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人之间关系的现代转向
2009-08-11杨超
杨 超
以社会为本位的规范性道德哲学一度在我国占有统治地位,其核心观点是:道德作为一种外在于人的规范,其主要功能是规范人,其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也就说,道德是以社会而不是以人为本的。但是近二十多年来,随着人学成为当代哲学的主题,人学以及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的精华得以揭示和弘扬,人的本质、人的发展、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得到重新审视与定位,尤其是随着我国对以人为本思想的肯定和宣扬,旨在规范人的社会本位道德哲学开始逐渐转向以人为本的发展性道德哲学。这种新的道德哲学重新界定了道德与人之间的关系,认为道德与人之间存在着本体性的关联:道德体现了人的需要和选择,道德的旨趣在于发展人而不是规范人,道德与人是相携相生、紧密相连的。本文将从与传统规范性道德哲学的比照中,从道德之源、道德之旨、道德之路这三个方面揭示发展性道德哲学关于道德与人的关系的新视点。
一、道德之源:从社会到人
社会本位的规范性道德哲学,以罗国杰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1982)为代表。它承袭了由李大钊、李达、艾思奇等先期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家们所创辟的学术传统,受前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伦理学体系影响较大。这种伦理学立足于从社会物质基础、社会功能和社会普遍价值导向来阐述人类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即认为道德是一种经济基础决定的意识形态,是经济基础或经济关系的产物。“而这种对道德起决定作用的基础或关系,又往往被描绘成一种比人的存在更为根本的社会存在,它的发展变化则被看作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自然过程。道德作为反映这一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其发展当然也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过程。”[2]显然,在这种道德哲学的视野下,道德之源在于社会而不是人。
这种道德的起源观把道德看作经济基础或经济关系的产物,社会存在的产物,无视人的需要和人的作用,在实践上容易使道德的价值性、人为性被忽视。人们恪守道德走向极致便导致异化:人为了道德而道德,为了社会而道德,为了国家而道德,而人对于道德只能被动服从,自我消失,道德变成了外在于人的约束力量以及外在于人的权威力量。
事实上,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乃是统一于人的,社会存在不过是人的社会存在或人的本质的外化,而不是什么非人的或超人的纯客观之物。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是人为了生存需要而与自然作物质交换的力量、手段,生产关系则是人在进行这种物质交换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因此,对道德本质的说明,仅仅停留在关系这个层次是很不够的,如果不透过这层关系再追踪到作为社会历史过程主体的人及其需要,我们就没法解释道德这种社会意识究竟是如何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
随着西方伦理思潮的涌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自主意识的觉醒,道德哲学研究逐渐走向深入与开放,学者们开始对这种传统伦理学进行修正,新伦理学不断问世。比较有影响的如萧雪慧的主体论人道主义伦理学,万俊人的人学价值论伦理学,赵汀阳的新目的论伦理学,王海明的科学伦理学,等等。这些新伦理学与有着较强意识形态色彩的社会本位论伦理学不同。新伦理学的倡导者认为,道德是人根据自己生存发展的需要,自己为自己立法的产物。换言之,道德是人的创造物。道德是人为的价值规定,是人在自身需要推动下创造的特殊文化规范,是人在现实的社会生活、社会事件过程中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主动选择和创造的。
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等学科所提供的研究成果也深刻揭示了道德的起源并辅证了学者们的研究:在人的思维摆脱了物我不分、人我不分的原始思维水平的背景下,自我意识使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客观需要为主体自身所认识,而被人所认识到的需要即为利益。人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需要,有了对利益关系的觉醒和对利益的追求时,产生了明智地协调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内在要求。人们将这种内在要求外化为制定规则的创造活动,这一活动的产物就是道德。当前,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术研究的逐步深入,尤其在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张扬的背景下,關于道德起源的问题逐渐发生转向,道德起源观从社会的视角转向人本身。
道德之源从社会到人的认识转型,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人是道德的主动参与者和制定者,是道德的建构者和设计者,不是道德的奴隶,这启示我们,道德不应与人的需要、人性的成长相违背。我们应以道德主人的姿态来对其进行探索和创造——当我们感到道德的陈腐和对人的束缚和压抑时,我们就应该起来推翻这种道德而代之以新道德。诚然,这里的“人”,不应是“自我”,在设计道德时,应在了解个体的基础上,将人从个体升华为类,从千差万别的人的活动中抽绎出普遍有效的共同生活法则。因为良好的道德应既有利于个体保存又有利于类的发展。[3]
二、道德之旨:从规范人到发展人
道德目的与道德起源问题密切相关。不同的道德起源观反映了不同的道德目的观。社会本位论的道德起源说过于强调道德对个体的超越性,认为道德是超越于人的绝对存在,否认人是道德的主体,人应该服从道德,人为体验道德而存在,道德目的在于规范人、约束人。而随着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的深入研究,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人的需要、人的个性解放、人的发展等观点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此背景下,规范人的道德目的观得到检讨和审视,旨在发展人的道德目的观应运而生。其核心论点是:
首先,从道德的起源来看,道德既然产生于人们调节社会群体内部各种关系以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和自我发展的需要,那么人在面对自己的创造物时,只能以人为中心,把自己的创造物视为为我之物,从这一点看,人们创造道德的目的是为人的。
