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略论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的消极影响

2009-09-01段自成

中州学刊 2009年4期

段自成

摘 要: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乡约首事逐渐官役化,这不仅导致乡约教化职能的弱化,而且使乡约的乡村自治地位开始动摇,乡约逐渐沦为听命于官府的基层行政组织。所有这些反映了清代北方乡约性质的变化,也说明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并不能使清代的乡村政治真正得到改善。

关键词:清朝乡约;行政组织化;乡村自治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4—0171—04

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的影响问题是清代乡约研究的重要课题,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我们全面地评价清代北方乡约的行政组织化,正确地认识清代乡约的性质以及深入地了解清代北方的乡村政治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然而,史学界迄今尚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的消极影响,探讨清代北方乡约性质的变化与乡约行政组织化的关系,以总结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的历史教训。

乡约的行政组织化导致乡约教化功能的严重削弱

顺治年间,北方地区就设置乡约,负责朔望讲读圣谕。乡约教化曾是清代北方基层教化的重要形式,但随着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乡约的教化职能普遍削弱。其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伴随着乡约行政组织化而出现的乡约长官役化,使清代北方乡约首事的素质难以保证,从而严重影响了乡约教化的效果。乡约首事本应由未出仕的士人或殷实而有学行者担任,但乡约长官役化后,任重役苦,受到鄙视,有身份的人不愿充当,乡约首事的素质和地位普遍降低。比如,康熙年间的地方官于成龙曾说:“年高有德鄙为奴隶,殷实富家视为畏途,或情或贿,百计营脱,而寡廉丧耻之穷棍兜揽充役。”①乾隆年间,陕西巡抚张楷也说:乡约长被“视为贱役,致老成、公正之人避不肯当,所选多不得人”②。由于乡约首事的素质和地位下降,清代北方乡约教化的效果大受影响。于成龙在《慎选乡约论》中说“寡廉丧耻之穷棍兜揽充役”后,乡约“锢习不可救药,欲端风化、靖地方,不同痴人说梦乎”。清人张望在《乡治》中说:乡约长“亦窥上之以无耻待也,众之所谓下流而居之,虽欲洁清不污不得也,遂尽从而弃之,上之人又孰从而信之?不惟上之人不信而已,即以己之不善而教人善,以己之恶而谓人恶,平居譊譊,其谁信而服之乎”③。晚清人黄璟也说:“向充乡约、保正等辈,率皆视为贱役,只可供奔走勾摄词讼人证,催征钱漕,不能期其正己以正人也。”④由此看来,清代北方乡约首事素质的下降确实影响很大,它大大削弱了乡约的教化功能。

第二,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乡约长普遍陷于事务性工作而无力过问教化,也是导致清代乡约教化衰落的重要原因。康熙年间的地方官于成龙曾描述了乡约首事官役化后的真实情况,他说:乡约内“一事未结,复兴一事”,致使乡约长“终朝候讯,迁延时日,无归家之期。离县近者,犹可朝来暮去。其远在百里外者,即以点卯论,两日到县,一日点卯,再两日归家,是半月内在家不过十日。加以协拏人犯、清理区保,手忙足乱,无一宁晷……彼乡约曾未家居,何由而劝人为善去恶”。⑤乡约首事官役化后无力过问教化的情况在清朝绝对不是个别现象。清人李义卿谈及清代乡约的弊端时说:“人徒见吏胥、约保之奔驰,门牌、册籍之更叠,出役应差之劳,什伍连坐之患,而曾不闻卫、养、教、利之政。”⑥道光《阳曲县志》记载:“迩来六言不讲,为乡约者,仅効奔走供使令而已……训谕之宣讲无闻,在昔培风化俗之良法荡然无存,非一朝一夕之故矣。”⑦民国《洛宁县志》也记载:“今之所谓乡之约者,又非有教化之任与夫乡饮读约之礼者也。”⑧由此可见,清代乡约长忙于办理公务,难以兼顾教化,使乡约教化失去了至关重要的时间保证。

第三,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乡约首事以外为讲约服务的各种约职普遍被裁减,对乡约教化的影响也很大。本来除了首事乡约长外,乡约内还设有约讲、约史或直(值)月,甚至有的乡约还设有约铎、约赞等职。乡约行政组织化后,以讲读圣谕为职责的约讲、直(值)月,以记善记恶为职责的约史,以及以掌管讲约司仪为职的约铎、约赞,普遍不再设置,只设首事成为各地乡约普遍的组织形式。北方内地不少地方虽然仍有乡约朔望讲读圣谕之制,但讲读圣谕已由专业的宣讲人员负责,乡约内部并不另设讲职和司仪。比如,史料记载:雍正二年,“颁发《圣谕广训》万言,吏部行文各省督抚,令教授、教谕、训导等官,遴选生员中有品行、文学者,句诠字解,阐发宣讲……毋得以乡约、耆老辈偶尔谈说虚应故事”⑨。在东北地区,乡约朔望普遍不讲读圣谕,设置讲职和司仪的例子十分罕见。少数民族地区的乡约也普遍只设首事。笔者迄今没有见到有关新疆各少数民族乡约、西北地区回族乡约设置讲职和司仪的例子。乡约只设首事,说明乡约行政组织化后其传统的组织形式已发生明显变化,乡约朔望讲读圣谕之制已失去了组织保证。

