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五大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述论
2009-09-28瞿晓琳
瞿晓琳
[摘要]中共五大极大推进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明确提出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层的监督;严肃党纪、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对党员实施有效监督。尽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共五大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有些做法并没有在实践中践行,但仍不失为一种探索,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中共五大纪律检查新发展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闭幕不久,国共两党的第一次合作破裂。国民革命失败。因此,中共党内长期认为五大没有能够完成挽救革命危机的历史重任,因而对五大评价不高。但是,“作为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它还是在多方面有过一些成就的”。本文主要从该立论出发。简要讨论中共五大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贡献,以及对当前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启示作用。
一、中共五大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历史贡献
中国共产党深谙纪律检查工作在维护党规党纪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所以自成立的那天起,便十分重视自身的管理教育和加强纪律建设。进入1927年后,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明确。中共五大格外强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首设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监察委员会,不是历史的偶然事件,更不可能是当时党的领导层心血来潮的一时之意,在当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从国内看,一是由于党内民主极不健全,不免产生中央领导人独断专行的问题。党的“一大”纲领中,对党的组织机构及其领导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党处在幼年,对集体领导和发扬党内民主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党的“二大”,虽说在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的口号,但由于受国内斗争条件的限制和国际共运领导体制的影响,授予委员及委员长以极大的权威,以致家长制的工作方式和作风得以滋长。“三大”、“四大”在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上基本上延用了“二大”的作法。这种“委员制”的领导体制。不利于党对其领导层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党有效开展纪律检查工作的,给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共产国际的高度集权和共产国际代表的专断作风对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民主生活的破坏、党中央当时还没有集体领导制度以及陈独秀的家长作风干扰了党内的民主生活。
二是在五大召开的时候,中共党员不仅数量剧增,而且参加武汉国民政府及各省的党政领导工作。中共党员掌握一部分权力后,能否很好运用手中的权力为革命事业服务,就成为摆在中共面前的一个重要挑战。当时绝大多数党员能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但也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的不良现象。正如1926年8月4日发布的《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中所指出的,“一年以来,在革命高潮中,中国共产党有了较快发展,这自然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同时投机腐化分子之混人,也恐是一件难免的事,……这些投机分子尚不能动摇我党的政策。致使在个人生活上表现极坏的倾向,给党以很恶劣的影响。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的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弊端。……此种分子近来各地均有发现”。这就要求中共能对自己的党员实行有效监督。
三是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已充分地暴露并造成严重危害。其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论基础错误:二是为蒋介石的反革命活动辩护;三是下令解散工人纠察队。解除农民武装;四是向汪精卫集团全面投降。这些错误在当时并不是没有人认识到,但由于前面提到的党内民主极不健全,尤其是党的监督制度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央对地方组织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而不包括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地方组织对中央的监督、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这些监督制度由于其历史的局限导致下级不能监督上级。此外,上级尤其是作为党的领袖的陈独秀家长制作风严重根本听不进不同意见。因此,这些错误不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反而越来越严重。最终,中国共产党放弃了对革命和武装的领导权。不仅导致了大革命的失败,而且严重削弱了党的力量。中国共产党痛定思痛。深刻地认识到要健全和严格党内监督,严肃党纪。
从国际共运上看,列宁领导下的苏联共产党(布)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成功经验对年轻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个启示。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共产国际(即第三国际)是在列宁倡导下于1919年成立起来的各国共产党的国际联合组织,中国共产党是在共产国际帮助下以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为榜样建立起来的,相当长时间内又受共产国际及联共(布)的指导。联共(布)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列宁在1920年9月召开的苏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十月革命后,由于苏共处于执政地位,一些经不起考验的党员骄傲自满,争权夺利,追求享受,一些投机分子混进了革命队伍。面对一个贫穷而布满创伤的大国,如何才能做到群策群力,发扬民主作风,驾驭庞大的政权机构,初执政的苏联共产党面临着一个新问题。因而列宁提出建立监察委员会的建议。在列宁看来,一个党没有民主集中制作保证。没有有效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察制度为保障,仅靠个别领袖个人素质来维持的状况,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因此。不仅要提高领导个人品质修养来实现领导者的自我约束,更主要的是通过加强党内监察机关的权力,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强有力的监察系统,形成相互制约的以监察权力为核心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来加大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物的监督力度。形成权力相对平衡的稳定的党的领导集体。只有实行中央和地方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党的这种监察体制,才能保证党能够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从而有利于党的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和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防止个别领导人的独断专行。实践证明,联共(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发挥的作用是明显的,有了监察机关的监督,党内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民主风气蔚然成风。
综上。中共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格外重视和强调纪律检查工作,并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其领导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党的发展以及共产国际的指导而作出的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加强革命领导力的重要创举。
中共五大主要在两个方面推动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新发展。
(一)明确了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层的监督
由于党内同志对陈独秀的武断专制思想日益不满,强烈要求改变“党的民权主义完全变成空话”的状况,这就促使五大在党的组织建设方面有了一些突破,第一次明确提出和肯定了“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也是五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个突出贡献。
党的“一大”纲领中,对党的组织机构及其领导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党处在幼年,对集体领导和发扬党
