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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及其相关问题之探讨

2009-09-18左文兢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审判当事人法官

左文兢

一、绪论

在当今审判活动中,法官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即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质证至最终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另一种方式则是利用推定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查明真相。目前对证据的采信过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基本上有了一套具体的措施和标准,因此此种认定事实方式有着精确性、稳定性、客观性的特点。相反,推定规则中国目前理论研究对其探讨仍很有限,由于司法体制、法官素质等等原因,实际的应用比较混乱,对如何适用及相关问题之关系认识仍不充分。就推定本身而考察,它与裁判者的情感、意念、欲望以及特有的经历,心理素质,价值观念和参差不齐的职业技能密切关联,这些使推定事实的认定有很大的随意性,决定了推定较之证据事实认定方式有弱精确性、不稳定性、主观性特点。因此,明确推定规则,对指导法官审判,防止滥用职权,减少不必要的证据证明的诉讼行为,提高认定案件事实能力,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加强司法审判能力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推定存在的意义

首先,可使诉讼中的非主要争点,免于举证。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原需证明某人精神健全,现则推定其精神健全便可。这时推定为法院审理案件节省了时间。

其次,避免对于推定之事实因证据缺乏而产生程序上的僵局,就是说,运用推定法则,能够解决一般证据走人死胡同的问题。

第三,避免对于推定的事实因无法获得合法的适当的证据而产生的窘境。

第四,推定往往与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相符合。就是说,通过推定可以产生一种符合盖然性的优势的结论。这种结论符合真实的可能性如此之大,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有利的反证,否则应该作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裁决。

第五,能够使通过特殊方法接触事实及事实之证据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这些事实及证据。例如货物交付最初的送达人时,情形良好,但至最后运送人交付货物时,产生瑕疵。这种情况下,货物所受的损害,推定为最后送货人所造成的。

第六,以某种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可以达到所期望的结果。如许多国家规定,如果长期持续占有不动产,似为占有人之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该不动产属于占有人。

三、推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尴尬

由基础事实推导出的推定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这意味着有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符。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契合度取决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关联度,即逻辑关系和经验规则把握的准确度。对二者的判断与法官的意志、情感、职业技术、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裁判者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对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在目前中国法制环境下,就全国范围内司法队伍个体的水平看,个体的层次良莠不齐,推定这种在职权主义下又具有强主观性的事实认定方法,无疑为借自由心证而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留下了广阔的空间。经验规则首先自身就是不稳定的,换个时间或空间就可能变化;其次,经验规则是普遍的,是一个社会群体的共识,而事实的审理者是一个个体,单个的主观认识要符合群体的认识,这需要一个丰富的社会阅历与准确的价值判断。

四、解决方案

(一)明确推定的适用规则,做到有章可循。

首先,推定应有基础事实的存在。“存在”的意义是真实可靠,须通过推定对其有利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不仅包括行为责任,而且还有结果责任。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或案件涉及到国家、集体、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时,也可以依职权进行。

其次,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两项事实之间的桥梁逻辑推理要严密准确,符合客观规律,经验规则要求是常态联系,要有高度盖然性,符合社会生活的某一时代、某一人群的习惯惯例,即二者关系成立的概率要大;否则,不应被适用。

第三,证据证明优先原则。如果证据能够证明或有可能证明推定要证明的事实时,应尽量给当事人机会,同时法院也可以依法取证。

(二)相关配套措施。

第一,心证要公开。使审判者心证公开的途径之一是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认定理由,但就现行民事判决书,存在着一些弊端。判决书没有反映庭审的过程,不重视程序的合法性,不能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现行民事判决书缺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主张的推定进行必要的阐述,对法官为何采纳或不采纳某一证据或推定的分析过程,没有予以反映,法官基于证据或推定认定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因此,对民事判决书的改革成为正确适用推定的重要内容。

第二,当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能否使用推定而不能确定时,应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来认定一种经验规则是否存在,认定适用此种经验规则还是彼种经验规则。根据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法院也可以在案件发生所在地的社区(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辖区内)随机抽取群众代表,对他们阐明将要推定适用的具体案情,从而征求意见,由法官决定该经验规则是否存在或适用哪一个。

第三,提高审判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神圣感,防止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自暴自弃,这主要是从提高法院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角度加强社会责任感等。目前,法院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涉太多,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到个别党员干部,从财政经费到人事录用等许多方面掣肘太多,无法完整行使国家审判权。从内部系统考察,法官待遇问题把一部分信仰薄弱的从业人员推向腐败。法院审判工作是能够计时、计件的,形式上类似于医生。与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相比工作更加辛苦忙碌,从按劳分配角度出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是不能与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划等号,否则将挫伤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降低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1]沈达明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

[2]叶自强著,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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