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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承诺的实学

2009-09-04郭齐勇

江汉论坛 2009年7期
关键词:胡氏君子

郭齐勇

胡承诺(1607—1681年),号石庄,湖北竟陵(今天门)人,明崇祯举人,入清,隐居不仕,著作多种未能传世。《湖北丛书》有胡承诺《绎志》一书,凡六十一篇,商务印书馆1936年排印单行。

清末咸丰、同治、光绪三朝封疆大吏、太子太保、湘乡杨昌溶石泉先生在同治年间写的《重刻<绎志>叙》中指出:“《绎志》六十篇,左右采获,博极群书,自诸子百家与夫史策名言,文章精诣,蔑不贯串,而衷于周、程、张、朱以为归。修齐治平,本末无不具;朝野今古,变故无不尽;文词尔雅,义理平实,学者可以餍饫涵泳其间。昌溶窃推寻其指要:日崇实,日复礼。合辙圣途而为儒术之上流者,盖在是与。”杨氏以“崇实”“复礼”四字标明胡承诺思想的主旨,可谓深中肯綮。但胡承诺之“实学”主张的内涵与意义究竟是什么呢?

唐鉴、钱穆都以胡承诺为清初湖北大家。评价不低。唐鉴说胡承诺:“析理至精,考道至切,持身至峻,论事至平”,“令人读之凛然知意心之不可欺,惕然知言行之不可不慎,惶然知出处进退之确有据依。憬然知盛衰隆替之大有倚伏”。钱穆评说《绎志》一书:“韬晦之深,过于船山,遗书垂二百年而始传,自拟为徐干《中论》,颜之推《家训》之流,而论者谓其广大精微犹过之。”今人张建民教授特重胡氏崇古而不泥古的心态,肯定胡氏不照搬古代良法。尊重现实,反对因循苟且但又慎言变法,主张德治又兼修武力、刑罚等。张教授又指出。胡氏坚持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表达了对生命自由的追寻和对自身的珍视,都值得大书特书,并认为清人李元度、唐鉴等抹杀了胡氏的进步的、反传统的思想因素。

一、“实学”辨析

胡承诺反对“蹈虚”、“捉空”、“空虚不实”之病,指出:“足不可蹈,必非善地;手不可捉,必非嘉物。蹈虚者寸步即颠;捉空者终身无获;甚不愿人有此病也。”

在他看来,儒家为己之学是切于身心,用于实务的。世俗之人徒逞口舌,饰智惊愚,辩说有余而办事粗疏不实,“所矜尚者,非动于意见,即慕于浮名;非狃所获而自足,即妄引所未至以自欺。所学虽多,要皆义理之见常处后,嗜欲之见常居前,虽多无益也。以无用之物,累空明之性,以无用之功,掷少壮之力。”针对明末读书人的毛病,胡氏强调义理之学的身心合一,知行合一,表里如一,内圣与外王的统一,指出:“况义理在人与岁月俱为增长,若一蹴而至,必有假合依附之迹,而无绌绎日新之味。条目纷多,又有浮游不急之务与空虚不实之病,终身受其累而不自知,未可与为学之事也。”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长时间的生命体验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

胡承诺的“实”,指的是什么呢?他是在儒家之“道”与“理”的基础上讨论实学的。他认为,儒家“仁义”之“道”在天下有超越时空的意义,“不以易世而有存亡,不以易地而有加损”。这个“道”看起来冲漠散殊,莫得其真。但它落实在具体历史的人的身上。“道固在人身,不独在圣贤之身,且在吾身也”。因此。“道”落实在实际的人与事物之中。“道”具有普遍性,“千途万辙,无不相合”;“道”是物之所“当然”,理与事之“诚然”。“至于物所当然而后谓之道也。其在圣人也,知其理之诚然,又知事之诚然。”胡氏又讨论了“理”的超越性与普遍性,指出:“圣人所谓理,要皆易世而后,见诸行事者也。非圣人之理,无以观道之全,非天下后世之事,无以观圣人之备也。治世之道盛,圣人平易正直以济其盛;衰世之道微,圣人恭俭退让以扶其微;乱世之道悖,圣人批坚捩险以挽其悖。”显然,“理”与“事”比“道”低了一个层次。但“理”与“事”中无不有“道”,这也就证成了“道”的普遍性。

