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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教育教师应具备法律意识的思考

2009-08-11方德静

中国性科学 2009年7期
关键词:性教育法律意识教师

方德静

【摘 要】 2008年12月26日,教育部公布了新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本人认为实施纲要的核心在教育者,而教育者正确实施纲要精神的核心是个人的法律素质的高下。法律素质的核心和关键是法律意识,从我国现在性教育的结构体系和本人多年从事性教学的经验上看,我认为性学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通过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教育引导学生培养起对法律的敬畏感,教会学生当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发生冲突时能够通过法律保障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关键词】 性教育; 教师; 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

2008年12月26日,教育部公布了新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今后中小学每学期要安排6~7课时上健康教育课。从这天起,性教育也撩起了羞答答的面纱,开始正大光明的出现在中国人的面前。纲要强调,中小学健康教育师资以现有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和体育教师为基础。就中国目前的成人性观念来讲,人们对性的态度同“中庸”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中国人凡事好中庸,讲究节制,不像西方人那样激烈极端,这是很有中国文化特色的。

时代发展需要“与世界接轨”,如果中国人在其他方面都能恰当而又快速地与世界接轨,而单独在性教育方面还停留在原有的“封闭”状态,接轨当然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要适应这一形式,对“性”的认识就要从观念上来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1 “性”的法律要义与性教育

性对于一个公民到底是什么?是权利?是一种满足现实的观念?是道德评判?还是人的动物本能?是种族繁衍的需要还是人快乐的源泉?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青年人太多的困惑。回答以上问题的立足点其实只有一个:承认性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是权力我可以实施也可以放弃,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这样一来,我们再来讨论因民族文化而引起的性观念、性道德、性法律的差异就简单多了。所以本人认为,要真真正正实施好教育部新制定印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性教育教师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只有通过性教育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才能帮助完善和重新架构将要担当中小学性健康教育教师的知识体系,树立新的性观念,以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与之密切相关的性,提升性教育的成效性;明确性教育不只是性生理、性心理教育的内容,它更涉及到青少年的权利、性别意识、法律救助等;性教育应是综合的、立体的、积极的,既要有针对所有学生的必修课,也要有针对个别问题学生的选修课。

从近些年媒体不断披露出的“未成年人性犯罪”、“‘园丁性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的增加,可以看到性教育教师具备相当法律素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法律素质的核心和关键是法律意识。从我国现在性教育的结构体系上和本人多年从事性教学的经验上看,我认为性教育教师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对“性”和性教育的认识还需要多层面的理解。

2性教育教师资格的法定性

改革开放后,我们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的认识,经历了模糊到明确的过程;尤其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全社会对教师的合法地位的认识都有了法律根据。这也就是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教师不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也不是地方政府“官员”。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以部长令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属于申请者个人的民事行为,不是组织的、行政行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事业进入法制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意味着,教师的行为不再单纯是道德规范领域的、“糊口养家”的手段,教师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性教育教师不仅仅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人,还应该是性教育领域的专家,我们对学生的教育就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讲清讲好。在对待学生进行讲解时,我们应该意识到我们是在传播性的科学知识,是在培育下一代科学的性观念,我们是我国性教育与世界教育接轨的科学使者,这是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同时我们的行为又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能根据个人的喜好对教学内容进行随意增减,而应在充分学习的基础上科学地理解“性”的内涵,理解《纲要》要求的中小学性教育的精神,正确的讲授《纲要》规定的内容,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奠定健康的生命理念。性教育教师的工作是法定的、神圣的、光荣的,是会得到学生的爱戴与赞扬的。

