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经济价值与我国失信惩罚机制的构建
2009-07-22苏均和
内容摘要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一直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突出问题,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完善的惩戒机制是保证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借鉴美国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经验,当下我国需要在六个方面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收益”的惩治制度,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征信体系信用经济失信惩罚机制
作者苏均和,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系副教授。
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信用经济,即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以信用为纽带维系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的经济组织形式。信用作为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顺利进行、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前提,也是每一个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按照经济学的假设,每一个在市场中的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当信息不完全、制度存在缺陷时,经济人就会产生投机动机,从而选择有利可图的失信行为,引发和增加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显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是构建一个经济人“失信成本”大于“守信收益”的制度。因此,失信行为的泛滥不能简单归结为普遍性的道德沦丧,而是现有的制度本身存在道德风险,一旦这种损人利己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就会产生逆向选择,导致市场信用环境的恶化。
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一直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突出问题,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造成我国市场经济中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缺少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件——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赖帐等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不够,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过低。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用远超过其所可以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因此,要改变这种不良局面,关键也在于制定和推行一种使“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收益”的惩治制度,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制度,培育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
完善的惩戒机制是保证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功能特点而言,失信惩戒机制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各相关机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道德等多种手段,一方面,使失信者付出与其行为相应的经济和信誉损失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是一种联防机制;另一方面,使守信者获得相应的利益与方便,获得更多的市场发展机会。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或城市征信体系建设中,一个完备的失信惩戒机制应该兼备双重职能,即对失信行为的威慑惩戒职能和对守信行为的保护激励职能。一般而言,其必须具有如下几大基本功能:具备完整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不讲信用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快速收集到不讲信用的信息或举报;根据取得的证据判断真伪,并较长时间地保存原始不良信用记录;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作出按律处罚的决定;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各执行机构并迅速传达到市场;对守信者的激励等。
简言之,失信惩戒机制包含组织结构、信息传导系统、失信惩戒手段等几个要素。其中,失信惩戒机制组织结构是指失信惩戒机制中信用标准、惩戒手段的制定和实施所涉及的各管理机构与组织之间的构成及其关系。失信惩戒机制的组织结构一般由失信惩戒的主体、客体和中介机构组成,金融失信惩戒机制的主体主要是人民银行、征信局等征信管理部门,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业进行惩罚,或成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对企业、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客体则是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信息传导,是一个由直接失信惩戒循环流和间接失信惩戒循环流构成的纵横交错的信息循环网络,其中直接失信惩戒循环流主要指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一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这一循环流中,由征信监管部门通过国家政府管理、中央银行政策,直接干预监管和奖惩各企业及个人失信守信行为;间接失信惩戒循环流主要指中央银行及监管部门一征信网络、中介、媒体一信用产品传播一市场,在这一循环流中,通过征信信息网络记录、媒体展示等不同的失信惩戒手段,对各失信客体进行失信监控和市场惩戒。
失信惩戒的手段也因制度规则不同大致分为两类:行政司法惩戒和市场道德惩戒。司法惩戒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威慑力,是一种“事后救济”,是失信惩戒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宗旨是要使失信者明确并承担失信所要付出的人身自由或经济制裁等严重后果。失信司法惩戒威慑力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完备的失信惩戒法规,“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依法对失信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细化对各种失信行为惩戒的规则。同时,也可通过失信信息的查询、媒体公示或民间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外提供有偿的信用服务,将信用信息传递给信息需求者,最后通过需求者自身的决策行为,来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和道德约束。
美国是当今全球个人信用体系最为发达和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信用管理行业已有160多年的从业历史,基本具备了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灵活的运作机制和多样的管理模式,并在信用立法、失信惩戒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美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将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美国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明确规定:支持信用服务公司向当事人的交易双方、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有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而且失信行为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要付出惨痛代价。例如,在破产记录保留的7~10年内,消费者个人不可能得到新的贷款。其次,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美国对各类失信行为的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i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最后,司法配合,对制假售假、恶意侵权、随意毁约、言而无信等失信行为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裁量,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触犯法律的失信者将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行为也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使孩子从小就树立起良好的守信观念。