胡氏曰:“圣人之道,所以常如天也。其在后学也,反而求之,不外此身与心。此心常存,不失其正,而道之体立。此身之动,不违其则,而道之用行。不惟我自为之,又能使人共为之,施于人而无间。由乎人与道原无间也,相与行道,在人者犹在己也,在己者犹在人也。由乎所行之道,皆人己所共。”“道”的超越性、普遍性,以其成为人人所共由,即人人都走的道路,以及人与他人之间、人与道之间没有隔阂来证成。儒家的“道”与儒者的身心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儒家的“理”与宇宙万物的“理”和儒者从事的“事”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现在我们就可以窥见胡承诺之“实”了:

子恩、孟子以健顺五行之理,附丽耳目口体之身,而以四德实之,又以所发四端实之。周子《太极》之图,无形而有理,理则实矣。既有理而有动静,动静又加实矣。既有动静,即有五物,五物又加实矣。既有五物即有万物,万物又加实矣。故求道者,必以实求之。有生以后,不可谓生非实也。则凡有实之事,皆备此生中矣。贵贱有定位,得失有定体。君子不爽其定位,而必求其定体。王者之政刑,四民之职业,强之而安。见异物不迁者,是即道也。遏横流者,不待秋冬之涸;感万物者,不在腾说之名。夫弘道者人也,人则众有所萃也。故求道者不可不从实也。此道之大旨也。

至此,我们可知,胡承诺是在孔子的“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和子思、孟子的道德的五行说、德气说与周敦颐的《太极图说》的基础上讲“求道从实”的。胡氏强调的是道学之“道”与君子身心的合一,由此而四德实、四端实、理实、动静实、五物实、万物实、生命实等等。他又以朱子的“理一分殊”的理路,以吾身、每一物都完具地涵有道之整体。这都不违宋明理学的基本思路,只是强调“道”不是虚的,“道”体现在万物万事中,体现在君子的生命中。

我们再来看胡氏之“实理”、“实功”。他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皆持循之具也。盖履而蹈之,斯之谓礼,行而有之,斯之谓德。德犹精气,礼犹体质,不得于行礼之外,别为有德之名,别有立德之事也。德者,古今实理也。三千三百者,人生实行也。凡天之所赋,物之所受,莫非实理。”这里把“德”与“礼”统一起来了,把天赋的内在之德称为“实理”,把实践“礼”的过程称为“实功”,强调履“礼”之外不再有“德”之名与“立德”之事。

进一步,胡承诺指出:“事所当为。亦人之实理也。实理所在,既得于己,又得于人;人我同得,故有得无丧。德斯名焉,苟不徵实,则一得一失。此得彼实,内外隐显,常不免有二致。少壮衰老,有初鲜终,何以谓德哉?夫实者理也,不实者欲也。志乎实,则存理去欲之念皆实;志乎虚,则存理去欲之念皆虚。存理去欲实,则好善恶恶皆实。好善恶恶既实。则扶善抑恶之功,必不用诸善恶既分之后,一念初动,早已扼其几而制之。几微之恶,遂如火之销膏,俄顷立尽。几微之善,更如嘉禾始生,必赜陇草以附其根。《书》曰:‘睦几惟康。《易》曰:‘猿豕之牙。此圣贤之实功也。履常而修德者,温恭之基也。见异而修德者,补过之门也。有渐次日进者,有敬畏日进者,有继续日进者,有恐惧日进者。温公所云‘制悍马,斡磐石,若转户枢而已者,在乎立志与用功,不伪不息,斯得

之矣。”

从上可知,“实理”被胡氏解释为“应然”、“应当”,是人与事之所当为,又是人的内外生活的一致。胡氏又把“实”讲为“理”。“不实”讲为“欲”,志于实者,“存理去欲”之念虑都实;志于虚者,“存理去欲”之念虑都虚。前者“好善恶恶”都实,在“一念初动”的几微处用功。故所谓“实”,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实,理欲之间的界限分明,“立志”实,“用功”实,不伪不息。这就是说,胡氏认为,人所追求的意义世界,实现理想境界的修养工夫都是实实在在的,都不是虚妄、虚浮的。

可见,胡承诺的“实学”,是“道德的实学”。熊十力先生说:“实学一词,约言以二。一指经世有用之学言;二指心性之学,为人极之所由立,尤为实学之大者。为此学而不实者,是其人之不实,而伪托于此学耳。清代汉学之污习不除,而欲实学兴,真才出,断无是事。此余之所忧也。”