乡约行政组织化使清代北方乡约的教化功能严重削弱,表明乡约原本作为教化组织的性质正在改变,乡约在基层社会组织中的传统优势已经丧失。

乡约的行政组织化导致乡约首事官役作风的出现

随着清代北方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乡约首事逐渐沦为在乡官役,乡约作为乡村自治组织的地位发生动摇。清末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就说:“今之乡约,勒派地方之财,供应地方之官差,习惯上充地保者也,不得与自治团体同年而语。”⑩在乡约的乡村自治性质改变之后,乡约首事在办理乡村自治事宜和基层行政管理事务时往往表现出官役作风,其对乡村政治的危害也明显暴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乡约首事普遍借端科派的现象出现了。乡约行政组织化后,由于乡约长普遍没有固定的津贴,遇事摊派不可避免。比如,在东北的安东县,每牌各置乡约、保正一名,“地方有事,或官府令行诸事,皆由乡保集会招集首事诸人或各住户定期开议。每次必费款若干,年终总计一岁之所费,皆由地亩摊派”(11)。《宁城县志》记载:清代当地“每乡置乡约一名,总理全乡事务……其所有费用,悉根据地亩,由地方攤敛之”(12)。民国《莱阳县志》记载:“社、甲约轮差,各社、甲均有补助,或以粟米,或贴差地亩钱文,或其他收入。”(13)随着乡约长在官役化后素质的下降,乡约在摊派支出时借端勒索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临江县“每年由花户纳之于乡约者……三倍于正供”(14)。《吉林行省宾州府政书》记载:“本厅乡约于每年春秋两季泼牌两次,少者每垧抽钱四五百文,多者一吊有余。此就人人所知者而言,其他项勒索,尚不在此数……若辈人格太低,以侵蚀公款为长技,以调唆是非为得计,甚或构人兴讼,抑且开场聚赌。但可分肥者,无所不为。”(15)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述及乡约稽查赌博情况时说:“乡约、地方,逐处抽取规例,规例到手,不但不查拿解究,抑且徇隐出结。”(16)这些例子说明,乡约借端科派的现象在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后相当严重。

其次,乡约长和吏役勾结害民的现象趋于普遍化。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为乡约长和吏役的勾结害民提供了机会。约长和吏役的勾结突出表现在利用诉讼勒索原告和被告方面。乾隆年间,监察御史王柯奏称:乡约长“在官则为蠹吏、滑胥之爪牙,在乡则为讼徒、奸棍之羽翼……其弊有不可胜言者”(17)。在陕西洋县,“凡遇词讼,原差传唤动辄六人,甚至九人、十二人,与乡约串通舞弊,往往草鞋钱数串,口案钱数十串,官号钱多者甚至八九十串,少者亦不下三四十串……凡居乡在山乡约,遇差役持票叫人,必协同传唤。一经传到,先说草鞋钱,次讲饭馆酒肉,动称口案钱若干,以少报多,乡约均行分肥”(18)。乡约长串通吏役勒索民众,也是催科中的常见现象。左宗棠记载:北五省及关内外各州县在赋税和陋规征派中,“丁役取其一,而承差头人、乡约、里正又倍之。层累既多,中饱无厌”(19)。在编甲稽查事务中同样存在乡约与吏役勾结害民的情况。康熙年间的地方官于成龙说:“寡廉丧耻之穷棍兜揽充役,串通衙捕,鱼肉烟民,以编甲漏造为生意,以投呈证佐为活计,惟恐地方之不生事也,居民之不兴讼也,差役之不来照顾,官府之不来呼唤也。”(20)乾隆年间,大学士鄂尔泰曾说:编查保甲时,吏胥“需索多端……重则入室搜查,生端挟诈;轻则册费、路费,坐索无休。至敛钱之乡保人等就中分肥,皆势所不免”(21)。由此可知,乡约首事勾结吏役害民的情况已经渗透到州县行政的方方面面,成为乡约害民的重要方式之一。

