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征信体系建设问题探讨
2009-08-19陈小萍
陈小萍
[摘 要]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建立。而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能否稳健运行和走向成熟的标志。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金融业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征信体系;法律规范;信用评级;信息共享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4.025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14-0072-03
《左传》有云:“君子之言,信而有征”。而人类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得出了一个结论,即“历史是未来的一面镜子”,“从一个人的过去,可以预测一个人的未来”。征信,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由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或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互不了解的问题,减少了交易成本,方便了人们的经济金融活动。
一、我国金融业征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社会信用体系提到很重要的地位:“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2004年2月10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今年,金融系统在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的网络。二是抓紧修改《征信管理条例》和制定《信息披露条例》,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抓紧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的制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的运行和使用状况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和征信管理中心(管理数据),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2006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07年底,该数据库分别为全国1 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基本行有义务将企业信息输入系统,只要发生信贷业务,就会被基本行记录。以贵州省为例,2007年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有5万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有13 000多家)的信息被录入。与此同时,系统设有权限,各家银行只能录入、修改本身录入的信息,但无法更改其他行录入的信息。
征信系统的使用率比较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对使用系统未作硬性规定,但系统建立后,涉及贷款买房、买车或者是申请信用卡,商业银行都会查看申请人的信用档案,了解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而在此之前,银行间相互信息不对称、不沟通。
三、我国金融业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方面
1.遇到的问题
一是数据单一,可用数据比较差,只有银行贷款和信用记录(信用卡);二是登录不完善,有时候取的数据有问题,如无贷款的却发生了贷款,最后只有修改信息;三是有时还款信息销不掉,需到人行去申报;四是数据的电子化水平比较低,以贵州省为例,各家银行自动化程度不一,而农村信用社还未搭建这个系统。
2.建议
在进一步完善系统程序的同时,由基本行尽可能收集并录入企业信息,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同时因为征信要“征”的情况还应包括信用卡、电信等先消费后付款的各种公用事业费用等,以及客户遵纪守法情况,例如是否遵守了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等,所以应加大非银行系统数据的采集力度,可考虑纳入公共信息交费记录、法院的判决资料、环保类、通讯类、劳动社会保障厅的工资信息(欠工资问题)等。而这些信息的加入,反过来也可以帮助缓解相应部门的一些问题,如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以及推动行政执法等。
(二)法律规范(制度建设)方面
1.遇到的问题
一是是否可以有偿提供征信产品的问题;二是面对其他部门的查询要求时,如何妥善处理查询权限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防止对系统滥用、使用不当等导致的社会问题发生。核心是保护被记录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问题)。
2.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征信产品不适合有偿提供,应严格遵循任何查询须经过被记录人的同意的原则。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办理相应业务时,可以在取得书面授权后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而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而面对相关部门的查询要求时也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建议需查询信用报告的相关部门可作一定调整,例如组织部门要考察培养对象的征信情况时,可在考察表格中加一条,由本人签字确认同意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三)信用评级方面
1.遇到的问题
我国金融业的征信体系仅基本完成了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的建立,而该系统目前只能查询,至于评审是各家银行自行评审,缺乏一个信用评级的环节。
2.建议
一是征信体系的建设不仅包括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数据引导企业行为,还应包括信用评级。应由中央统一部署,发挥政府职能,积极推动信用评级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的正面激励作用和负面惩戒作用。关于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等,以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推进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承认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只有5家: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三是面向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培训,为企业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资质良好、富有活力的信用管理师高技能人才。
(四)信息共享方面
1.遇到的问题
一是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与工商、税务的系统不能网络互通,作假、骗贷款的情况多。例如:在银行输入的股东构成与在工商部门输入的股东构成不一样等,银行在放贷前,会到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企业情况;一般只与老客户打交道,新客户要交往一段时间后才考虑;现在一般只发放抵押贷款和国家担保公司的贷款,原则上不接受一般的企业间担保贷款,主要是担保公司本身的诚信问题,例如注册资本金不实的情况多。二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问题,有时被认为是在抢夺权力。
2.建议
尽快明确征信系统的归属问题,整合各部门已有系统,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征信体系,避免重复投入和资源的浪费。尽管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相关信息资源仍未纳入到个人征信信用系统中来,同时亟待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横向关系的协调。
200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新的征信方案,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面,由对金融业扩展到整个社会。这可能对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由谁来建的问题或许会是一个答案。我们应在国内形成一个整体的征信构架,对信息进行整合,更好地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这有赖于社会各部门的支持,但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五)征信体系的宣传和管理方面
1.遇到的问题
一是社会对信用认同程度有限,特别是企业,对需交一定费用参加评级反映平平。二是征信市场开放问题。
2.建议
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是现代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石,应广泛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征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度。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6月开展全国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后,对个人征信信用系统的查询量就成倍地增长。
至于征信市场的开放问题,我国征信系统的管理今后可考虑走企业化发展道路,但应以目前美国的次贷危机为戒。美国的次贷危机归根结底是信用危机,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扩大市场份额,许多贷款机构调低了针对所有借款人的信用门槛;而随着信用积分的日益重要,征信管理机构热衷于与银行等其他行业进行“相互对照”共享信息,带来大量错误信息和对客户隐私权的侵犯等问题。
(六)以征信体系的建设推进社会诚信
诚信、信用、征信3个词看上去相近,但存在差别:诚信是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是一个人恪守信用的主观意愿,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社会公德,一种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信用,简单地说就是“借钱还钱”,是指在交易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像贷款买房、先消费后付款之类就是日常生活中典型的信用活动。在信用活动中,由于原因很复杂,很难进行道德上的评判,但可以根据经验、规律以及一个人过去的行为记录,再利用一些数学和统计上的方法,来预测某个人未来“说话不算数”,不能按时履约的可能性有多大。征信,本身既不是诚信,也不是信用,而是客观记录人们过去的信用信息并帮助预测未来是否履约的一种服务。征信所记录的是个人的“信用”信息,而不是“诚信”信息。
智者言:“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个人的信用记录”,因此“信用报告”被人们形容为“经济身份证”,用来证明是否守信。因此,我们应该借助征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促进个人诚信,进而推进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