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调整与法律基本价值之实现
2009-09-23黄小英
黄小英
摘 要: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如何对其进行协调和控制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利益调整中公平与效率的应有之意出发,探讨法在利益调整中如何均衡公平与效率,从而使两者处于动态的平衡,最终促进利益调整中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之实现。
关键词:利益调整;和谐社会;公平与效率;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0-0075-04
在社会调整系统中,法是利益关系调整的基本手段,是其他社会调整手段发生矛盾冲突时,最终解决的方法是寻求法律的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以什么为价值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是法哲学要解答的基本问题之一。法的价值作为法哲学领域的一个独立命题,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表征和实现,同时又受法律价值观的约束和指引。为此,我们必须以我国当前利益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向为视角,探寻实现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新路径。
一、我国利益调整格局的新动向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的同质化结构已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即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和生活多元化等特征日益明显,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值得我们重视的迹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冲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高度一致的利益格局,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不同的利益关系;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内部同质性的同时,工人、农民与其他社会阶层由于经济基础、政治资源、文化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正在形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这样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差距迅速拉大,矛盾日益增多,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时,利益关系复杂化,表现为众多的不协调性。随着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增强,我国出现颇具数量的生活困难群体已是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在不少地区,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和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最主要的不稳定因素。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面对这些新动向,我们必须对这些不同利益的进行从新认识并加以协调,进而缓和、化解人与人的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才能实现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和发展目标。作为一个全面、系统的和谐体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兼备社会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之双重特性,奉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尊重利益多元的理性社会。[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也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因此,如何调整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并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是我们目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分析当前导致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矛盾突出的原因,首先与我国经济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当前我国人均GDP不到2000美元,仍然处于工业化的初中级阶段,从而使得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客观必然性。此外,各种利益矛盾的产生还有经济体制不健全和政策不合理方面的原因,如竞争条件和机会不平等、调节收入差距的制度不合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政策不健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不到位以及由于各种违法腐败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关系矛盾等。而从深层次来看,“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念也会发生变革。”[3]产生这些不健全政策和制度的根本原因却是人们价值观念的偏颇,没有能够很好的处理诸如公平与效率价值在发展中的矛盾和冲突的均衡与取舍。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各种社会利益和关系有机协调基础之上的,而法律的一项重要社会功能就是通过制定分配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的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并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稳定。然而,在进行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中,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并表现为人们制定和实施法律行为规则过程中的二难。为此,我们有必要从利益调整中公平与效率的应有之意出发,探讨法在利益调整中如何均衡公平与效率,从而使两者处于动态的平衡,最终使得利益调整中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都能实现。
二、当前利益调整中公平、效率价值应有之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思想理论基础。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是我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帜。其基本内涵是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切实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使全体人民在共建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迈进。
效率是反映经济活动配置和利用社会资源的有效比率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效的概念,从广义上讲,通常是指不浪费,或者是指现有的资源得到最佳的利用。正如奥肯所言,“对经济学家来说,就像对工程师一样,效率意味着从一个既定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一旦社会发现一种以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更多的产品的途径,那它便提高了效率[4]。一方面,效率一般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它体现的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活动中所具有的能力、达到的水平;另一方面,效率也有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的区别,因为效率应该包含“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尽其流”的效率增长和“按效益分配的原则”两种情况。[5]理性的、高级的衡量标准则是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这种效率观显然包含着社会公平因素,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就实质而言,资源的配置是由社会制度即国家一系列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本应由国家法律制度、国家政策调节的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误操作为由市场调节的公平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相结合、追求公平和效率的经济体制,其中市场调节产生的是效率,国家调节针对的是公平。改革开放以来,党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上,经历了一个认识演进及政策调整的艰辛探索过程。十六届四中全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党的文件中淡出,社会公平作为重要关注点不断加以强调。党逐步形成并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是又一创新亮点,其一:突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都要构建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实现机制。其二,要求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关口”前移初次分配环节,形成公平要素在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的“全覆盖”。在分配系统中,初次分配占绝大部分比重,再分配比重占10%左右,历史经验表明,如果初次分配发生大问题,再分配不论怎样努力也无济于事。十七大报告首次强调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这对理顺整个收入分配关系具有全局意义。其三,强调正确地组合使用财政、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全面解决分配不公。因此,在利益调整过程中,在对待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不能有所谓先后、主从之分。公平与效率是在对立基础上的有机统一,二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效率是公平中的效率,公平是效率中的公平。
三、利益调整中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之实现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是由构成我国目前所处的这一历史时代的国家的、民族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过程中,法律调整体系的价值取向,一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化等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对法律的要求,因此,法律调整的首要任务是改变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的机会与权利的不公平。二是抑制贫富悬殊、限制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利益分配关系的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稳定、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前提条件。以上两个方面的目标追求,在法律调整体系中也因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而有所侧重。正因为如此,中国现行法的价值表现出多质性、冲突性和失衡性。