最后,乡约首事与官员勾结害民的现象也出现了。新疆乡约首事与官吏勾结害民的情况最为典型。新疆巡抚袁大化曾说:“乡约借通情事,往往假借官吏,鱼肉其众,此外别无所长。”(22)民国的吴蔼宸也说:新疆“乡约人多品杂,往往与贪官污吏朋比为奸,倚势欺凌,民间无如之何”(23)。清代北方其他地方乡约与官员勾结害民的情况虽然没有新疆严重,但也时有发生。比如,《黑龙江将军衙门档》记载:巴彦苏苏“丈地委员与乡约勾串,苛派奇出,索要毗连以及厨夫各项杂用钱文”(24)。在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辖区,“田界官串通乡约,按户硬泼小租钱项”(25)。嘉庆年间,直隶承德府丰宁县郭家屯巡检李鸿光奉命派夫办差,乡约杨玉声、马遂等“向各牌头敛钱到巡检衙门打点减夫,冀图得利分用”,“杨玉声等许送规礼银三十六两”,李鸿光遂“将杨玉声等请减缘由到县面禀,代为请减”。(26)可见,乡约与官员勾结,在一些地方也成为乡约害民的重要方式。

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对乡村政治的这些危害表明,官役化的乡约长与里长、老人和保甲长一样,已经成为害民之役,这反过来又进一步说明清代北方乡约已经彻底改变了其传统的乡村自治性质。

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使乡约沦为听命于官府的基层行政组织

清代北方乡约的行政组织化,改变了乡约组织的性质,势必要打破乡约与官府原有的权力分配结构,从而引起乡约与官府关系的新变化。

乡约行政组织化后,其行政管理职能明显扩大,而清廷没有及时对乡约和官府的权力划分做出统一规划,从而形成北方一些乡约把持乡政的局面。比如,在陕西洋县,乡约“遇有形迹可疑之事,使人具售状……动辄罚钱数串或数十串文。无钱者折给地亩,乡约自行收租”(27)。在陕西澄城,“如有违反禁约,而又恃强不遵罚规,官中公制木棍两条,乡约、公直依法重惩”(28)。在边疆地区,乡约的权力更大。比如,新疆呼图壁地区流传着这样的民谣:“文官宰相武官侯,户儿家的乡约大到天里头。”(29)民国初年,新疆首任省长杨增新曾说:“南疆各属乡约,沿前清伯克余习,势力最大,积弊最深,竟有充当乡约终身或至二三十年之久者。即或因事被革,迨经换官,不难营谋复充,以故屡仆屡兴。人民受其残虐,无不忍气吞声,不敢与较。官吏之不敢肆于民者,乡约乃敢肆之;官吏之不敢侮于民者,乡约乃敢侮之。”(30)与新疆乡约相比,东北乡约把持乡政的情况,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宾州乡约举办团练,按垧收款,“其苛敛之巨,一垧地有摊派中钱二三百吊至四五百吊者。出钱稍迟,练勇即将摊户锁禁会房,私刑拷掠。故小民之畏练会,大甚官署……并擅受民词,拿赌勒霸,凶暴如虎……其会房门亦悬虎头牌,立军棍焉”(31)。尽管清代北方各地乡约权力的大小不尽相同,但在完成了乡约行政组织化的地方,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乡约把持乡政的情况。

乡约把持乡政,使北方一些地方乡约权力和官府权力的矛盾激化,乡约与官府公开对立的情况随之出现。清末人傅疆在《查勘临江报告书》中指出:东北乡约行政组织化后,“黠悍无赖之徒,遂把持地面,与官分治”,“乡约乃分东省数百年政治之席,直接临民,置地方官于间接地位,为乡约之傀儡”。(32)在东北奉化县,“乡约、地保之役,往往权倾县令,擅作威福”,以致“乡愚呼乡约为老爷”,民间流传着“些小事村三家,乡约老爷威坐衙。闻得县官来,老爷昨被拏”的民谣。(33)民国初年的新疆省长杨增新说:新疆的“地方官来去无常,乡约则不常更换,是以百姓畏惧乡约较官为甚。其尤者,地方实权一操其手,即地方官亦且莫可如何”(34)。《樊山判牍》记载:陕西某县电阳里几位生员商定:“凡里民因事结讼者,先须投明保约,不投保约而具控者,公同議罚。”而知县樊增祥认为:“保约无非乡里小民,小心畏事者必不肯充,既肯充亦不能了事;至小有才者,其居心未必公正,临财无不苟得,若更假以听讼之权,非徇情即谋利,非附势即逞能,是非何自而明,剖断安得得当?”因此他命令官“役迅将具禀之文武生员十人,一齐传案……听候训责”。(35)这些例子生动地说明,在乡约行政组织化后,清代北方乡约与官府的矛盾确实存在,而且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

