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比受害者在价值上更高一等吗
2009-07-21太阳
太 阳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妇孺皆知的中国古训。宣称要实现或体现正义的法律其实就建立在“一报还一报”的古老观念上:你欠了别人什么,你就要还什么。
不过发展到现代,法律好像越来越背离这一古老的正义观念。比如,杀人者无端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却可以不死了。这还不包括那些可以请得起巧舌如簧的律师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过一死逍遥自在的有钱人——比如曾经轰动美国、至今仍有争论的辛普森“杀妻案”。
一个叫贝卡利亚的意大利学者在1764年第一个起来鼓噪要废除死刑。那时西方已经进入工业革命。虽然还在干贩卖奴隶到美洲和在本国掠夺农民、剥削工人的勾当,但已经认为自己很文明了。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实在是一种非常野蛮的刑罚。只有原始人和中世纪的粗野农夫才干这种事情,在文明人扎堆的社会还这样干实在是一种耻辱。贝卡利亚的厉声疾呼在很长的时间并没有在西方社会造成一呼百应的效果。但时间进入20世纪中叶,他的声音获得了如雷般的响应。很多具有“绅士风度”的人开始起劲地抨击存在死刑以威慑杀人越货的犯罪行为的死刑制度。各种民间和半民间的组织纷纷起来痛斥死刑的野蛮,为废除死刑而奔走呼号。一时间,这样的呼声成为“时代的最强音”。
废除死刑最有名的推手当属一个叫“大赫国际”的超国家组织。这个组织呼风唤雨,能量无法小觑。1961年,这个组织出版《大赦国际报告》和《死刑新闻》,积累了世界死刑发展状况的第一手资料,联合其他人权组织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声明。呼吁和敦请所有政府停止死刑的使用。一时间这些声音给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废除死刑开始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1976年,葡萄牙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很快。其他国家纷纷跟进,或在所有罪行上废除死刑,或在普通罪刑上废除死刑。或在法律上、实践中废除了死刑。据相关统计,到2005年10月4日止,世界上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只剩下75个。
废除死刑好像是好事。但问题在于用什么经得起理性检验的理由证明它确实是好事。认为死刑野蛮的人当然并不是只会喊口号。他们所提出的最大的一个理由就是认为死刑没有考虑到犯罪分子(即使他们罪大恶极)的人权。这真是不错的理由。在这个人权得到高扬的时代,几乎在世界上获得共识的一个观念是:人天赋地拥有人权,包括得到尊重,不被杀死。
每个在社会上生活的正常人都需要这样的人权。但是,鼓吹废除死刑的人并不在此止步,他们还认为,不仅普通人有人权,犯罪分子也有人权,犯罪分子的人权也应该得到尊重。他们指出:不错,犯罪分子当然应该惩罚(要不然还要法律干吗),但是,对他们的惩罚不能运用“肉体消灭”的方式,因为这样是侮辱犯罪分子,并进而侮辱到每一个人,甚至人本身。
这听上去好像不错。但是,这一“人权”的观点并没有解释清楚:如果说犯罪分子因人权而可以不死,那么他凭什么杀人,他凭什么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难道他的是命,别人的就不是命?或者他的命就比被害人的命值钱?
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把保护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了法律,所以禁止私人报复而必须诉诸法律。但是,如果一个人被杀死了,法律却让杀死他的人不死,这又如何让人佩服法律的公正?旁人当然可以喋喋不休地大谈杀人者的人权,可如果他们是被害人,他们会怎么想?同时,只是关注杀人者的人权,对于被害者来说是不是很冷血很不公平?还有一种为废除死刑辩护的观点,就是既然被杀的人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何必再杀一个人,这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损失。但这一观点几乎无法成立,因为法律的存在不仅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同时也有威慑潜在犯罪的作用。
简单地赞同或反对死刑本身没有什么意义。最重要的是对这一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得出最佳结论。
编辑姚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