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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度量学与我国农民幸福问题的度量

2009-09-04于传岗

江汉论坛 2009年7期

于传岗

摘要:幸福问题的度量是历代哲学家长期探讨的永恒命题,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使幸福度量成为可能,理论经济学家为此建立了一套系统的量化工具。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新兴幸福经济学最新发展成果为农民幸福指标体系量化提供了一套理论依据。本文立足于我国新农村建设就是给农民幸福这一命题,从物质幸福、制度幸福和人格幸福的视角,试图初步构建一套度量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幸福指标体系。

关键词:幸福度量学;幸福指标;农民幸福度量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7-0019-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战略和“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其实质就是给农民幸福。因此,建立一套度量农民幸福的标准成为衡量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

一、幸福度量学的历史演进

幸福可以度量吗?从边沁时代开始,古典经济学家试图寻找一种度量农民幸福的仪器,为此,他们进行了孜孜不倦的追求。尽管“追求快乐与避免痛苦”是人性的本能,但是他们始终无法制造出那种能够测量人类快乐的仪器。因此,Thomas carlyle曾叹息说,抱有幻想的经济学家真是希望把人变成一架能够“称量痛苦和幸福而没有生命的铁天平”。两个世纪过去了,那些为之奋斗终生的幸福学家发现幸福测量仪难以梦想成真。既然暂时不能发明一种度量快乐的仪器,那么,是否能用迂回的方法,寻找一种间接度量人类幸福的路径?围绕这种猜想,经济学家把研究对象从人的内心世界转化为对人的外在行为。稍后,他们的研究发现,虽然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分别影响着人们喜怒哀乐,但是物质财富对幸福贡献最大,最易直接度量。的确,在贫困社会,人们对物质欲望占主流地位,非物质幸福流是物质幸福流的侍女。因此,庇古说:“当快乐在对人的意愿产生刺激从而施加或大或小的影响时,我并不认为快乐恰好就与快乐刺激人采取行动维持或产生快乐成比例。”他还说:“我也认为应该假定,直接获得的满足的强度总是与实现已存在的欲望的强度成比例。”但是,该思想经过边际幸福学家演绎成一套用物质标准来度量个人快乐理论,这就是传统的“忽视变量”幸福理论,即绝对财富快乐的理论。随着研究的深入,经济学家还发现,同时提高所有人的收入,幸福水平保持不变;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幸福感反而降低了,即伊斯特林悖论。

面对伊斯特林悖论,新兴的幸福经济学家赛利格曼、卡内曼和克鲁格等人给予了新的解释,并提出相对幸福假说(comparison Thery)。他们认为,人们的幸福感主要取决于和同层次其他人生活状况的比较,而不是其实际生活水平的高低,不管收入的具体数字是多少,较之“绝对财富”而言,“相对财富”的增加才是幸福感增加的真正原因,因为人们总是喜欢拿相近和相识的人生活状况同自己境况进行比较。的确,在攀比中,人们的欲望或抱负是在不断发展的,有了新的起点就会有新的期望和抱负,物质水平越高,对于精神生活的关注度也就越高,人们寻求各种需求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除了追求物质财富之外,人们还追求实现自我价值、工作环境、人际关系状况、文化氛围、社会地位等非物质目标,如果这些非物质目标不能得到满足,期望或抱负与现实情况的差距就会降低幸福感。因此,生活幸福度在很大程度上表达的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综合心理评价。

