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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富农及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经济政策

2009-08-21刘占舫

学周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决议案土地革命富农

刘占舫

富农指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的农村中放高利贷或出租部分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这部分人一般占有土地和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以剥削雇佣劳动为主,收入主要是由剥削而来,但自己也参加劳动。

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针对不同时期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对待农村富农的政策上也有不同。

土地革命时期,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中共八七会议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决定用革命手段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以提高农民的政治、经济地位。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在政治决议案中指出:土地革命中“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无产阶级在乡村中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关于富农问题,决议案认为中国富农“具有资本主义的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半封建剥削的性质”,应根据富农的政治态度对待他们的政策。当富农动摇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时,“不应该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要“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但贫农与富农的斗争应同时进行,绝不能因为联合战线而对富农让步”。这就是后来毛泽东根据各农村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经验而制定的土地革命路线的内容之一——“限制富农”的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为解决敌后抗日根据地所面临的严重困难,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采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在这一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中共中央指出:“……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对其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租息照减,同时,在适当改善雇工生活的条件下,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以奖励富农生产与富农联合。”这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政策的实行不仅减轻了对农民的剥削,也确立了广大贫雇农在农村中的政治优势,同时也联合了一切可以联合的抗日力量,共同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为战胜困难夺取抗战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47年7月中国革命战争已经到了一个新的转折点,随着人民解放战争形势的根本转变和解放区的不断巩固与扩大,全国土地会议在西柏坡召开,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个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除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外,乡村中一切土地及公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乡村农会接受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农。”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和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这个纲领的实施加强了工农联盟,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促进了解放区生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中,为了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孤立地主阶级,并使生产不受影响,也为了减少土地改革所引起的社会震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大量土地,亦予以保留不动;……”刘少奇在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就分析了这样做的根据,主要是国家的政治形势和面临的历史任务不同了,富农的政治态度也有了变化。能够争取其中立,从而更好的保护中农,去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某些不必要的顾忌。因此在当时形势下采取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就都是必要的。只有“在农村中可以大量的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所以随着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随着农业集体化的实现,富农经济也随其他个体经济一起融入了农业合作社经济,中国农村经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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