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与“解释”
2009-08-22邵拥军
群众 2009年8期
邵拥军
年初,笔者所在市开展了整顿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活动。活动一结束,市纪委马上召开会议,集中交办在活动期间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问题。在会上,一位政府部门负责人对某项批评意见有想法,说:“我想先解释一下原因……”此话一出,立即被纪委领导打断:“不用解释了!解释问题不如解决问题。”
问题解决了,问题也就解释清楚了!纪委领导的话让笔者深深地震动了。
当然,“解释”是当事者的一种权利。但是。从过去的实践看,面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问题,有的机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用“解释”来代替“解决”的事例并不鲜见。现在,纪委领导说出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问题要“解决”不要“解释”的话,无疑是一个可喜的信号。
各地开展的整顿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活动,就是要促进机关切实改进作风。为保民生、保稳定做出贡献。机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问题,是应尽的职责。这种职责不是可作为可不作为的,而是必须作为的。任何应付、回避甚至对立的态度,都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尊重、不负责,都应当受到党纪政纪的追究。
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问题,多是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大力支持和帮助的体现。这既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也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期望。纪委要担负起监督的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问题要“解决”不要“解释”,那么问题就一定能解决好。
责任编辑:刘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