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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百万重奖风波

2009-08-21王锡锌彭兴庭

决策 2009年7期
关键词:齐齐哈尔领导班子奖金

王锡锌 彭兴庭

对公务员,奖励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对公务员用金钱,用人民币来奖励,甚至是重奖,这一定要慎重。

【事件】

日前,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常委会议审议,该市对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奖励,最高奖金为1万元。决议一出,引起各方热议。

在该市2008年度参评的16个县(市)区、76个市直单位和部分市直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中,有6个县(市)区、29个市直单位和8个市人大、市政协专委会及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档次。获奖的43个领导班子是从100多个候选单位范围中选拔出来的,比例将近一半。在这些获奖名单中有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纪检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等。

奖金奖励办法是,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人民币10000元,班子其他成员8000元;奖励人大、政协主要领导8000元,班子其他成员5000元;奖励被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市直单位主要领导8000元,班子其他成员5000元。据估计,43个受表彰的領导班子总奖金至少在百万以上。

据介绍,齐齐哈尔对县级领导班子实施奖金奖励这是第一次。有关负责人认为,综合考评近年来对督促领导干部提高工作效能、奖勤罚懒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委、市政府出台奖励政策的初衷,也是进一步激发大家工作中的竞争意识。

【观点】

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王锡锌(北京大学教授)

政府考核或者考评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主要是对公务员的一种激励和管理的制度,考核或者考评通常分为平时的考核和年度的考核,定期考核。

按照这种常识性的理解,考核应该是组织部门来主持。既然是组织部门主持,为什么组织部门也得奖?这正是在网络上,许多人评论的一个焦点,就是考核的程序,考核的主体,的确是一笔糊涂账。

为什么说是一笔糊涂账呢?从公务员的考核,不论是对个人的考核,还是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一定要有一个考核主体,谁来考,通常来讲就是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来考。我们看一看齐齐哈尔这一次,最后被评为优秀,包括得奖的部门既有市委组织部,也包括市人事局,而且有些本来应该是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部门,像市纪委监察局。

因此在这里,典型地出现一种情况,就是自己既当裁判,又是运动员。

此外,这里面也存在一个被监督的给监督的发奖,甚至可以说下级给上级颁奖。比如说在这一次得奖名单中,还有市人大、市政协。从国家法律来讲,政府是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的,现在出现了一个很怪的情况,市委市政府要给市人大的一些机构颁奖,这从法律上来讲,造成了很多的混乱。

从财政来说,对公务员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公务员,法》有规定,由各部门的财政承担,要反映在各部门财政中,最终肯定是公共财政,其实是纳税人在买这个单。纳税人买单没有关系,对于那些表现突出的,我们的确需要楷模,不论是整个社会还是整个公务员系统,都需要一种道德,一种精神士气。因此奖励是必要的,钱如果花得值得,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由自己来评,把自己评为获奖者,这样的花钱方式,公共财政,纳税人的钱的支付方式是否是冤枉的?

国家公务员局刚刚出台的一个《公务员奖励规定》的暂行规定,明确讲,如果是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那么这一个奖励的奖金应该是作为集体办公经费,原则上不得发给个人。所以现在要问齐齐哈尔的这种做法,它到底有哪些例外的情况,为什么直接发给个人?而且注意,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拿了,只是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换句话说,受奖单位中也可能制连一种心理失衡,那些没拿奖的,可能在一线干活的人,奖金跟他没关。

网上有些评论说,这个奖励是我们的公仆干了本来他应当干的事,但拿了不应该拿的钱。为什么叫应该干的事?固为纳税人交钱来设立这些官职,本身就让他去履行法定的职责,如果履行得好,那么我们可以说是官员真正尽职了;如果履行得不好,最近政治局刚刚通过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办法,如果不作为,职,那要承担责任。因此,对尽心尽力履职的官员,已经有相应的激励,那就是晋升职务,晋升福利工资,如果再把考评的合格和优秀,直接与人民币对应起来,那就是考评制度的变味。

政府“自我奖励”与高管的薪酬

彭兴庭(厦门大学博士)

