、集体组织成员或其他私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享有。由于经营者都是市场主体经济人,他们经营森林资源需要支付成本,有权收回投资乃至获利,这是市场机制运行正常化的必然要求。但是,经营者一方面可能担心国家政策的变动影响利益而伤失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因林业经营周期长而急功近利,不愿从长远考虑,过早过多采伐,甚至是乱砍滥伐。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性制度尚未确立。《森林法》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这是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性制度的法律依据,但中国并未建立具体的生态效益补偿性制度。由于生态林业存在外部性问题,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但生态效益巨大,对维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林业经营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规范林业建设的《森林法》及其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一是中国林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已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对现行《森林法》第5条规定的“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进行修改;二是现行《森林法》规定的限额采伐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其弊端已日益明显。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对自己经营的林木应当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而现行限额采伐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却限制或剥夺了经营主体对自己经营林木的处置权利;三是《森林法》第18条“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有、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和第35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规定的不够全面,因为这两条规定仅考虑森林植被数量的恢复,没有考虑森林质量即生态效益的丧失;四是新《刑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处罚偏轻。新《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最高处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盗窃罪的最高处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6.林业执法力度亟待加强。中国之所以出现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且屡禁不止,与有案不查、查而不判、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执法不严不无关系,急需执法部门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中国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对策

实现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结构调整、经营管理等林业工作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1.提高全民对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认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际价值,认识到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环境的最重要物质载体,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物种、调节气候、庇护农田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通过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大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杜绝人为破坏,积极投入和支持国家林业建设和生态建设,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2.建立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体制。这需要对中国现有的林业管理关系进行深化改革和创新。(1)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职责。由于受过去政企不分的影响,林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尚存在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经济实体参与的情况,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造成林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分配关系复杂化,给林业健康发展埋下不少隐患。需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林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的林业和生态建设问题、检查和监督管理林业和环境建设工作等方面的职权和责任。(2)发挥政府在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地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职能,加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纵向联系与合作,实现由单一的林业部门抓,转变为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林业、土地、环境等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施机制。(3)转变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施手段。由原来的主要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运用科技手段,推行科教兴林,发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生态科学等现代高科技的优势,提高森林生产力水平。

3.现行退耕还林政策法制化。中国现行退耕还林政策完全是政府行为,实施的是行政手段,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为了克服退耕还林行政政策的弊端,可以通过行政政策法制化,激励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约束农民的欺骗行为。可以参照外国的一些做法,放权于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对政府、中介组织和农民的法律制度约束机制,遏制政府与农民因直接接触产生的合谋欺骗和腐败现象。例如,国家用合同方式把用于退耕还林的粮食或资金贷放给某种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与农民签订退耕还林的商业合同,通过合同约束双方行为,如果以虚报退耕面积欺骗对方的要承担违约者任。同时,对退耕还林成活面积的评估办法、守法经营的奖励、违法经营的制裁要形成法律规范。

4.大胆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这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中国现行林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与林业产权制度不完善有关,因此,要严格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1)进一步落实国家、集体和个人林业所有权。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2)推动产权结构多元化。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林业企业,可以通过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的出售、租赁、兼并、拍卖、破产,采取诸如独资个体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等多种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也可以改制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

5.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目前,国家已着手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的研究和试点,对补偿的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尚在进一步探讨之中。例如,台湾《森林法》规定,把公有林或私有林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金的情形有两种:(1)国土保安上或国有林经营上有收归国有必要的;(2)关系不限于所在地省区之间的河流、湖泊、水源和其他公益者。主管机关限制采伐的情形有三种:1)林地陡峻或土层浅薄恢复造林困难者;2)伐木后土地易被冲蚀或影响公益者;3)位于水库集水区、溪流水源地带、河岸冲失地带、沙丘区地带者。台湾《森林法》还规定,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依其所受直接之损失为限请求补偿。中国要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参考台湾《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禁伐和限伐的情形及补偿的对象和标准。补偿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或退耕还林的专项资金。对有显著生态功能的集体、私人经营的林木可以进行收购,对禁伐或限伐的林木经营者依其直接损失给予补偿。

6.大力加强森林法制建设。依法治林是中国新世纪林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为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加快林业立法工作。一是修改现行《森林法》的第5条 “永续利用”的规定,用“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取而代之;二是遵循林业保护的市场规则,修改现行《森林法》规定的限额采伐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实行自主采伐制;国家所有的林木可由具体的代表者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规律行使所有权,无须行政许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国有、集体所有的林木依法按照合同行使林木所有权;对于具有生态价值的林地,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如给予补偿收购归国家所有;三是参照国外有关禁止乱砍滥伐的规定,如砍1棵,要种3棵,从注重生态效益的角度完善现行《森林法》的第18条和35条;四是修改现行《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规定,使之与盗窃罪处罚相同;五是制定或修改有关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林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林业工程质量监管、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格、及时地查处林业案件,认真解决有案不查、查而不判、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确保林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钱薏红,郑易生.建立中国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J].可持续发展研究,2002,(1).

[2]雷加富.新时期林业的战略性转变[J].中国林业,2002,(2).

[3]赵承.国家林业局加大处罚力度[N].农民日报,2000-03-17.

[4]袁钢明.贫困地区的生存困境与生态恶化[J].金三角,2000,(7).

[5]王彦辉,等.中国林业生态环境的建设[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2,(3).

[责任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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