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2009-07-22林宣怀
林宣怀
【摘 要】发展集体企业是繁荣城乡经济,满足人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也是方便群众生活的客观要求。故此,本文针对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重要性及其特点,与目前的集体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注意的问题谈谈一些肤浅见解。
【关键词】集体所有制企业 重要性 特点 承包经营
一、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重要性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其发展也不平衡,在这样的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既要积极发展自动化、机械化生产,又不可避免地保留和发展各种各样的手工业生产;既要发挥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作用,又要发展小型企业;既要不断提高各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技术密集程度,又要考虑劳动就业问题,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都要求有计划地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充分利用我国的人力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四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性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独立经济核算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集体所有、自愿结合。由广大劳动群众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资料,自愿结合组成集体企业,企业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群众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不得任意分割。(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除照章纳税,上缴合作事业基金以外。(3)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集体企业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好坏直接挂钩,集体企业在多劳多得的原则下,采用浮动工资、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等分配形式,职工劳动好、贡献大,收入就多,反之,收入就少。此外,集体企业还可以实行年终劳动分红,作为工资的补充形式。(4)实行民主管理。集体企业的决策机构是所有者大会或所有者代表大会,或者是代表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重大问题如企业发展规划、收益分配等由厂长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目前,集体企业普遍推行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此,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必须要注意下列问题:
1.企业承包后,不改变其集体所有制性质。尤其是乡镇集体企业它是农民举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其集体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能改变。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发包后新增的积累,均属乡镇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
2.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选择承包者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可以实行集体承包、厂长(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取合伙承包或个人承包。对企业的承包者,可以采用招标、招聘或企业职工推荐等多种办法选择。
3.承包指标要合理。承包指标一般应根据企业生产能力、企业发展潜力、市场预测、资金条件等,参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认真测算确定。
4.认真签定和履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参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发包承包双方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承包期以3-5年为宜。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5.承包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者是企业的所有者,它的主要权利包括收益权、监督权和处分权。即在承包企业盈利时取得约定的利润;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承包者对企业多余、闲置的生产资料的出租或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发包者必须履行交付企业,不非法干预承包经营权以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义务。承包者是承包期内企业的经营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者。
6.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承包企业税后利润净额除提取扶助乡镇企业基金和支付投资分利外,留给企业部分不应少于60%。厂长(经理)报酬可以从优,其收入可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3-5倍。
最后,承包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四、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发生亏损的处理意见
承包期内发生经营亏损应及时明确责任做好清算处理工作,首先要分析亏损原因:(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如遇台风、地震。(2)国家政策的改变造成企业政策性亏损。如因国家物价政策的突然调整致使企业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3)发包方非法侵犯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如瞎指挥造成承包者的经营亏损。(4)市场情况突变,承包者未能及时预料。(5)承包者经营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6)承包者从事违法经营,其违法经营财物被没收。
前三种情况应由发包方承担亏损责任。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包者对亏损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现在承包者对亏损主观上无过错,从而可以全部免除其责任。对发包方来说,承包合同是有偿合同,在他享有获得利润的权利的同时,就意味着他必须承担企业亏损的经营风险。对于第四种情况造成的亏损,承包者也应负责。承包者理应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变化,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至于最后二种亏损,是由承包者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依理而论,承包者应对由于其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承包者绝大多数是一般劳动者,主要收入来源于个人劳动。因而他不可能有许多个人财产。而乡镇集体企业规模较大,所欠的债务也往往是上万或者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承包者以自己微薄的收入去赔偿巨额的亏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他只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另外,从风险与利益的关系来看,承包者在年终盈利后将大部分利润上交,其报酬仅是全部盈利的一小部分,所得利益有限,承担的责任也应是有限的。这样,在订承包合同时,就得由承包人拿出自己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以此作为承担有限公司责任的物质保证。抵押财产的数额由订约双方协商确定,抵押金应不少于承包者盈利后能获得的利益。抵押财产虽然有限,但毕竟几乎是承包者的全部个人财产,企业经营的好坏与承包人有密切联系,可促使他发挥全部聪明才智和最大干劲,千方百计完成承包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