为了缓和官府和乡约的矛盾,清代北方一些地方官力图限制膨胀的乡约权力。比如,针对乡约长把持词讼,陕西洋县一位知县说:“刑罚操自官长,非小民所能自专……嗣后乡约每人只准说事,不得动接售状。窃案大者,随时禀官;小者乡间议罚,只准四五百钱文。如有过一串者,告发后以诈赃究办。”(36)与此同时,清代各地官府还普遍采取了一些措施,以调整乡约和官府的关系。一是北方内地不少地方要求乡约首事朔望到官府应卯。比如,晚清地方官吴文镕说:“每月朔望,循例乡约点卯。”(37)官府要求乡约首事参加朔望点卯,有对乡约长“稽勤惰、功过”(38)之意,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乡约的管理。二是官府普遍将乡约的任免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铁石斋记事》记载:河南浚县选举总约和各村乡约时,须“公具保状,来县验充”(39)。东北五常厅民间推举乡约长,须“禀请衙门准充”(40)。顺天府宝坻县民众“若非蒙恩赏谕”,“不敢私行会同各庄绅民人等议举”乡约首事。(41)上述措施虽然有利于缓和官府和乡约的矛盾,但却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官府对乡约的监督和管理,使乡约和官府的关系更加紧密,从而使乡约这个昔日的民间自治组织进一步沦为听命于官府的基层行政组织。

由以上可知,清代北方乡约的行政组织化,导致了清代乡约教化职能的削弱和乡约自治地位的动摇,并引起乡约和官府关系的变化,因而清代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不仅是乡约职能的调整,而且意味着乡约性质的改变,标志着清代北方乡约已经由民间自治组织发展为半官方的基层行政组织,乡约首事已由乡村自治的领袖演变为唯官府马首是瞻的在乡官役。清代北方乡约行政组织化的消极影响说明,削弱甚至放弃乡约传统的教化和自治优势而一味强化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乡约实践是不成功的,乡约行政组织化虽有利于加强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但并不能真正改善清代的乡村政治,因而对清代北方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不宜评价过高。

注释

①⑤(20)贺长龄、魏源:《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第1832页。

②《硃批奏折》《内政类•保警》,乾隆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张楷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③贺长龄、魏源:《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第1832、592页。

④(39)黄璟:《铁石斋记事》,光绪辛酉刊本,第39—40页。

⑥陆耀、朗甫:《切问斋文钞》卷二一,道光已酋刊本。

⑦《阳曲县志》卷十《刑书》,道光二十三年葛英繁刻本。

⑧《洛宁县志》卷六《艺文》,1917年铅印本。

⑨《滦县志》卷十八《故事•文献徵存》,1917年铅印本。

⑩(14)(32)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一,《中国边疆丛书》,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1121、1122—1128、1123页。

(11)《安东县志》卷四《会费》,1931年铅印本。

(12)吴殿珍主编《宁城县志》卷一,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8页。

(13)《莱阳县志》卷二《政治志二•财政》,1935年铅印本。

(15)李澍恩:《吉林行省宾州府政书》乙编《公牍辑要•民政》,宣统二年铅印本。

(16)田文镜:《抚豫宣化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32页。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2期。

(18)(27)(36)陈显远:《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第302、303、302—303页。

(19)左宗棠:《左宗棠全集•札件》,岳麓书社,1986年,第415页。

(21)《硃批奏折》《内政类•保警》,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鄂尔泰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22)袁大化修,王树相纂《新疆图志》卷一〇六,《中国边疆丛书》,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3915页。

(23)吴蔼宸:《新疆纪游》上篇,《中国西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第392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7页。

(25)《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全宗档案》缩微胶卷第1卷,第15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年间直隶书役办差勒索案》,《历史档案》2002年第1期。

(28)王西平主编,张进忠编著《澄城碑石》,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29)呼图壁县志编纂委员会:《呼图壁县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24页。

(30)杨增新:《补过斋文牍》辛集三,《中国边疆丛书》,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2741—2743页。

(31)李澍恩:《吉林行省宾州府政书》丙编《风土调查》第13章,宣统二年铅印本。

(33)光绪《奉化县志》卷四、卷十二,《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1974年。

(34)杨增新:《补过斋文牍》辛集一,《中国边疆丛书》,第2502—2507页。

(35)樊增祥:《樊山判牍》卷四,《批吴访莲等禀词》,民国年间法政讲习所印行。

(37)吴养原编《吴文节公(文镕)遗集》卷五二,《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1396页。

(38)《洋县志》卷六《文告》,光绪二十四年青门寓庐刻本。

(40)曹廷杰:《曹廷杰集》下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478页。

(41)《顺天府档案》卷91,第155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责任编辑:王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