3性教育教师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3.1“尊重学生隐私”的意识

社会物质文明愈发达,交际手段、传播媒介愈现代化,人们需要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安宁和与纷繁复杂的外界相对隔离的私人空间的要求愈强烈,并且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隐私权保护迫切需要得到健全和完善。而在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因其还未成年,又因是学生身份,受到学校相关制度的管理。如何界定其隐私,保护中小学生的隐私空间是平衡性教育在校园秩序维护,教师尊严被尊重,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现代社会,隐私权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由于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局限性,伴随着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各类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本人认为在中小学性教育的过程中,性教育教师只要在教学中时时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就能在介入学生隐私时适时的把握好尺度,既解决学生的性的困惑,又达到教育学生正确理解性的相关知识的目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内容,也是法治的基本理念。贯彻在教学关系中,意味着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在自己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依法“尊重”学生,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守法的主体包括老师和学生,而不是老师用“法律”管学生,自己不需守法。只有教师首先真正依法“尊重”学生了,才能培养学生“尊重”的意识和能力。

自尊是一个人灵魂中的杠杆,更是“人权意识”的前提;教师必须自己懂得并告知学生,自尊应从认识自己开始,从法律上讲,就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每个人都有捍卫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因年龄大小而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无法定理由,不能被剥夺。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实际上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平等待人、诚实守信、善于助人,不窥探、干涉他人隐私,宽容大度等法治环境的条件。性教育教师不能因自己教学内容的特殊性,打探学生的个人生活、身体的个体差异;也不能引导学生进行和性别有关的身体展示。

3.2遵循《纲要》精神依法执教的意识

根据《纲要》要求,中小学的健康教育课内容将包括五个领域,即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中小学安全应急与避险的讲授包括要求学生能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避免婚前性行为等相关内容。

依法执教是我国依法治国在校园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依法执教对性教育教师的要求更高。中国几千年的性文化史决定了教师本人所受到的性教育也是通过电影、电视、书刊杂志等媒介的影响,结合个人的体会而得,目前的中国还没有成体系的性教育学,所以在教学中当人的道德约束和本能欲望发生冲突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培养起学生对法律的敬畏感。让学生学会正确处理生理及心理问题,建立正确的性观念,从而达到性教育的最终目的。

按照《纲要》要求,性教育教师依法执教应当遵循:一是在教育活动中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二是在教育活动中教学内容的正确性,禁止教师使用不规范的语言与学生进行有关个人私生活的单独交谈;三是教师不仅要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要在日常教学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在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下科学地把性知识传授给学生,以自身科学的素养来带动学生素质的提高。

3.3依法提升性学专业素养的意识

在学校实施性教育,教师切不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对知识的把握,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学生进行性法律知识的讲解,重心放在严格控制性行为、性年龄上,并告知学生不当性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减少青少年性犯罪的发生;同时教师在教学中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影响并带动更多的教师学习法律知识,减少教育者对青少年的性犯罪。

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关于性的法律有同有异,比如,强奸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是受到严厉惩罚的犯罪行为,可是卖淫或者堕胎在某些国家合法,在另一些国家非法。在同一个国家,性的法律也会有变化,比如在美国,堕胎从非法变为合法;在英国,卖淫和同性恋从非法变为合法。

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定的新版刑法通过和颁布之前,刑法中与性有关的条文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第二类是流氓罪(其中涉及性的有侮辱妇女罪和其他流氓活动罪),第三类是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包括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和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

可是,我国当今社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性犯罪现象,除了传统的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外,客观上还存在着女性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制男性(包括男童)与之发生性行为以及同性之间情节严重的强制性交、强制猥亵的案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犯罪者得不到相应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除了刑法,我国有关性的立法还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有所规定,性教育教师在教学中要主动研究我国有关性的立法精神,并把研究心得和我国性的法理精神贯穿在教学过程中。

总之,性教育教师只有首先具备了与其教师资格相应的法律意识,自己首先依法执教,平等地“尊重”受教育者,未成年人的性违法犯罪的预防,才能减少一个漏洞;教师的违法施教行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将长期侵蚀学生的法律观念,导致学生对教师违法行为的无知模仿,动摇学生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崇尚,影响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所以性学教师应树立牢固的依法施教观念,以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树立守法、用法、护法的榜样,以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和性学教育的发展。

[收稿日期: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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