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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凸显劳资关系隐患

2009-08-22

台商 2009年8期
关键词:厂方假肢东莞市

江 潇

一个从农村来的朴实孩子,居然酿造了一起两死一重伤的悲剧。刘汉黄刺杀台商案给资方提出了一个警示——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资方应该如何安抚劳方的情绪,才能避免矛盾激化,防止悲剧产生。

【案例重现】

2009年6月1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门口(以下简称展明五金)发生了一起命案。在这里打工的刘汉黄与生产经理赖振瑞发生争执。而当展明五金总经理林裕腾和副总经理邵正吉闻讯赶来之后,刘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向三人,导致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重伤。上述三人均来自台湾台中县。

刘汉黄与展明五金的矛盾始于2008年9月28日。当天,仅进厂7天的刘汉黄在操作冲床时被机器砸中,造成右手掌部及手指的骨头「压砸毁损伤」,由于伤情过重,医生不得不对其进行了右手掌切除手术。

从此刘汉黄开始了对展明五金的索赔路。2009年5月,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一审判决,厂方被判向刘汉黄赔偿177293元(人民币,下同)。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13日提起了上诉。然而在提出上诉两天之后,命案发生,刘汉黄被东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目前在看守所等待审判。

2008年11月26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刘汉黄出具《鉴定书》,称「刘汉黄右手掌以远缺失(指右手掌及向手臂方向延伸的部分肢体缺失),腕关节无功能,属于伤残五级,符合安装掌部假手」。

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之争

据该鉴定,刘汉黄向厂方提出10万元的维权索赔金,并多次提出和解,但是厂方以索赔额度过高而拒绝商谈。无奈之下,刘汉黄向东莞市劳动部门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78280元。另外,请求厂方支付今后12次安装和更换假肢费共计21.6万元。

2009年1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开庭审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仲裁庭认为刘汉黄评残后并未实际发生安装假肢的费用,其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安装和更换12次假肢的请求欠缺实质依据,所以对安装和更换都不予支持。仲裁庭裁决,厂方应向刘汉黄支付赔偿共计约5万元。

仲裁结果自然让刘汉黄和他的代理律师李晓保非常失望。李晓保律师认为,「哪个民工能自己掏出几万块钱先去安装假肢,然后再来要求厂方赔付?」于是刘汉黄又依法诉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09年3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汉黄工伤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审。2009年5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因展明五金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保障,所以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承担。安装假肢存在现实性和将来更换假肢具有可能性,所以酌定由厂方先行支付五次安装的费用。上述所有赔偿款共计177293元。

劳动仲裁和法院司法判决结果为何大相径庭?这或许可以归结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回馈机制。大部分案件在仲裁以后最终还是会进入法院,而且从申请仲裁到最后司法判决,通常耗时很长,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囤积。「由于仲裁和法院之间缺乏案件回馈制度和沟通管道,仲裁庭有时甚至不知道法院对哪些案件进行了改判。」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海刚说。

情与法之争

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的落差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劳资双方心理带来冲击。而同时,刘汉黄案反映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如何安抚劳方的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事实上,在进行工伤索赔官司的初始阶段,刘汉黄一直坚持用法律维权。李晓保律师表示,「在2008年12月委托我之前,他起码咨询过8个正规执业的律师。」

然而,当得知厂方上诉之后,刘汉黄曾用自杀行为要挟厂方尽快赔偿,显然,厂方和刘汉黄并没有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肖胜方对于这场悲剧发生的原因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工厂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从道义上说,厂方预先赔偿一部分,解决刘的生活急需,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尖锐的冲突。另外,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也就是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申请厂方先支付部分赔偿金。」

刘汉黄案发生以后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另一位同在东莞创业的台商认为,「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件还在上诉期间,厂方需要根据最后判决进行赔偿。但是一般来说,作为厂方我们会先给受伤员工一定数额的红包压压惊,这点台湾传统的人情味我们还是有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缓解员工与资方的矛盾。」

虽然从司法意义上说,厂方的做法并不存在违法之处。但是面对身体上受到严重伤害的劳动者,资方如果能够将心比心,是不是就可以阻止悲剧发生了呢?「刘汉黄原来的和解要求也就是10万元。如果厂方预付部分赔偿金,让刘汉黄有生活来源或者有钱回老家,其精神痛苦或许能得到缓和,也不至于发生如此悲剧。」李晓保律师透露。东莞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也认为,资方要合法用工,劳方也要合法维权,避免发动群体性事件。如果员工的要求不是很过分,工厂应将心比心,毕竟劳方是弱势。

呈井喷之势的劳动争议案件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大陆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

2009年7月13日,最高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激增,对此最高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督导。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从地域看,有的地区案件增长尤为明显,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今年一季度增幅就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对于出现井喷现象的原因,该负责人认为有三方面因素。首先,特定经济环境是劳动关系矛盾日趋激烈的原因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这些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

其次,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分别颁行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周全的利益保护,许多劳动者都以此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据了解,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东莞市各级法院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高达23044宗,同比上升159.18%。

仲裁和诉讼的门坎大大降低也是一大原因。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分文不收。

专家提醒,在特殊的经济时期,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对于劳资双方都能起到正面的积极效应。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在用工问题上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不轻易裁员、减员,可以依据实际生产需要,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后,用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灵活方式进行用工安排。企业还可以利用这一时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为将来的发展期打好基础。对于劳动者而言,出现劳动争议时要充分与企业协商,对企业的合理要求应当尽量理解。作为劳动者也应当意识到,在这个特殊的经济时期,保企业其实就是保就业,团结一致才能更好地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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