故有关“实学”的界定,颇为困难。“虚”、“实”学是相对而言的。中国古代学风,由虚而实,由实而虚,虚实相救,盖属内在之调整。方以智论之于前,钱穆论之于后。已故日本冈田武彦先生亦指出:“实”系指与“虚”相对而言;宋学以佛学为“虚”,则宋学为“实”;程朱之学以象山学为“虚”,程朱学为“实”;明代王学以程朱末流之学为“虚”,王学为“实”。明末清初诸儒则以王学末流为“虚”,以自己之学为“实”;民国熊十力等又以清代考据之学为“虚”,而以宋明儒身心性命修养之学为“实”。大体上。胡承诺之实学仍是熊十力所说心性之学,即道德的实学。当然,在明末清初的时代思潮的影响下,胡承诺的实学亦包含有经世致用的成份。二、论制度与人

胡承诺的“经世”主张,以六经为“经世之书”,礼乐为“治之本”。他接过孟子之说,认为“为治必辨道,道不纯备,虽小有善政,不能宏益斯人也”。又曰:“为治者,不可不先定道术。道术既定,然后统纪可一,法度可明也。”可见中国传统知识分子认为道高于政,道高于政统、治术与法度。道术确定之后,统纪与法度亦很重要。

关于制度的更新,胡氏指出:“虽有三代之良法,不可行于今者,千百年之后,制度不相近也。虽有汉唐之良法,不可行于今者,千百年之后,利病不相因也。”胡氏认为,时势变化,制度因时势而相应发生变化,每一制度都不是永恒的,在不同时代,面对不同的现实环境与问题,表现或暴露出不同的长处与短处。他具体讨论了封建与郡县制、土地制、肉刑的问题。

关于人与法的关系,胡承诺也多有讨论。他强调法的客观性、公正性、稳定性,强调执法尺度如一,不能在法外另行一事,又指出法病与人病的关系。他主张,立法应简易,有稳定性,不必频繁变更,不应因一时救弊,增加法律条文而贻患无穷。他认定,法律立定之后,根本上是执法之人的问题。

胡承诺强调,“法”之“意”最为重要,立法与变法,必须环绕爱民、民生之主旨而展开。“先王所谓善政,不过少取民财,重视民生,使失养之人,有所依归而已矣……古人之立法也,除恶者既去异类,犹必谨其界限分别,立国者既作纲纪,犹必施以修饰爱护,制器者既成模范,犹必加以采色文章。若此者何也?所谓法外意也。法外之意,不尽在法之中。仓卒变法,未得其意,疏粗之患,以次而作,行之未久,害且倍于前矣。”

儒家不是寡头的刑罚主义者。儒家强调的是宗教伦理精神,主张以“德主刑辅”的方法。移易、养育人之性情,使人懂得廉耻。有一定的文化教养,特别是通过感化,通过美俗、善政,来调节家庭、社会关系。“法”与“刑”不是目的。儒家深通“法”背后之“意”,而不是停留在“法”或“刑”之表层。以对天、天道、天德之信仰为背景的礼、乐文化中蕴含有价值(包括正义)。儒家从来就把礼、乐放在刑罚与政令之上,强调礼、乐、刑、政的配合。对于民间亲戚故旧之讼,尤其不能简单处置,这关系到正风俗的问题。胡承诺如下一段话,对于我们理解中华法系不专恃号令刑辟之效,而重在培养、扩充民之爱心、天性,很有益处。胡承诺认为,有司听讼,判断亲属案子,尤需谨慎,不可轻忽、随意。他说:“民间亲戚故旧之讼,最不可苟且听之,此风化所由成也。孔子为司寇,父子之讼,不取速决,久系以动其良心。韩延寿为颖川。召郡中长老,人人接以礼意,为陈和睦亲爱,销除怨疚之道。其为冯翊,痛自刻责,以化兄弟之讼田者。陆九渊人伦之讼,剖决既明,使自焚爱书,以厚其俗。皆以动民之天性,而不专恃号令刑辟之效也。盖民无不畏法者,法之将坏,纰缪居多,如绳之将绝,不能缚物也。有司更加以苟且,是引将绝之绳,缚难系之物,健者放逸莫追,所系缚者,跛噼而已。法所以益坏也,则莫若就其近乎天性者正之。所谓天性者,无过亲戚相爱,故旧相恤。今举相爱相恤之人,而至相讼,是不可苟且听也。”

可见情法关系的繁复。这不是主张不义,支持腐败,而是维护人之所以为人之根本,培育天赋予人的本性,进至“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如果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故旧间都没有爱心,相互杀伐,法律又鼓励告奸(由告亲人始),风俗日坏,人间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呢?那还有社会公正、正义可言吗?缘自人之天性的爱心及其推广,乃法的基础,也可以补充法的盲点、纰缪与毁坏。