美国负责信用管理法案的监督和执法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这些政府管理部门对信用管理主要有如下功能: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适量惩处;教育全民在对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内,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在法定期限内,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注册新的企业;允许信用
服务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长期保存并传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信用记录;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制定执行法案的具体规则。
对失信者的惩戒,除了依靠政府上述做法外,还充分发挥整个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包括:利用各类信用服务公司生产和销售大量的信用产品,进行广泛宣传,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依靠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道德谴责和人们与之交易时的有限信任,对失信者信用产品负面信息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加以限制,使失信者必须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
在相对完备的信用体系下,美国还是爆发了与信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次贷危机。与其相比,我国的信用环境建设刚刚起步,学习和借鉴他方经验,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和建立有效的社会失信惩罚机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在我国建立信用体系惩戒机制的过程中,有六个方面相当关键:
第一,明确对失信者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我国可参照美国的做法,成立专门的国家与地方征信局,负责全面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将失信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一类是非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市经贸委、市工商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市质监局和市药品监督局等,充分发挥他们各自在本行业领域的信息管理优势,根据有关信用管理法规制定出明确的信用奖惩细则,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的惩处。各具体的政府管理部门应成立专门的信用监管科室,定期对有不良记录的经济活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披露,以示惩戒。
第二,建立反应灵敏、畅通有效的信用信息传输机制,包括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发布的途径等。首先,应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失信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依托现代化手段保证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对称,提高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比如,可以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业化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区域网络实现横向与纵向联合,借助各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把金融、税务、技监、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经营、完税、质量、民事和刑事等诸多可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并定期更新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和注册大厅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快速方便地查询到对方的资信情况。其次,要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比如建立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和“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建立企业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并及时在信用网站和大厅显示屏上向公众公布。对于个人而言,最好能以身份证为中心,完善个人相关信息,建立一个信用信息查询网络,使个人信用成为“第二身份证”和“经济通行证”或“经济护照”,使个人信用档案伴随其创业、找工作或信用消费等日常工作、生活的始终,使没有信用的人寸步难行,使市场经济主体视信用为生命,珍惜和维护自身的信用。
第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与奖惩制度。信用惩处的方式可以按照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分为多种形式,如道义劝告、媒体公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诉诸法律等,也可以对失信者实行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刑等惩处措施,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的足以抵补社会危害的代价。各地区征信管理部门应督促工商、银行、税务、司法、消协、技监、海关等具体职能部门制定出具体的惩处条例和细则,对存有严重不良行为者实行“严进严管”,要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惨重的代价。同时,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弘扬笃信守约行为,对一些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多次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实行“宽进宽管”,在办理证照、合同签订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还可以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银行信用额度较高的个人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等。
第四,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中,必须强化法律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就与失信惩罚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言,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制定和完善物权法与债权法、合同法与侵权法、企业破产法与个人破产法等法律,特别是要制定一部完善的侵权法,以便在确定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损害赔偿与损失赔偿、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方面有法可依,并且对失信和侵权行为起到有力的防范作用和震慑作用。
第五,大力发展信用中间服务行业。要从根本上整治失信现象,一个基本办法是政府要让信用管理行业的所有分支服务机构都能够生存并繁荣发展。信用分支服务机构包括:企业资信调查类公司、个人信用调查类公司、资信评级类公司、商账追收类公司、查询支票防伪打假公司、保付代理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政府应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发展一批资信评级类公司、商账追收类公司和查询支票防伪打假公司,并逐步发展一批保付代理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大力推动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第六,在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必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建立质检、工商、审计和新闻媒体为一体的信用监督制度,依托新闻媒体的力量,建立强大的舆论体系,增强社会舆论道德的约束力,并大力加强信用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信用行业协会在信用惩罚机制建立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编辑阮子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