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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过失在表见代理中的地位

2009-09-28陈海玲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陈海玲

摘要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在其构成要件中,本人过失的地位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仅有其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而且符合现代立法的要求,并与风险责任分配的标准吻合,既有利于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又合理地保护了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本人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64-01

一名持有高丽(以下简称A)身份证的客户B在湖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以A名义填写了《客户登记表》,C当场核实了身份证并确认属实,于是与B签订了《河南移动电话客户入网协议》,办理了手机业务,该电话于当日开通使用。半年后因未按约缴费,C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支付拖欠话费及滞纳金。A以入网协议不是他本人签名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中,高丽出具了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其身份证在被用于入网开户之前已丢失并已向当地派出所申请重新办证。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持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一般而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归纳,一方面,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另一方面,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由此看来,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B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那么,C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权据此向A请求赔偿,似乎本案能够得到圆满解决。但是,却忽视了对没有任何过失的本人A的权利保护,因此,本人过失在表见代理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它是否应当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这是一个非常严肃并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关于表见代理的立法规定,我国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第66条第1款、《合同法》第4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2个司法解释中。但我国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简单,并没有将本人过失规定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此,在学术界,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单一要件说认为本人过失不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双重要件说则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只有把本人过失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才更符合现代立法的潮流;只有把本人过失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才更有利统领实践中的操作;只有把本人过失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才更合理地均衡相对人和本人的利益。

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仅有其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符合现代立法的要求;而且与风险责任分配的标准吻合,既有利于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又合理地保护了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应当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一、外观主义:“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历史渊源

二十世纪初由德国私法学者创立的外观主义理论,对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一是存在外观事实(亦称交易上权利或意思的虚像),指相对人眼中的“客观”;二是具有本人与因(亦称对本人的归责事由),指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所给予的一定原因力;三是具备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指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对于本人与因列入外观主义要件的理由和意义,有学者非常透辟地指出:“本人是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负价值的主体。令本人承担交易安全的消极影响,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也应当具备来自本人方面的合理性。否则,本人的安全将面临频频不测之害,法律秩序必将动荡不安因此,在外观主义中强调本人与因。”。

二、公平公正:“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法理基础

表见代理制度是以维护相对人信赖利益为出发点的,它通过考察善意相对人和具有授权表象的无权代理人的交易行为,确认本人承担其法律后果,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进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表见代理只涉及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两方主体,显然不能只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而对被代理人的利益全然不顾。表见代理制度的主要价值和功能固然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其实现目的的方法应当是竭力缓和本人静的安全与相对人动的安全两者的冲突,谋求两者最大程度的协调;而不应当是轻率地“牺牲”本人利益来保护相对人利益。

三、域外立法:“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立法实践

表见代理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法律术语,在英美法系中相对应的概念是不容否认代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其虽未明文将本人之过失规定为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但其所列构成表见代理之各事项,莫不以本人之过失作为基础。英美法系的不容否认代理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允许另一方当事人相信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并且后者也信赖这一事实的存在,那么事后前者就不能否认这一事实而损害后者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基本对应。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到,把本人过失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世界立法的潮流。

四、从社会发展看“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社会基础

根据风险控制理论,将风险分配给更易于控制风险的人既经济实用,又合情合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交易活动已基本走出了熟人社会,交易主要发生在陌生人的环境里。与本人没有关系而通过伪造证件、委托书而自称为代理人的不法之徒,本人是无法控制和约束的。现实中,无权代理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本人都处于被动和无辜的地位。除了那些与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以外,本人即使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也难以防范无权代理的发生。因此,让相对人来承担那些本人无过失的交易风险,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表见代理立法和司法中,应当放弃目前仍占主导地位的单一要件说,旗帜鲜明地采用双重要件说。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宋宗宇.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政法论丛.2004(4).

[4]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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