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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政府权力

2009-08-12谢佑平宋远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
关键词:监督权广义制约

谢佑平 宋远升

检察监督是政府权力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及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一切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约和惩戒的行为。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凡进入法律领域,包括行政、民事、经济和刑事法律活动,均属检察监督的范围。狭义的检察监督仅指检察院对警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监管等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约和惩戒的行为。在前苏联,检察监督属于广义上的监督,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有不合时代发展的缺陷,但也仍具有借鉴意义。

我国目前的检察监督存在明显的悖论:一是不应被强化的、可能导致控方权力过大从而影响控辩审三角形诉讼结构平衡的审判监督权强大;二是应当被强化的对政府权力的检察监督缺位。我国目前存在的对政府权力的监督途径,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从而使得一个强有力的、高效的权力监督,既通过检察监督权制约政府权力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我们应当在借鉴前苏联一般监督权理论的基础上,保证检察机关对政府权力进行全面监督,具体而言,应当通过立法作如下调整和规定:第一,应当在立法中赋予检察机关对政府违法行政法规、规章等的审查监督权。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对政府工作制度和程序的检察建议权。第三,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减少行政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职务犯罪的机会。第四,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一是情况信息调查权,二是重大程序参与权,三是提前介入权,四是质询权,五是收集固定证据权。同时,应当遵循司法规律,适当扩展司法审判权的范围。如果检察机关在对政府权力监督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应当提交法院进行裁决,既保证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也防止检察权过于强大而至滥用。

(摘自《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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