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更要谨慎签订合同
2009-09-15黄桂珍
黄桂珍
编者按:
长期以来,大学生就业难就是个令人头疼的社会问题。在2009年的金融危机下,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对于去年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就失去效用了或者效力就变弱了呢?是不是在金融危机中,大学生就应该“识相”一点,心甘情愿地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法待遇呢?
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同《劳动法》相比,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刚刚踏进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提供了方向引导和利益保障。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需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签订,已经存在劳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每月需要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大学生应注意: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其中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共同的责任。所以大学生在就业签约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切身利益,仔细阅读条款的每项内容,认真权衡利弊,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尽可能降低就业风险和维权成本,更不能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听之任之,对自己的权利毫无主张。
(二)区分非法的劳动合同
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还要擦亮眼睛,识别出各种非法的劳动合同:
1、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2、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3、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可以说是后患无穷。
4、“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5、“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三)不能把就业协议书等同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正式工作之前,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协议一旦签定,对签约的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很多毕业生在签约的时候并没有将其视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或是仅仅将其视为是一纸约定,对其法律效力估计不足。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很多就业协议书存在问题,很多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内容一般只涉及到学生情况简介、本人意向,用人单位意见和学校意见,在具体的程序上也就是本人签名、单位盖章和学校院系毕业办盖章。协议书根本就没有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什么情况是违约,违约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这样的情况,一旦违约,最容易受害的是毕业生。相对于劳动者个体来说,用人单位掌握着几十、几百甚至上万个社会资源,对他来说,只是失去了一个劳动力,还有很多可供挑选。但对毕业生来说,可能就是失去了几十个上百个工作机会。更有一些公司,利用这样的空子,在权利义务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把毕业生违约的条款写得很清楚,把违约金设得很高。这样很容易使在意识、力量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毕业生陷入被动的境地。介于当前的情况,对毕业生来说,最实际的做法就是在签约时,先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将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特别是要将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将就业的风险尽可能地降低。
(四)不能自以为是地耍“小聪明”
任何法律都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不只是维护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它同样也保护合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因此大学毕业生不能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耍“小聪明”!
1、由于担心找不到工作,或者对用人单位不十分了解,或者多家用人单位同时与之见面,眼花缭乱到不知选择哪一家,便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以便在其中选择一个。大学生这种“骑驴找马”的心理是较普遍的。这样做的结果是只能满足签约者中的一方需求,对其他签约方则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并给予惩罚,大学生抱着这种“骑驴找马”的心理走上“毁约”之路,将面临着承担违约金的后果。
2、有的大学生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此外,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的就业信息,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3、有的大学生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法正常工作的,还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有的大学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已经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传统观念里的大学生、高才生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已经转变为“皇帝的女儿也愁嫁”,身处在“僧多粥少”的社会中,特别是经济危机的状况下,就业格外严峻。《劳动合同法》给了大学生一柄利剑,对于每一个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无疑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但还要正确使用,才能真正为大学生的就业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