胡氏认为政治、法律制度的中心的问题是使老百姓生活安定。因此,制度、刑法的意义比制度、刑法本身更为重要。故必须以文化、伦理、教养来作为补充,在执法时严格界限,勿使扩大,不要轻易变更制度、刑法,裨使社会生活相对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胡承诺重视整饬吏治,坚持先儒“以民为本”的主张,强调“良吏与民同苦乐者也,贪吏与民殊苦乐者也。良吏安则百姓安矣。教化者,朝廷之矩缝;廉耻者,士人之藩蓠;风俗者,治乱之符节。三者相须为盛衰,然其机要,不在人主,而在有司也。风俗之坏,不过数端,尚奢侈则俗坏,好诈伪则俗坏,多游民则俗坏,多浮士则俗坏,简伦常则俗坏,乱是非则俗坏,不堪上之征求则俗坏。数者非一日之积也,识其端而预杜之,则在有司矣。”

胡氏重制度,强调改革弊政。又重申制度的稳定性,同时强调制度还需要好的官吏来执行,需要良风美俗作为土壤;而执行制度,形成好的风习,与各级官吏密切相关。他认为,官吏的仁德、良心是最为根本的。对于治政者,确实要讲天理与人俗的分辨。“心乎爱民,可使情欲之私,莫不以理行之。心不爱民,则循理之初机,犹且流漫为欲,况其动于欲者乎?”

三、论心性修养

胡承诺是性善论者。如何理解事实经验层面上人之不善呢?胡氏说:“性者,天所命也,故有善无恶。然而有善人焉,即有不善人焉,独举善人言性,将此不善之人,实繁有徒,真于何所?孔子固言之矣,其相近者,则性也,其相远者,皆习也。”他认为人性是天之所命,人的本性是合乎天地之正理的,以此人性为根柢,发而为端平正直之机。人的最初之念是善的。人之

所“习”,乃后天人为。他以孔子的“性近习远”之说与程朱的理气论、张载与程朱的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分辨来解释人之天赋的“善”与事实经验层面的“善”与“不善”。他说:“程朱从周子图中得云气质者,反复诠解,穷乎人之变,以尽其论……故先儒论性,惟荀独悖,其余无全是,亦无全非。薛碹谓朱子之后,性理已明,无庸更著书也。命者,圣人所罕言,而为君子者,不可不知。死生贵贱,人事也;仁义礼智,天德也。”@他同意“理一气殊”之说。以气之清浊来解释人的气质之性。他重申孟子的“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他重新解读了孟子的“俟命”之说。他指出:“性原于天,其体常明,非物诱所能蔽;其或蔽之,则以学扫除之。命通于性,其理常定。非吉凶所能侵;其或侵之,则以学持守之。故学者性所由尽,命所由正也。人有蔽塞,求通则通矣,以其知学也。物无求通之志,故蔽塞自如,以其不知学也。然则为学之功,非直通塞之关,又人物之别也。”这里讲的是后天为学之功与天命贞常之性的良性互动。

胡氏强调“德”与“立德”的重要性,肯定人生而有德,是不必勉强之自然,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人生有应然,有应当,有价值,而内心本具的“德”是基础。在性与情的问题上,胡氏认同《乐记》并予以发展。他讨论修德的途径,以存理去欲的工夫为主。他强调养,有一整套养心的工夫论。他强调,这不是主张绝情去欲,更不是主张逐情纵欲,或以情欲为义理。他认为还是孔子所说的“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那样,以敬畏、虔诚的态度“存心”,则心有主宰,有实理。君子养心,日礼,日敬,日恕,都是以“仁”为中心的展开。

他说:“仁者,善之总名也。阳气条达之谓仁,含蓄生意之谓仁,和柔纯固之谓仁,厚重不迁之谓仁,备德首善之谓仁。盖义理所聚也。”胡氏认为,守仁之道,莫如守礼。他指出,仁、义、礼、智、信五德是以“仁”为中心的系统。

胡氏认为:“修身之要有三:居心宜清也,养气宜定也,威仪宜肃也。人心放纵之害与汩没等,减却一时妄念,即有一时虚明。增益一端义礼,即有一端安间。圣人之心,或在天地之前,或在天地之后。在前者,天地不能违;在后者,天地若有待。如日出之初,万物皆受其光采焉,所谓居心清也。非惟心不可放,即气亦不可粗。心挟气而动,气驱心使动,两相驰逐,如奔马之失驭。君子非礼弗履,在乎平日检察省畏,施诸临事,岂有躁动失驭之事乎?所谓养气静也。”