内民主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党的“二大”,虽说在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的口号,但由于受国内斗争条件的限制和国际共运领导体制的影响,授予委员及委员长以极大的权威,以致家长制的工作方式和作风得以滋长。“三大”、“四大”在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上基本上延用了“二大”的作法。
这种“委员制”的领导体制。给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为此,1927年4月在武汉召开的“五大”上,代表们历数了“委员制”的弊端,对陈独秀的家长制工作方式和作风给予了严厉批评,迫使陈独秀在会上作了检查。为了改变当时“党里面完全是宗法社会的制度”的状况,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层的监督,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集体领导的原则,指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领导”。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也规定:“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并重申历届党章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条文,明确规定:“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党的集体领导的实施,“五大”采取了两大措施。一是取消了“四大”以前对总书记职权的规定,第一次提出设立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规定,将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由“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同时,对中央政治局以及中央委员会的议事汇报制度也都作了明确规定:“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中央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之请求得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中央已经决定或三分之一的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请求之临时代表大会中央须在两个月内实现之。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之召集与大会之议事日程,中央委员会须在大会前一个半月公布;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国党员之过半数方为合法。代表人数百分率由中央委员会规定之”。“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每三个月召集一次”。“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这样,不仅有利于防止一人专断,也有利于党的地方组织对党的中央组织实施监督。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职能:“中央委员会得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及机关发生关系:得组织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行动;得指导与监督中央机关报并指定党的机关报的主任;得分配党的人才及支配党的经费。”
二是扩大了党的中央委员会。陈独秀在中共五大的报告谈到,党在组织工作上的主要问题是:党中央机关很不健全,仅有9个中央委员,还不能经常在一起工作。经常在中央工作的只有两三个人,有时甚至只剩下一个人。他说:“这样一来,中央自然而然就产生了独裁。”从陈独秀的讲话不难看出,他是在推卸中央产生独裁的责任,强调客观因素,但毕竟他承认了中央存在的独裁现象。为此,五大采取了扩大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办法。大会选举了新的中央委员会,当选的中央委员有陈独秀、蔡和森、瞿秋白、周恩来、刘少奇、李立三、张国焘、李维汉、苏兆征、张太雷、阮啸仙、任弼时、陈延年、罗亦农、陈乔年、贺昌、向忠发、彭湃、项英、彭公达、赵世炎、恽代英、谭平山、彭述之、罗章龙等31人。当选的候补中央委员有毛泽东、陈潭秋、郭亮、林育南、陆沉、黄平、李震瀛、袁达时等14人。这从绝对数量上来说,中央委员人数和候补中央委员人数远比二大的4人和3人、三大的9人和5人、四大的9人和5人要多得多(注:二大、三大、四大称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其候补委员),确实是扩大了。在随后举行的中央委员会会议上,选举陈独秀、蔡和森、李立三、李维汉、瞿秋白、谭平山、张国焘7人为中央政治局委员:选举周恩来、苏兆征、陈延年、张太雷4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陈独秀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周恩来为秘书长。笔者认为。陈独秀关于中央存在独裁现象原因的分析并没有抓到问题的实质,因此在他的领导下中共五大采取的扩大中央委员会的措施并不能真正消除中央独裁现象。况且,扩大中央委员会也会产生一些的新的问题。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五大选举的中央委员会及中央领导成员。是八七会议的重要组织基础,是“目前情况下尽可能好的领导”。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开展的角度来看。这些人大多数自身素质较高,不仅能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在党纪党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而且敢于维护党的纪律、敢于同违反党纪党规的不良现象作斗争。尤其是在中共七大最终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五位核心成员已有四位即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进入中央领导层,这从长远来看对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乃至党的自身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设立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扩大党的中央委员会仅为实行党的集体领导提供了人文保证,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制度层面。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党的集体领导的实施,五大党章修正案首次在党章上以准确的科学语言明确宣布“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从而使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强调的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及其贯彻得到了党的法规的保证。为了避免“一言堂”和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的集体领导之上现象的再发生,大会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党的部分组织”。鉴于当时党的组织已经向全国发展,这个党章还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的组织系统、各组织建立的批准手续、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及应设立的部门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有利于发挥各级代表大会的作用,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自此以后,党的每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根本的组织原则郑重地写入党章。五大还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了一些措施。
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明确规定,使五大前党内极不民主的状况开始有了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得党的监督制度更为完善,不仅有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有自下而上的监督,填补了党内监督的真空,对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更加有效开展意义深远。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以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自党的“五大”明确下来以后,得到了党的历届代表大会的认同。并把它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长期坚持下来,作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地充实加强,发扬光大。
(二)建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对党员实行有效监督
为了纠正党的政治角色由一个单纯的在野党到“半公开的半政府党”的转换后党内的一些不良现象,诸如贪污腐化等,五大受苏联共产党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启示,在进一步严肃党纪的基础上,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选举组建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关于党的纪律,党的“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严格党
