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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正

2009-07-24肖沼泓

学周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三审司法公正

肖沼泓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奋力拼博,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国民经济多年来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同样,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驾护航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形成。民主法制建设继续加强,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也日趋显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国家执法部门在改革中也逐渐纳入正确轨道。

实践证明: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谐,经济的腾飞,都必须依国家的法律作保证。换言之,民主法制建设与否,决定着国家的兴衰。大家都希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法官们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不公正、违法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

司法不公正虽说是社会的一个方面的问题,但它严重影响着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严重影响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司法公正是由法的意义、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等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是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有四个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作用泛指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和司法,也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所以,公正司法是法本身的客观要求。在我国,法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实施的,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许多政治家和仁人志士、专家学者,都曾为寻觅和实现司法公正而进行了不懈努力。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目标,也是我国广大人民的期望。但目前,社会上司法不公正的现象确实存在。个别执法人员为了既得利益徇私枉法、贪脏枉法,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在他们的眼里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法,因此出现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冤假错案”,这些都是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腐败造成的。因而失去了正义,失去了公平,失去了司法公正。

造成司法不公正的主要途径有三个:

第一,个别领导干部借着党和人民给他的权利,为本部门或者亲属的利益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在法律面前搞特殊化,向司法机关的领导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致使司法发生扭曲变形,进行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由正常案变成“关系案”。

第二,是来自司法队伍内部。众所周知,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本来应该是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坚持真理,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除恶压邪,为民解难。但是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法官,为了某些经济利益,丧失法律的原则,被金钱和酒色所迷惑,贪赃枉法,因而出现了“的金钱案”、“人情案”甚至是“冤假错案”。

第三,是社会外部的司法环境不佳。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其亲属或朋友一旦犯法,只要案件一进法律程序,就想方设法托人说情、送红包走后门,给办案人员造成很大压力,部分意志不坚定的法官很容易被拉下水,对案情就会曲解,就会变成“人情案”、“金钱案”。社会上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错误地认为,不花钱找人说情,你的官司一定输。这个社会外部不良的环境是造成司法腐败的土壤,也是司法不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司法呢?

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事,还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要重点解决好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对全民强化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大力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党政干部、法官及普通公民,在学法中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观念,逐渐养成依法办事,严格守法的良好习惯。执法机关不受任何外来干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政干部不干扰法官执法,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护法,创建一个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建设一支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国情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所谓素质高一是指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高;二是指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三是指法官的行为规范和廉政建设;四是指法官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树立法律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点和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些人不仅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能做到自尊、自重、自律、自强,还要勤学法、学透法、学好法、用准法。

倘若法官素质不高,不讲正气、不讲原则,是非就无法评判,曲直就失去标准,公平就没有尺度,正义就无处伸张,邪恶就势必蔓延。

有了高素质讲正气的法官,才能不为金钱所驱使,不为名利所惑,不为酒色所诱,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迫;才能真正廉洁秉公,执法如山。

(三)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在不断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分工合理的司法机构:司法监督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建立一套法官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避免法官受外部和内部的干扰。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正确处理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关系,做到二者的统一;不断完善法官队伍内部的规章制度,约束法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如:轮训制度,法官交流制度,奖惩制度等。

(四)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公正司法

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应该受外来势力的干预。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权大于法、钱大于法,官大一级压死人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使法律显得苍白无力,使司法机关失去了权威。在各种压力下,司法行为难以顺利进行,也就无从谈什么“公正”、“公平”了。如果司法没有了权威,法律的权威也得不到实现。这样的法律正如列宁说的“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这种局面必须改变。要树立司法权威,首先是排除外来干预和防止司法腐败;其次是司法机关内部廉洁勤政,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五)建议推行三审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该体制给以二审过大的权力,而且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当前,由于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要尽可能使案件公正,以避免二审法院的改判或发回重审。许多司法腐败现象往往出现在二审法院,因为二审法院是终审,因此二审法院无所顾及。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也是对二审法院的限制和一审法院保护。实行三审制可以取消现行体制的审判监督庭,对于再审案件,按发回重审相类似的处理方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就不用增加现员。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实行三审终审制是加强司法公正的需要。要在司法领域实现审判独立,就要面临由行政制约模式向诉讼制约模式转变,必然要求加强诉讼结构和审级制度等诉讼制约机制。因此在赋予法官独立权力的同时确立三审终审审级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的配套措施,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官队伍建设的推进,建立健全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推行三审终审制,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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