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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一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2009-08-17刘志军蒋玲玲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7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一审

刘志军 蒋玲玲

一、严格证据标准,排除非法证据

对于只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死刑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使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不能提起公诉。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办理死刑一审案件中应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一是在批捕阶段,注重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严防违背程序收集证据。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对其提出的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查实真伪。对于刑讯逼供、诱供得出的证据,不管是否客观、真实,一律不予采用。对程序方面存在较小瑕疵的,尽量予以修正。三是在庭审阶段,如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存在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若有证据证实,则当庭将该证据予以排除,若有必要进一步查实而该证据又是关键证据的,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二、不仅要审查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审查、发现其无罪或罪轻以及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要注重查实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等法定情节;还要查实案件发生的背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作案出于何种动机、手段是否残忍、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只有充分查清以上事实与情节,结合整个案件予以综合考虑、分析,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不是罪行极其严重,就不能判处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定要充分体现从宽。

三、全面界定和把握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不仅表现在客观方面,比如后果特别严重、性质特别严重、情节十分恶劣;还要表现在主观方面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经济类犯罪等几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如客观上导致了国家动荡、分裂,使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受到严重影响;导致了一人或多人死亡、多人重伤、财产遭受到巨大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如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案发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与预谋、在共同犯罪中起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③主观恶性特别严重。如犯罪分子心态扭曲、仇视社会、性格偏执并对社会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例如邱新华、马加爵等重大杀人案。

四、尝试在死刑案件一审过程中推行侦查人员与证人出庭作证

在死刑案件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出庭作证,通过公诉人发问,侦查人员就当日具体情况进行描述,证实被告人的供述是合法取得,通过陈述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以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另外,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问,一是使证人证言当庭固定;二是法庭这种庄严的场合,对证人具有一种威慑作用,使其能够提供真实的证言;三是通过证人的描述,从而使案发经过得以再现,让法官及旁听群众能够更加清楚的了解事实经过,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五、检察机关可在辩论阶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检察机关可在辩论阶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由控辩双方针对量刑问题进行辩论。控方提出判处死刑的理由,辩方结合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予以答辩,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全案形成最终裁判意见。这样不仅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开公正,而且也增加了量刑的说服力与透明度。从而有利于消除控辩双方对量刑裁判的怀疑,使判决结果更易被双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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