他强调,人性本善,率其性不为恶,人之生所具之理皆善,但在社会生活中积渐以往则有不善附之,因此就需要修身。他的“实学”,强调在修养上实致去私之功。胡氏认为:“实理者诚也。辄言虚无,病在不存诚也。理之所在,当然而已矣。辄称高远,病在不穷理也。”他强调习行,指出:“圣人者,积行而成,非一跃而至也。习之则能察,安之则能习。一而不二,则能安矣。日亲六经之指,以穷道义之原,尝观天地之心,以长闳旷之识。安止者仁之顺,迁善者义之决,舒泰者循理之实效,高明者积善之累基。”

胡氏肯定辨义,对于公私义利,必须分辨清楚,又一再论述区别理欲、君子小人的重要意义。他说:“有义利之辨,有理欲之辨,有君子小人之辨。不辨理欲,德则不固。不辨义利,知则未精。不辨君子小人,族类不分,劝戒不明也。”他认为,义利是统一的,但一定要以义制利。他肯定有义之利,反对非义之利。君子读书穷理,措诸天下即是事业,名位只是事业之绪余,但小人则以利禄为实,道义为名。

胡氏认为,君子之学、圣贤之书、古今之事、时王之法制、良有司之条教,都有平易、敛藏、和粹、廉贞之理,可以胜一切私欲。“以情观理,见其是不见其非也。以道观理,是与非无遁情焉。视天下事犹己事,而以天下之公处之:视己事犹天下事,而以天下之公处之:皆公也。公即理也。以私心处己事,以己之私心处天下事,皆私也。私即欲也。己有不见,人无不见。己与人有不见,道无不见。以道并观,如登高而俯视也。一念不存理,则欲间之;一息不存理,则欲据之。其本皆理也,措之不当,则为欲矣;触而不检,亦为欲矣;战而不胜,亦为欲矣;困仍自安,亦为欲矣。理有反乎势而相正者,有限于势而相安者,有直行所见即当者,有委曲迁就后当者。欲则不然,侔然求遂而已矣。此理欲之辨也。”

胡承诺认为,圣贤论学,言理必言欲,言治必言乱,言成必言败,言是必言非,言精必言粗,言义必言利,以相对待,相映发,相砥砺。他的本意是把理欲、义利等统一起来,以理统欲,以义统利。

胡氏认为,凡天下之事,有可必,有不可必。由乎义理可必,由乎智巧不可必。可必者,守而无失;不可必者,辍而弗为。凡天道所在,以人事从之,不委于天;人事所向,以天心决之,而不徇于人。他指出,虽有私爱私憎,不得不屈而从公,一定要以公正为准,这是君子定是非之道。君子择人以正,责己以正,以义为断。以道为贵,志在道义,内不失己,外不失人。

总之,胡承诺的“实学”,仍然是以心性修养为主导的“道德的实学”。他主张“实以庸行”。“圣贤为学,必使形气之私,皆听于义理,而义理所得,莫非中道……仁者,道心之纯熟者也。变中言仁者,中无定位,仁所以体中也…一-中者,圣之所以相继也。实以庸行,近在人伦日用之间,而伪不能乱也。

作者在总结他费时六年撰写的《绎志》一书的宗旨时指出:“故为文之指三:一日务实。务实者,欲事事可行也。二日务平。务平者。欲人人能行也。三日从道。道则从,非道弗从也。”他借曾巩的话,称赞徐干的《中论》,说该书治心养性,不悖于礼,其得于内者又实,能信而充之。他又称赞颜之推的《家训》,能整齐门内,提撕子孙,自我批评,不断进取。所谓“绎志”,是绎自己所志。

在明末清初之际,胡承诺总结历史上的成败得失,从自己的生存体验出发,重点论述了他的“立志”“用功”的修养实学。他肯定历史上各种制度的变化,强调改革制度与挑选、培养制度的制定者、管理者、执行者及他们自己的心性修养,有着密切的关系。他的心性论、修养论,仍是宋代儒者程朱的路数。他更加强调在人伦日用中修养自己,培养君子人格。他充分肯定“复性”、“复初”,又强调移易性情,移风易俗,认为孔孟之道可以修炼身心,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并通过“礼治”养人,上以美政,下以美俗。离开自己的身心的修养,不辨公私、义利、理欲、君子小人,无论做什么事都无益于社会与百姓。他希望从事社会管理的君子真正做到勤政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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