生理心理学最新发展为快乐度量成为现实。有研究发现,内心的快乐不仅是心理反应,而且是生理反应。确切地说,人的快乐可以用人的面部表情度量。生理学家已经证实,人的幸福可以通过眼睛来观察。这些专家认为:感觉到幸福的人是在用眼睛微笑,而不仅仅是用嘴微笑。“看你的眼睛,就知道你是否快乐”。他们还发现一种精密的仪器,当用这种仪器测量处于快乐的受测者时,仪器的电极会产生火花。另外,Kahneman在医院实地调查还发现,痛苦和快乐在人的记忆中具有时间上的模糊效应和迟钝效应,即时间幻觉。他认为“快乐和痛苦并不能主宰人们的行为,人脑关于快乐和痛苦的记忆倒是常常误导人的行为”。如果人们不能正确地回忆自己的感受,他们便难以预测自己的真实感受。但是,这种衡量个人快乐(痛苦)度量仪器,打上了时间和个人经历的烙印,经历时间越长,留给记忆的感觉就越淡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时间具有干扰功能。给人带来快乐的有益事件,事件历时越短快乐越强:给人带来痛苦的不良事件,事件历时越长痛苦越小。相反,时间幻觉干扰个人幸福感。(2)一般而言,个人经历的多样性对个人幸福指数缺乏弹性,阅历单一的人对幸福流高度敏感,因此,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阅历丰富的人可以熨平良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幸福感的波动,从而获得优化的幸福流。相反,阅历单一的人,富人遇到良性事件造成幸福幻觉,遇到恶性事件会走极端。而阅历单纯的穷人恰好相反。(3)一种幸福因素扩张可以获得持续幸福流,但未必是递增幸福感。因此,建立多元的幸福流既可以实现幸福流的互补和替代,从而优化了个人幸福流,最终既增加了幸福感,又增加了个人幸福总量。(4)在人格幸福中,超我幸福是人类幸福最高境界。

二、幸福度量指数及公式

国外幸福感的评估存在两种基本取向:一种是情感评估模式;一种是认知评估模式。情感评估模式把情绪成分区分为正性情感和负性情感两个成分,认为幸福感状况取决于一定时期内积极情感与消极情感的平衡,幸福就是体验到愉快的情感。代表性的量表有:Bradburn的《情感平衡量表》,Wotson等人的《积极情感与消极情感量表》、Flett编制的《纽芬兰大学幸福度量表》和Kamman的《情感量表2》。认知评估模式把生活满意度视为幸福感的关键指标,从认知角度展开研究,认为幸福感既包括对整体的生活满意度的全面评估,也涉及对工作、收入、社交、婚姻的具体方面满意度的评估。使用最广泛的量表是《生活满意度量表》。例如,农民幸福感可利用调查问卷获得。为了便于量化幸福指数,一些经济学家和机构提出了幸福量化公式。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提出物质幸福感公式,MH(物质幸福)=N(物质消费)/D(欲望),即幸福度同物质消费成正比;同个人欲望成反比。以此类推,个体享受非物质幸福公式为,SH(非物质幸福感)=s(非物质消费)/D(欲望)。非物质幸福与幸福关系可以界定为:非物质幸福与非物质消费成正比,与非物质消费欲望成反比。这里,萨缪尔森没有考虑到由物质和非物质权益扩张所带来的直接幸福效应边际递减和与之相伴随的派生幸福边际递增现象,因此。存在一个对派生幸福量化难题,即个人幸福最大化度量。如果可以用一个简单公式表示:派生幸福感=物质消费权扩张产生的派生幸福+非物质消费权扩张产生的物质幸福一为获得这些权益而放弃的幸福。求证个人幸福

最大值。就是求证某个变量对个人幸福求最优解。

幸福而不是收入应当成为政策制订者的主要关注目标,这个观点在发展经济学中也有论述。英国“新经济基金组织”也对“幸福”进行了量化:人们对生活满意度指数乘以人均寿命,然后除以当地资源消耗指数。例如。Nordhaus和Tobin(1972)认为GNP不能够真正地衡量社会福利,应当使用经济福利测量(Measure o0f E-conomie Welfare,简记为MEW)来代替。所谓MEW,即对GNP进行适当的调整,扣除经济增长带来的污染、城市化带来的精神压力等因素,同时增加休闲、家庭劳动等未被GNP度量的因素。他们发现,使用MEW来度量的经济福利和GNP相差甚远,尤其是二战以后这个偏差更大。该计量公式充分考虑到个人健康禀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由于生活满意度受诸多因素干扰而存在计量分歧,例如,在中国,农民与市民谁比较幸福就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有必要对绝对快乐论和相对幸福快乐论进行重新量化,以便为生活满意度寻找一种科学的量化标准。因此,阿玛蒂亚·森在他的专著《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倡导以自由为中心的发展观,认为自由是评判发展的基本标准。人们应当更多地关注自由而不是经济增长、工业化或者技术进步。

