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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渎职犯罪中一并挖掘贪贿犯罪的方法探析

2009-09-28韩雄文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5期

韩雄文

[摘要]本文通过办案实践总结,认为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二者常结伴而行。侦查人员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必须把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并纳入视野,同步取证,隐蔽意图、主动查账,注意分析矛盾,发现疑点。查清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犯罪的事实。

[关键词]渎职犯罪;贪贿犯罪;查处方法

在查处渎职犯罪中同时发现、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贪污贿赂罪行,不仅可以完善、充实渎职犯罪的证据,而且通过主动追究犯罪,积极追缴损失等活动,既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也进一步树立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因此,侦查人员应当在查处渎职犯罪的同时,善于根据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运用相应的方法和策略,主动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积极追求打防并举,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结合。

一、纳入视野,同步取证

办案实践表明,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常结伴而行。渎职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的罪恶,贪污贿赂犯罪有时则成为渎职犯罪的诱因,这是渎职犯罪案件的一个明显特点。因此,侦查人员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必须要有“一盘棋”(综观全局、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全局观点,自觉地把查处渎职犯罪同时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视为己责,在案件的受理、初查、侦查等各工作环节均注意挖掘贪污贿赂犯罪线索。一是注意从中发现线索。对受理的书面举报线索要认真审查分析,对同时举报被举报人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的,应引起重视,记录在案。有明确举报人和举报单位的,要在核实渎职犯罪举报内容的同时,核实举报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嫌疑的情况,并引导、启发举报人尽量提供详细的情况。二是注意从发案单位和群众的反映中发现线索。一般情况下,发案单位和周围群众对查处渎职案件较为关注。侦查人员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认真听取发案单位及群众的意见,从中了解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经济活动等情况,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三是注意在取证中发现线索。在询问证人获取有关渎职犯罪证据的同时,根据证人与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关系,在其企图隐蔽意图的情况下,向他们了解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个人经济状况和经济活动等情况,从中发现犯罪疑点。在运用各种措施获取渎职犯罪物证、书证及其它证据时,把获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纳入视线,明察秋毫不放过蛛丝马迹。对不同环节上获取的线索,应纳入初查、侦查计划,在收集渎职犯罪证据的同时,收集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证据,在获取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的贪污贿赂犯罪证据后及时转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如郭某某滥用职权一案,导致国家退耕还林款被冒领,郭某利用县退耕还林办公室有关人员职权及自己手中职权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发案单位领导和群众不仅对郭某的渎职行为表示愤慨,而且对其家庭支出与个人收入差距较大表示怀疑,反映郭有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侦查人员把发现郭某贪污贿赂犯罪证据列入初查工作计划,经分析认为,郭某贪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于是在询问证人时先了解郭某有无渎职问题,然后以聊天的形式询问郭某所在单位和郭本人的经济状况、经济活动、经费来源、财务制度、家庭收入等情况。并以此为线索迅速查账,发现郭某除上述开假票报账顶亏空外,还有大量开假票报账侵吞公款的犯罪疑点,转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二、隐蔽意图,主动查账

渎职犯罪为结果犯,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初查、侦查工作的一般情况,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察觉。他们或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或销毁证据,以对抗初查和侦查。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这种强烈的对抗意识和行为固然为初查、侦查工作设置了种种障碍,但也容易导致他们在认识上形成误区,他们把主要注意力和精力投入到对抗对其贪污贿赂犯罪初查和侦查的设防上。此时,侦查人员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特点,采取避实就虚的战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初查、侦查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获取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其中隐蔽意图,主动查账不失为一种有效地策略。查账应以评估、核实经济损失等理由为掩护,取得发案单位的支持和配合,避免引起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怀疑。核查的内容应根据所掌握的疑点确定工作范围和重点,着重进行“三查”:一查收支是否平衡。通过对应收款的核对,看是否有收支情况异常或资金帐外流动等现象,从中发现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二查大额支出的去向。看开支是否正常、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巧立名目,在合法手段掩护下的侵吞、窃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三查账目和票据的真伪。从票据反映的时间、用途、数额等看是否存在以开假票、造假账等手段中饱私囊的问题。查账应与其他取证工作互相配合,在对发现的疑点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可查性较大的线索迅速核实,经取证核实情况逐步明朗后,再细查账目,固定证据,直到获取到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犯罪的足够证据。

三、分析矛盾,发现疑点

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在经济活动中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由于利益相关,往往会出现责任人之间、责任人与证人之间和责任人与关系人(如借款人、合作者等)之间在责任划分、债权债务的确定、个人获取利益等方面各执一词,说法不一的矛盾,这是渎职犯罪案件的又一特点。这种矛盾显然给初查、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也为发现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机会。侦查人员应认真分析这些矛盾,首先应认真分析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责任人之间的矛盾,从他们强调的对方责任及理由中,如得了好处才违反规定等,以及因矛盾而引发的互相揭发中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在确定主要责任的工作过程中,获取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其次要认真分析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的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往往由于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企图推卸责任而造成,因而容易引起证人对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不满,愤而举报,揭发其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应通过初查、侦查,在排除矛盾的同时,查清被举报人和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犯罪的事实。再次是认真分析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与关系人之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对债权债务的不同主张上,侦查人员应在弄清引起矛盾的原因和事实真相的同时,深查细究,发现证实犯罪。如刘某某滥用职权案,侦查人员在核实对刘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发现,刘某某单位所主张的债权数额与债务人杨某某所承认的债务数额相差较大。在询问杨某某过程中,杨为证实个人所主张的数额,提供出所有还本付息的原始单据。侦查人员将这些单据与发案单位的账目核对,发现有几笔利息收入未入账,会计证实,未入账利息收入均由刘保管,用途不明。进一步扩大工作范围,又发现刘某某收取他人所交利息不入账的问题。在大量证据面前,刘某某交代了自己收款后指使他人做假账入账,侵吞利息收入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