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不是“村官自治”
2009-08-05
现代农业研究 2009年7期
《农民日报》5月22日刊登刘波的文章说,笔者曾听到群众反映,有一村官为了能竞选上村主任,足足花了近两万元“工作经费”贿赂选民,任之前豪情壮志,并向乡亲们夸足海口:我要选上村主任,家家户户奔小康。但是,刚上任不久就变了脸,搞“家族控权”、“家长制”和“一言堂”,做了很多无法向群众交代和说明的事情,上级查处了,才下了台。像这样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或“村官乱治”的现象应不是个别。一些村官上任后,“乡土味儿”少了,“霸气”多了,“脾气”长了,“架子”大了,甚至个别村官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官一任,致富本人”,依仗职权拼命“捞好处”,肆意侵害农民群众利益。这些“村官自治”的行为不仅导致了村里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
因此,加强“村民自治”,不可“村官自治”,是确保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