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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习工程量清单招标新规范的几点体会

2009-08-31江中淮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4期
关键词:招标人

江中淮

摘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加速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建设部于2008年7月又发布了新版计价规范》,该规范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文章就学习工程量清单招标新规范谈了几点体会。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计价规范;招标人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1-0115-02

一、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达到规范投标报价的目的;有利于业主在竞争状态下获得最合理的工程报价,在投标过程中,有效引入竞争机制,淡

化标的的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确保工程由合理低价者中标;有利于节约招投标活动的人力、物力,投标单位不必花费大量的精力计算工程量,并可以减少投标人计算误差,让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确定工程的合理造价,使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增加中标机会;有利于投标人有更多的精力花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控制成本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适应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大市场需要,有利于我国进一步与国际招标市场规则接轨,提高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对投标人利益保护方面,新规范作了比较大的倾斜,对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劣质工程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参与各方认识不足,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人的误解

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清单招标仅仅就是以最低价格来选择施工单位,把招标过程中和工程实施时的各种风险全部推给投标人。由于多年来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就是轻招标,重结算,以为招标就是一个施工单位选择的问题,对于工程造价,则由以后的工程变更签证和结算来控制。在招标的实践中,业主的这种思维,往往为甲乙双方以后的工程最终结算产生争议提前埋下了伏笔。

(二)投标人的误解

在传统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都是以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布的概、预算定额为依据,结合各省市具体的结算文件,来编制工程预算和结算,投标人很少结合工程本身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工程造价。在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不少投标人仍然保留着这种传统思维,以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就是以前工程计价模式的变脸,习惯以预算价为基础反算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并以此来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这样一来,本来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应考虑的问题却没有考虑,不该计入清单的项目却又加入清单中。这样一来,在投标的实践中,这种做法往往造成投标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甚至被废标,即使勉强中标,也为以后的工程结算留下隐患。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误解

由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是近两年才全面开展起来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往往存在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不够准确,在认识上也不到位,工程量清单计算方法掌握得不好,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失误,从而影响代理业务质量。在实践中,清单的措施项目往往描述得不够全面,除了《计价规范》中规定的措施项目外,还应根据工程具体的情况,添加相应的措施项目。

(四)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两个主要的职责,其一就是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发生腐败和不公正的行为产生;其二就是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在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往往对第二条做得不够,在审查标书的过程中,很少对标书的清单格式和具体项目的规范性提出要

求,对甲乙双方易产生争议的条文不提出修正意见等,这些都不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健康顺利地进行。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策略

针对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和指导:

(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理解和学习

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以及为投标人提供公开、公平竞争平台。为了规范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行为,新《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对建筑、安装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做了统一规定,并提出了标的编制、投标报价的原则和工程变更后工程量及价格的调整办法。通过对新《计价规范》的学习和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中计价行为,从技术上避免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以及保证工程款的支付结算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计价规范》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先计价后结算特点,使建设工程的标的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符合工程造价计价的规律,并在工程实体费用、措施性费用、规费、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面规范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甲乙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要约和承诺,它的实质就是一个工程定价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也是最终结算的依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此应有深刻的理解,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时,必须做到严密和准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工程索赔和争议。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结算价调整进行明确界定:

1.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中,投标人报出的综合单价一次包定不作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发生的招标(下转第154页)(上接第115页)时所依据的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和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预调整。

2.工程量调整时的结算: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现行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结算;清单单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按现行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二)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当以新《计价规范》精神为指导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项目的编制,费用的分摊及各种表格的格式都应按新《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和计算,不可随意进行调整和增减。当然,在编制投标报价过程中,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价格,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成本、利润,按规定计取税费,提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技术资料;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和安装设备的市场参考价、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招标报价。投标人在计算投标价格时,应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计算错误、不明确处,应向招标人提出,要求给予解释或答疑。投标人只有在得到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就缺项、漏项、计算错误等进行修正和变动,否则仍须按原清单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三)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各地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国家的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其首要职责就是要为招投标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操作平台,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其次,还要为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以确保其合理性,在这一点上尤其应该加强。现在是在工程量清单招标刚实施的阶段,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中介部门对此认识都还不太够深刻,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清单编制的指导工作,及时收集在招标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对个案进行现场指导,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出具解释性文件进行明确和进一步规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每年都组织招标一线的中介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座谈,以了解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还存在哪方面管理问题,便于进一步加强管理。

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各方面都要当好自己的角色,从业务和管理上不断完善,共同做好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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