(一)法律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平为价值诉求
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6]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正的利益实现,要求政府政策制定要体现出普惠性,体现政策制度应有的公平价值。政策制定的基本宗旨在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在于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普惠性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应当得到有效地维护。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尊严和利益的满足都不得以牺牲其它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尊严和利益为前提条件。如果借用罗尔斯的语言来表述,那就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集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7]为此,在法律的基本原则方面必须充分体现对社会公平的特别关怀。法的原则体现法的本质,是法的精神、法的价值取向的理性化,是社会主体利益要求与利益关系的法的集中反映,是法律制度的精髓、灵魂,是立法、执法与守法的指针。所以,法律在确认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原则、确认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利益调整公开化、程序化的原则的基础上要特别彰显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和社会福利保障原则。法律应当允许并保护公平竞争,创设良好的竞争环境。同时,利益关系法律调整的原则,既要保护以“勤劳富裕”的社会利益要求,又要限制两极分化。法律应十分注重社会福利的保障,使在竞争中处于弱者地位、暂时失败的成员得到救济援助。国家必须通过税收,抑制一次分配所造成的利益分配差距,实现二次分配所要求的利益分配公平。
(二)法必须关注经济发展中的效率价值
现代法律应以解放人为出发点,以发展人为使命,在充分重视人的主体性基础上承认并充分保障个人的利益与需要。需要的满足、利益的追求是人最基本的心理特征,是社会发展的本源动力。现代法律就应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为目标,在进行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设置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效率最大可能发挥的制度,保障效率的发展,促进效率的提高。法律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居先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8]当然,效率居先并不排斥自由、公平、秩序等其他价值,而恰恰是以自由、平等为内在机制,以秩序为外部环境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法律应当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始终是社会变革与进步的决定性力量。“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变革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9]而经济手段的运用必须是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来引导、确定、规范、保障和约束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市场经济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这就需要用法律来激励人们去竞争;同时,为了防止高的交易成本及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进而实现市场效率,又需要有约束竞争方式的行为规则。“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为一切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大的空间,每个人都不是去想方设法通过占得别人的便宜来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提高效率,并由此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10]因而,明确责、权、义,规范竞争的法制也就应运而生,从而有利于节约社会主体交易费用和减少交易成本。
(三)法必须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之均衡
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是与时俱进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一次分配主要讲效率,二次分配主要讲公平,作了一个区分。这就告诉我们,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效率优先,应该区别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对象、不同的问题,来具体而不是笼统地讨论二者的相互关系。一次分配也不仅仅是个效率问题,也有公平问题。二次分配也不完全是个公平问题,反过来也有效率问题。为此,我们提出所谓“公平与效率的均衡”[11],主要含义是:(1)既不过分强调效率,适当追求较高的效率,也不过分强调公平,要保障相对的社会公平。这样的公平与效率是相互结合而不是相互排斥的。(2)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条件,而不以牺牲公平为条件;同样,公平也是保持和提高效率的前提和条件,而不以损失效率为条件。这样的公平与效率是互为条件和前提的。(3)进一步说,公平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和促进效率水平的提高;同样,效率水平的提高也会带来和促进公平水平的提高。二者不但不相互抵消,而且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这一观念对于解决当下反垄断法方面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皮鞭下的效率和饥饿压力下的效率,这种效率只能为不平等的社会提供物质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是一种没有意义公平。因此,我们的任务是尽最大努力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两者得以协调和平衡,争取真正的效率与真正的公平的兼得。实质公平正义与社会整体效率共同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通过对一般的、不合理的行为和状态的禁止和对特殊的、合理的行为和状态的适用除外,既可以通过禁止性规范来保障有效竞争,以实现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公平的目的;又可以通过对特殊行为的鼓励,来防止过度竞争,以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法的这两个方面的价值目标应当尽可能协调兼顾,而且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从社会根本的整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它们之间也完全可以实现协调兼顾。在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选择出一个更优先的价值目标时,更能体现法律本质的公平正义目标应当优先于效率目标。“公正目标不仅仅与我国经济体制的过渡性特点、大众的心理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关,也是由我国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的生命力,也就在于能够在各种利益冲突中保持合理的平衡,从而充分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在我国,虽然党和国家的有些政策文件曾使用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但它只适用于特定时期内某一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领域,既不应当不适当地扩大其适用范围,也不应渲染其一般价值意义或普遍指导意义,更不能以此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目标或政策目标。对社会公正本身的追求,应当永远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目标。”[12]
国家作为管理者,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责,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效益的增加是国家管理经济的目的所在;消费者希望有自由选择商品和交易对象的机会;经营者渴望有理想的竞争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于法的价值需求是多元的,矛盾也是难以避免的。但是,笔者认为各价值取向之间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为弥补市场缺陷,干预主体自由之法,限制经济人私益最大化,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其限制个人自由之无限,维持整体竞争秩序之活力;其以竞争为起点,努力实现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实质公平。“效率尽其所能,公平跟踪效率,效率反哺公平”。[13]在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进程中如何的为实现社会公平、社会的高速发展及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搭起沟通和对话的桥梁,是我国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增长和效率是无法脱离以合理和公平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在制度成本较低和相对公平的状态中实现增长和效率是合理的,也是改革的最佳目标。在充分认识效率与公平已经是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且公平问题已经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后,就要采取积极的行动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缓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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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t adjustment and the law basic value realization
HUANG Xiao-ying
(Law department,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Nanjing 210031)
Abstract: Currently in our country appeared many new benefits antinomies and conflict in the social activities, how as to it's carry on moderate and control is set up the harmonious society must resolve of problem.For this, we have the necessity to adjust from the benefits medium equity and efficiency should the idea of have set out, the study method is in benefits adjust how balanced equity and efficiency, the balance that thus make both be placed in the dynamic state, end promote benefits adjustment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equity and the efficiency value of the method.
Key words: benefit adjustment; harmonious society;justice and efficiency;society equity
(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