其次,有各种欲望、需要的个人是社会历史舞台上的真正主人。社会发展怎样和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个人的利益,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健康的道德本身就包含着对人的个性发展、个人权利等的肯定,它并不外在于人,更不排斥个人利益,但是道德有引导个人超越自己利益的作用,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以保障社会利益,实质上正是为了更多的个人利益得到保障。这中间包含的是对一个个具体的人的利益的关心,而不是对社会利益的崇拜,更不是对抽象原则的迷信。
最后,道德规范的功能分析可为这一结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如禁令性道德规范是为了满足社会有序化的要求而产生的,这体现了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起码要求,使个人得以自我保存、互相保存。倡导性道德规范则是为满足人们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而出现的。它们就根源于人的精神发展、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需要。道德作为理性规范正是合目的的工具,因而道德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是人的需要和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概言之,人既然是道德的主体和创造者,那么人的理智就不会选择压制自我发展的规范性道德。道德虽然具有规范人的特征,但规范人不应成为最终目的。规范人最终也是为了发展人。道德是为人的发展和完善服务的,是人进行自我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作用和存在的价值就体现在它能使人性更加丰富和完善,使人的生活更加美好。“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的好的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道德是为了人而产生,但不能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生存。”[4]这一名言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
三、道德之路:从“外在于人”
到“与人相携相生”
在社会本位的规范性道德哲学里,道德是外在于人的道德规范,悬置于人的生活之外,而在以人为本的道德哲学中,道德与人的关系是相携相生的。
首先,人的生活不能离开道德。个人能够在不同道德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但却不能在生活中将道德全部摈弃。因为人是一种文化动物,人与文化之间的血肉联系,决定了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作为文化重要构成的道德文化而生活。非道德主义者渴望一种没有道德礼法、超脱善恶制裁的生活。然而自由宣泄本能生命的生活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人的生活需要道德,以便在与他人的和谐交往沟通中,或缓解心里的孤独,或满足人生的乐趣,或获取事业的成功。“在道德之外生活是不可能的。”(尼采語)
其次,道德也不能脱离人的生活而存在。道德存在于人的生活之中意味着道德不可以从人的生活中脱离出来而单独存在,道德既然是人类存在和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的本体论规定,它也只能通过人的生活实践展现出来,具有和现实生活不可剥离的特性。简单地说就是,人不在生活之外去讲道德,道德不是处于现实的交往关系之外的另一个世界。道德作为理性和非理性、知和情、意和行的统一,就存在于直接的、具体的人的交往实践中,任何一种言说和表达都无法揭示出道德的全部。道德离不开人的具体生活实践。
最后,从道德本身的特质来看,道德不能外在于人。道德不是先天具有的、固定不变的、超越个体生命活动的独立存在,不是定型了的、绝对的、固定化了的神圣法则,而是要在人的生命中落脚扎根,否则就失去其现实性和合法性。个人是道德的承担者,没有人,便没有道德,即使有了人,如果人并不敬仰和服从道德,也同样没有道德。“道德是人的内心信念。”(黑格尔语)一些道德原则由于没有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可,“只能在现实道德王国的彼岸世界游荡徘徊”(黑格尔语)。
道德和法律都有规范的作用,但法律可以外在于人而独立成为规范,国家强制力量起到威慑、监督、惩罚、指引等规范作用,而“道德不仅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价值的存在,一种生命意义的存在。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的存在,是人类本质特征的最初表现形式,是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主要标志。道德作为一种生命意义的存在,体现在个人对真善美的追求中,凝聚为道德人格”[5]。现实中道德规范化、法律化的无限扩张,使道德关怀人的生命本体的意义受到忽略。我国有学者批评道:“把道德完全说成是一个社会准则和行为总体则堕入了歧途。因为这一概念把个体自觉的一面,从道德情境中抽掉了,道德的最终意义是人的生活的一个方面。”[6]
总之,道德是人的道德,离开了人,就谈不上什么道德不道德;道德的真正存在并发挥作用离不开人的内在自觉,不被人内心信念认可并实践的道德,就无从发挥应有的力量;道德不仅仅具有规范功能,同时它又是生命价值的生成和认同。道德与人相携相生、须臾不离的深刻内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
[2] 万俊人.比照与透析——中西伦理学的现代视野[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45.
[3] 萧雪慧.守望良知[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79.
[4] 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M].黄伟合,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247.
[5] 李辉.道德法律化的必要与限度[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6—8.
[6] 戚万学.活动道德教育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59.
【杨超,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从事德育原理的研究。广州,510641】
责任编辑/赵 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