三、幸福度量对构建农民幸福体系的启示

首先,农民物质幸福度量体系的构建。我国农民物质幸福度量实质是对农民物质幸福拐点度量。我国多数农民家庭还处于低水平的小康。若按最新国际贫困线,我国农村有1亿贫困人口,就此而言。在农民生活尚未达到全面小康之前。增加个人收入对快乐刺激成为人的第一需求,因而,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民增福。但是,对富裕农民物质幸福度量存在一个幸福拐点到来命题。根据幸福拐点理论,农民的物质幸福存在一个与非物质初始禀赋正相关的临界收入水平,当收入尚未达到这个临界水平之前,增加收入能够提高社会的幸福度;一旦达到或超过这个临界收入水平,增加收入反而会降低物质幸福水平。因此,对农民物质幸福拐点量化是衡量农民物质幸福的关键一环。至于物质幸福拐点的量化,美国经济学家雷亚德认为,在美国城乡差距为零的条件下。美国人幸福临界点是人均年收入15000美元,低于这个水平,金钱能促进快乐;高于这个拐点,金钱对于幸福贡献不大。但是,雷亚德没有考虑物质财富对幸福的派生功能。因此,我国农民幸福临界点度量,在长期应该以全国人均收入为准;短期要考虑到我国城乡、地区收入差异。无论长期标准还是短期标准,我国农民物质幸福临界点选择应该有一个具体标准。

农民物质幸福度量可分五个层次:(1)农民幸福临界点制定应以满足农民家庭日常吃、穿、住、行、用为主,这是度量农民幸福的最低标准,也是度量农民小康的依据。(2)量化农民物质幸福拐点有两个指标:一个是农民为了娱乐而放弃工作的时间的量化:一个是农民主动在高档娱乐中消费支出增长率。但是,这两个指标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3)农民物质幸福拐点界定必须以我国城乡差距(以基尼系数为标准)消失为依据。根据美国经验,如果城乡基尼系数存在并且持续拉大,那么农民绝对与相对幸福指数就会下降。只有在城乡收入差距消失的条件下,才能提高农民相对幸福和确保农民幸福拐点出现。(4)农民增收对个人具有幸福派生和保障的功能。根据阿玛蒂亚·森的观点,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可行能力,从而提高农民个人自由和非物质幸福索取权。因此,对农民物质幸福度量不能忽视对非物质幸福派生的功能。(5)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减少是度量农民幸福最直接的工具。

