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1545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2009-07-24方良军
方良军
为了总结食品卫生行政执法经验,加大执法力度,调整执法方向,促进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现将我区2005—2006年1 545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如下。お
1 资料来源
根据我区2005—2006年的食品卫生单位统计年报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档案、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年报表进行整理,主要针对违法条款、处罚方式(罚种)、行业分布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お
2 结果
1 545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1条的占 48.48% (749/1 545),违法2条的占36.57% (565/1 545),违法3条的占13.07% (202/1 545),违法4条的占1.88% (29/1 545),违法条款及处罚情况见表1~表3[1]。お
3 讨论
我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审查不合格或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开业生产经营的处罚案件有887起,占34.10%,居第1位;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6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没有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处罚案件有795起,占30.57%,位居第2位。这主要是现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旅游城市饮食业季节性强及经营者存在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加上监督人员发现后理解说服较多,追查处罚少。因此,几乎所有单位都存在不体检违法上岗现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8条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案件有436起,占17.76%,居第3位;违反食品卫生法第9条,生产经营被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被处罚的案件有373起,占总数14.34%,居第4位;另外有食品中加药、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标准、采购食品不索证等案件均受到了处罚。
从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 545起案件行政处罚来看,罚款同时责令改正1 545起,居第1位;警告同时责令改正436起,居第2位;没收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373起,居第3位;对887起无证经营单位实施取缔。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警告并责令改进”占第1位的,只因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在食品卫生监督过程中,以书面警告较少,在今后的监督执法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口头警告。
2005年我所在街道设置卫生监督分所,增加了一线卫生监督员13名。同时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调动了监督员的积极性,对每条街路、每个社区进行了梳篦式巡回监督,卫生监督覆盖率大幅提高,对无证经营情况发现及时,故2年中共取缔无证经营单位887家,其中2005年对236家超过年检期限仍在生产经营的食品单位,在实施较低金额(绝大部分为500元)卫生行政处罚的同时,实施了取缔的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取缔主要还是采取书面公告取缔的形式,而没有查扣封存工具设施和场所的措施,但在立案处罚的同时,指导其及时办理、延续、年检食品卫生许可证,既做到必要的行政措施不缺失,又能体现行政处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也得到受处罚经营单位的敬重。同时与工商、技术监督、商贸等部门通力协作,整顿食品卫生市场秩序[2],加强监督力度,查处一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案件,销毁食品1 069.89 kg。在所有已受处罚的单位中,受处罚的主要是餐饮消费环节的经营单位,占处罚总数的69.32%(行业受罚户次数/总受罚户次数,1071/1545)。
从食品行业监督处罚情况看,受处罚率(行业受罚户次数/行业总户数)最高的是饮食业,为38.71%,表明卫生监督机构着重抓住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加大监督的力度,这对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多年来饮食行业的卫生状况是消费者关心的热点[3],也是食源性疾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卫生监督部门加强饮食行业卫生监督,对控制食物中毒无疑有较大的作用。对生产加工业、食品经营和自制零售业的监督执法力度较平衡,处罚率在15%左右,没有出现监管缺失或空白的领域。饮食业中被处罚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日常卫生管理和人员卫生意识缺乏,因为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只占很少一部分。食品经营单位中受处罚的主要是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而且在2005年49起该类案件中,总罚款金额181 583.00元,平均案值为3 705.78元;2006年42起该类案件中,总罚款金额181 500.00元,平均案值为4 321.43元,均远高于全部处罚案件的平均案值1 651.61元。说明监督监测是发现案件来源的重要手段,能发现涉案范围较大的一些案件,社会效益较好。
行政处罚可以反映执法的力度和卫生监督的广度,同时也暴露出我们监督的薄弱环节。随着下岗人员增多,农村进城经商人员的增多,无证经营被处罚为第1位,食品从业人员不体检“试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受处罚居第2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现象仍比较普遍,要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深入人心,使业主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お
4 参考文献
[1]李文智.1997—2001年桂林市286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广西预防医学,2002,8(5):308-309.
[2]邱从乾,何金观,吴军英.上海市奉贤区2001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J].上海预防医学, 2002,14(6):293-294.
[3]鞠琳,宋海波.武汉市1996—2001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2002,9(5):294-296.
(收稿日期:200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