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要求党员和党的组织把遵守纪律当作自己应尽的责任。这是对纪律认识的深化,是完全符合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的特点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具有强制性:同时又是建立在广大党员自觉遵守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又是自觉的纪律。只有广大党员和党的组织把严格遵守党纪看作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党的纪律才能成为自觉的铁的纪律。对于违反铁的纪律的行为,党的“五大”后通过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和以前的党章一样,主张严厉惩罚。但在处分的内容和处分的方式上都比以前的党章有了很大的改进。章程指出:“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A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B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这就改变了以前的党章简单开除的办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反映出当时党的纪律不仅仅是严厉的,而且还具有教育的功能。党组织给了党员以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机会。不是一棍子打死。以后各届党章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定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发展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党章还规定,“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这一规定十分必要,有助于对人的处理采取审慎的态度。防止对纪律处分的滥用。
此外,党的“五大”还第一次使用了“政治纪律”的概念,明确地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作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点提了出来。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把政治纪律放在其它各项纪律之首。对于保障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只有纪律而无执行纪律的机关,纪律只能是一纸空文。在与会代表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经过选举产生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宣告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主席1名、委员6名、候补委员3名组成。党的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席是王荷波。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及党纪党法的权威第一次有了相应的机构作为保证,使党组织内部的整顿有章可循、能够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为了加强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第一次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章,并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党的各级组织和监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
关于设置监察委员会的目的。“五大”明确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
关于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五大”明确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和监察机关的关系。“五大”明确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此外,党的“五大”还指出:“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既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要维护监察机关的权威。
中央监委在大革命失败的转折关头是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的。表现在八七会议最为明显。会议开始时,李维汉主持会议并说:此次到会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人数不多,加上中央监察委员王荷波、杨匏安等,只能是中央的一次工作会议,不能称作中央全会。但是,在党规上还是合法的。因为有中央委员加上中央监察委员。就具有合法性。因为五大新党章第63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正是按照新党章,才使八七会议具有了合法性和权威性。
由于首次设立监察机关。没有经验,基本照搬1925年通过的联共(布)十四大党章的有关规定,也没有解决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实际生活证明,仅有这些规定,也难以保证监察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
尽管由于第一次大革命的失败,党的活动被迫转入地下。特别是“八七会议”后,中央监委主席王荷波的牺牲,党的监察工作没有开展下去。但是,“五大”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的规定和措施,还是应该给予充分肯定的,它为后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中共五大为后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给今天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以有益启示
中共五大明确规定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层的监督:严肃党纪、首设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以有效实现对党员的监督,开创了党的组织建设新篇章,不仅为后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给我们今天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以有益的启示。
一是开展党内纪律检查工作一定不能忽略对党的各级领导层的监督。历来由于中国共产党自身体制的特点,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力监督的真空。而没有监督的权力不仅是可怕的,而且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在中国共产党的幼年时期,党之所以会遭遇一系列的挫折,主要原因是理论上的不成熟。这其中就包括监督体制方面的理论不成熟,往往只有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央对地方组织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而无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地方组织对中央的监督、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这种不成熟导致党的领导层尤其是中央领导层独断专行、家长制作风严重。独断专行、家长制作风对于个人来说没什么,但对于一定程度上主宰和掌握全党命运的党的领袖来说却是十分不可取的。大革命前后党组织力量的严重削弱、革命前途晦涩暗淡则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到现今,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党情、国情、世情更为复杂,对党的各级领导层的监督更应该成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是切实实现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人员配备的专职化是有效开展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条件。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没能顺利开展工作,原因既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复杂的,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监察委员的兼职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很多人是一人多职,同时承担着许多革命任务,承担的监察工作开展困难。因此,监察队伍的专职化要求对于提高纪律检查工作效率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局势较之大革命前后更为复杂,要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使广大党员尤其是掌握权力的党员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监察队伍的专职化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必须保持纪律检查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从“五大”的中央委员会与中央监察委员会来看,二者是以两个委员会基本平行、互相制约的,是首次在党内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力的监督模式。而在“五大”以后,监察委员会基本上成为党委的附属部门,直接向党委负责。后者如同既当裁判又当球员,使得监察的效果大打折扣。如何来保持纪律检查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到现在依旧是一个难题,但中共五大在理论上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给了我们以启示。
综上所述,中共五大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正确的做法有些并未在实际工作中践行,仅仅停留在理论上,但仍不失为一种探索,为后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乃至党的各方面建设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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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