其次,农民制度幸福度量体系的建构。制度的优劣对农民幸福流获得至关重要。好制度可以使农民获得正态分布、多元幸福流;坏制度导致农民幸福权受损,最终损害农民幸福流获得。公平制度可以提高个人非物质幸福。并对物质幸福有保障功能;相反,特权和等级制度有损个人幸福。因而,制度公平性、公正性是度量农民幸福的一个主要标准。改革不公平社会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民制度幸福。例如,收入制度公平性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影响。欧美有研究发现,收入不均对幸福的影响轻微,因为收入不均是不公的信号,也意味着未来的发展机会和变动()desma,2004)。相反,拉美国家收入不均对穷人的幸福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富人影响却是正向的。在收入不公程度越高、公共部门和劳动市场效率低下的地区,不公传递的信号更多更久的是不利,而不是机会(Graham and Felton,2005)。当欧美发达国家农民在享有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时,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社会对农民工存在就业歧视。因此,中央政府废除农业税,对农业实现五大补贴,不仅给农民带来了物质上的实惠,而且增加了农民的幸福感。农民制度幸福的量化有两种途径。一是用幸福量表或问卷去度量农民制度幸福。度量农民对既定制度在特定时刻的个人幸福感,可以用O到10的数字来衡量当时的幸福感觉,也可以用五分法度量。对每年农民制度幸福感可进行分层抽样调查,问卷对农民幸福设计可分为很幸福、比较幸福、一般、不太幸福、很不幸福五个等级,依次得5分、4分、3分、2分和1分。计算出幸福感平均值。因此,我们可以设计一系列度量农民制度幸福量化的子问卷。如财政公平性幸福问卷、户籍制度问卷调查、财产公平性问卷、政治参与权幸福度问卷、机会均等问卷调查。二是用成本收益法度量农民制度幸福。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模式:针对农民权益扩张所带来的农民幸福增量的制度改革,我国新农村建设制度创新给农村普通民众带来多少制度型实惠,例如。农村贫困人口最低保障制度、乡村医疗合作制度,农民工保险费全国统筹转移制度等落实情况和普及率都可作为量化农民制度幸福的直接指标;农民获得制度幸福间接指标是成本收益法,例如,农民为了获得教育平等权在进行制度博弈、农民为政治权益而放弃经济权益的来博弈等等都是衡量农民幸福的有效工具。但是,用制度成本与收益来度量农民幸福虽然符合主流经济学,但对制度成本收益量化非常困难。因此,对宏观层次的制度幸福度量很少用这类方法,对微观层次的制度幸福抉择的度量可以适用。

第三,农民人格幸福体系度量的构建。2008年中国妇联调查显示,全国有0-17周岁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2亿农民工,二者至少造成近亿个农民家庭长期分居,青年农民工和留守儿童的人格幸福受到巨大伤害。国外对不同人群的快乐水平研究发现,快乐随年龄的增长呈现u型曲线。和睦的婚姻会给人带来的幸福价值约为100,000美元/年。以此计量家庭分居给农民工带来人格负幸福简直是天文数字。传统研究认为人格特征、种族、性别、地位等对人格幸福有重要影响(Grahamand Felton,2005)。

以留守儿童为例,张五常认为,享受家庭“天伦之乐是天生下来应有的权利,是维护生存的要素,是一项重要的财富。度量这财富,只能从愿意牺牲而不需要从牺牲的角度来衡量,不能从国民收入或物质享受反映出来。”长期生活在贫困文化环境与隔离状态中的农村留守儿童。孩子教育的缺失不仅使孩子脱离现代主流社会,而且会危及他们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的权力,最终导致他们成年后因可行人格残缺而陷入幸福瓶颈。目前,虽然留守儿童的父母打工可能给孩子带来更多的经济福利,但我们还无法鉴定孩子物质幸福流扩张是否能弥补因缺少父母亲情对留守儿童人格发育造成的伤害。根据全国妇联2008年调查数据显示,留守农村儿童人格发育存在令人堪忧的局面。例如,辍学、偷盗、早恋和抽烟等不良行为发生概率比非农村留守儿童要高得多。这里,我们还没有考虑农村留守儿童人格异化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0.58亿农村留守儿童人格异化可能造成整个社会人格的变异,这种变异积累到一定零界点,最终会演化为社会问题。因此,在中央政府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定居机制和保障机制是降低和消除农民及其后代人格异化,建立农民人格幸福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中央政府在考核地方官员的政绩时,要把度量农民人格幸福的考核纳入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估体系。具体做法可坚持遵循以下原则:(1)农民家庭和家人团聚的时间。例如,农民工和家人团聚时间,尤其是留守儿童与父母。(2)民工家庭在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市民化的程度,工作地地方政府为民工家庭提供的住房服务。(3)留守儿童在父母工作地入学定居时间和比重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4)农民非自愿失业时间和比重是否下降,以及工作稳定性。(5)农民工被工作所在地市民接纳的程度与定居环境改善。

(责任编辑陈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