齐齐哈尔的“自我奖励”令我想起这段时间被热议的“高管薪酬”,=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高管人员不断“自我增酬”,其根源在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以致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表达和伸张。事实上,齐齐哈尔“自我奖励”所引发的争议背后,也正源于这样的隐喻。在齐齐哈尔市“自我奖励”中,我们只看到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权力,却始终没有听到人民的声音,哪怕只是人大形式上的授权。按道理说,党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委托人,是一切“权力”的所有权人,而政府官员,则只是代理人而已。可是,现实中人大代表的消声则表明,人民和官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扭曲了,这种扭曲直接导致了人民的声音和权益无法得到正常的表达,也使官员“自我奖励”变得随意而有恃无恐。

在上市公司中,公司高管人员的收入必须由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严格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是,对于一个股权结构明显畸形的公司而言,我们往往不了解在薪酬委员会里有没有小股东利益的代表。事实上,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只是一个称号或者一个荣誉的状况下,我们也不知道,有没有真正的人大代表替老百姓说话。

如果说企业高管薪酬问题,反映出的是企业所有权的“产权不明”,那么,齐齐哈尔的“自我奖励”,反映出的无疑是“权力”的“产权不明”。一方面,在法律文本中,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只是一个“虚拟”个体集合,并没有可操作性。法律上的文本一旦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脱节,法律规则很快就会被潜规则所代替。权力无法具体地人格化,最终使实际控制权全部落入了“权力代理人”——官员的手中,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代理危机:官员作为内部人,成为了权力的控制者,而不是代理者。权力就像一盆大锅饭,在由代理人掌勺的情况下,它的主人恐怕只有看着的份。而要从源头上杜绝这种“自我奖励”、“自我增酬”的发生,唯一的途径,就是实现国家权力的人格化,真正确立人民“选择权”的宪法地位。

【路径】

如何去奖励公务员?

王锡锌(北京大学教授)

公务员的奖励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没有一个限定的比例范围,大面积地颁奖,首先就是对奖励荣誉的稀释。另外一方面,如果这些奖是不应该拿的,那当然就是把本来属于公的转公为私了。

而且如果奖励是对一些履行本职工

作的活动进行奖励,就可能会出现一些社会学家所说的,谬奖可能会逼退道德的底线,本来我们觉得是我应该做的事,现在我做了以后,别人要奖,那些其他的人呢?

对公务员,奖励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对公务员用金钱,用人民币来奖励,甚至是重奖,这一定要慎重。因为公务员不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他们的行政行为是他们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他们进行奖励的奖金来源又是公共财政。

怎么办呢?公务员要奖励,要慎用货币奖励。其实在《公务员法》48条讲得很清楚,对公务员个人或集体的奖励,要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但要突出精神奖励。为什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务员本身是去履行公职的人,我们通常都说是人民的公仆,就意味着不仅仅有法律所要求他的职责,而且应该有很高的道德上的一种楷模意义的作用。因此今天如果要想来刺激公务员,而这种刺激的方式简单化为货币的话,在很多时候,达不到奖励的目的。

其实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已经规定得很清楚,包括用什么样的精神奖励,有通报嘉奖,有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等。齐齐哈尔的做法,从法律上来说就是越权奖励,因为它没有权做。而国家规定精神奖励的意义正在于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士气,在于通过对这种士气的提升,刺激公务员真正能有一种向上的士气。

【链接】

香港早在1999年就推出了一项旨在提升公务员优质服务的《公务员服务奖励计划》,值得注意的是,荣获此项殊荣的都是香港的公务员机构,而非某个公务员。

从评奖程序上来看,内地的公务员需要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由审核部门公示。参加香港公务员服务奖励计划的机构,需要经过初审和中审两个环节,评审方式由议员和民间团体组成的第三方机构。

虽然两种奖励最后都明文规定了奖金标準,但香港《公务员服务奖励计划》的奖金额度要远远高于大陆,比如部门合作奖就高达4万美金,该奖金将直接拨入获奖部门的员工福利基金。不过对于收入在全球位列前列的香港公务员,该奖励所赋予的荣誉感无疑要远远超过奖金本身。作为香港特区嘉奖制度下的最高荣誉,大紫荆勋章的获得者中也不乏公务员队伍中的优秀人物。作为表彰毕生为香港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这样一枚勋章的意义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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