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探讨
2009-09-04梅仁伟
梅仁伟
摘要:文章结合现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比较科学的、适宜的、现实的招投标规范方法,以阻住招投标工作的漏洞,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招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办法;评标制度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2-0062-02
近几年,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已经建立起较为规范的交易市场,腐败行为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招投标过程中腐败还远远没有杜绝。故本文作者结合现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比较科学的、适宜的、现实的招投标规范方法,以阻住招投标工作的漏洞,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现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症结
现行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的症结主要反映在“资格预审”,“评标办法”和“评标制度”等三个方面。
(一)资格预审是当前市政工程项目腐败发生的第一道坎
从当前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上,资格预审一是公开透明度不够,二是业主自主性过大,缺乏监督。业主对所有投标报名的企业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资格预审,这些标准有些是法规规定的,有些却是业主自己定的。不难看出,业主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一定的条件,虽然邀请有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但实际仅在行式上监督而在实质上并未得到监督。如果一旦业主主要负责人同某企业有关系,则这企业必选上。三是投标企业串标、围标无人查处。投标企业串标、围标的现象,大家都知道它的存在,但没有哪一个机构主动介入,除非已经掌握确凿的证据,有人举报,否则无人查处。
(二)现行评标办法的弊端
目前采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1.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的典型操作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首先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废除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同时废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废除上述报价后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取其算数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再下浮X%~Y%。从以上方法看,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评标时,首先把“认为”是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的企业废掉,剩下的为“有效报价”。成本(每个企业的成本都不相同)是多少?报价多少才合理?把剩下的所谓“有效”投标报价的几个企业的报价,加权平均,再下浮几个点,然后确定中标人,X%~Y%是否存在科学依据?当前在市政建设上,我们国家每年在市政上投资几千亿元,这种方法将要浪费国家多少钱?在投标报价取平均数的基础上,再允许下浮X%~Y%,下浮多少,由业主定。这给了业主很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乙方赚多赚少的问题,极易产生腐败。其二,企业围标更容易。不用买通全部,只买通大多数就行了。
2.综合评估法的典型操作
(1)评商务标,就是看他的投标报价是否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然后审查投标报价,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计算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名次;如果不想让这家企业中标,可以找些理由,例如可以找出一项材料报价偏低的报价项目,说它低于成本废掉它。有的投标几百万的工程,被废掉的理由只是几千的项目单价报价过低。
(2)评技术标,由各个专家打分,综合各专家打分后按得分高低排名。如不想要商务标排名第一的企业中标,可以把它的技术标的分打得很低;反之,想要它中标,就把它的技术标的分打得很高,最后谁得分最高谁中标。不管是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还是“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只要人为因素的随意性还在起作用,腐败的源头就没有杜绝。
(三)评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们现行的评标制度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有业主参加的专家评委组评标,确定中标人由评委组确定;二是评标过程实行全封闭。
1.评委、评委领导组的权力过大。现在专家在交易中“跑风”的问题基础上解决,但某个专家为某个企业服务事情却不可避免。评标时,幕后交易非常普通。而实际上,由于专家是业主请来的,而大多数专家明哲保身,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在某种情况下,一两个人是可以左右中标结果的。在组织上有两个组织,一是评标领导小组,一是评委组,评标领导小组是领导,评委组负责具体评标,评委组对评标领导小组负责,所以如评标领导小组存在腐败,则难保证评标的公正。
2.评标简单化,评标中仅看设计图纸,只看投标书有无响应招标文件,有无缺漏项;技术标还看谁的工艺先进,商务标看单项材料报价有无太低,有无缺漏项。单项材料报价太低,就叫企业答辩一下。因为是封闭评标,当天要评完。国外是按工程量报价清单来评,时间一般用一个星期到半个月。正如有的专家讲:我们都是临时抽来的,事前一点没接触,而一个投标文件又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都是厚厚的一大本,最少又是3家以上投标单位,怎么评得过来?所以一般是一个评委主要审核一家投标人,然后互相汇报,这样能保证各投标人的公正吗?
二、解决现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症结的方法
对于上述存在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以最低价法中标。运用此法不是不用评标,而是评的更仔细、更认真。实行最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目前全国各地大多的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都没进我们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只是象征性的登记制度),而且基本上都是以最低价法中标。但质量都能得到很好的保证。2004年,某县建设局曾一度对市政工程全部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同类工程中标价比以前平均下降10%~20%,工程仍旧按期保质完工,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但由于众多不可名状的因素,这种评标办法又被无故取消了,中标价又大幅上扬。实行以低价法中标,我认为首先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取消业主资格预审资格,交由招标中心负责。业主对招标中心进行监督。简化资格预审条件。切实预防骗标、串标行为。事后如业主有证据表明投标人是通过串标、骗标,名不符实,可追究招标中心责任。
2.设计要过关,事后改变设计的,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改多少赔多少。这里防止设计不合理事后变更和漏项。现在有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施工单位只要中标,不管价格高低,然后想方设法让业主变更。
3.提高履约担保金额,可以实行差额担保或全额担保。对于质量违约金,提高赔偿额。
4.建立政府工程的认可承建商制度及黑名单制度,并实时网上发布。
5.按工程大小、施工难度等区分,要求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不可一刀切。交通部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解释,以便于合理操作。
6.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对违约者要坚决处罚,对违法违纪者更不能手软。
7.明确投资主体,从而有利于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市政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Z].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