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2009-07-16黄开敏
黄开敏
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出台,标志新一轮的基础设施投资热潮将在我国上演。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由于其节约财政投资等优势,将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拟在介绍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解释,对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作全面的解析,供各位同仁研究参考。
相关概念
1,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起源及概念
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领港公会特许私人投资灯塔并获得一定期限向过往船只收费的许可权。特权期满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也称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或给予一定的补偿,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又派生出BOO(build—own—operate)、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 transfer)、BLT(build—lease transfer)等。
2,相关法规
根据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不同形式,涉及准则层面的规定有:《国际财务报告解释性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权安排》(2006年11月颁布,要求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以下简称为“tFRIC 1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层面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称“解释第2号”)。
3,涉及的相关主体
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这一方式涉及的主体有八个,分别如下:合同授予方(政府)、项目发起人、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债权人、建筑商、保险公司、供应商、运营商。本文将建筑商和运营商合称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视角来解析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相关处理。
4,涉及的主要期间
从定义上看,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涉及的主要期间有:建设期、运营期和特许权结束期。
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为了更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借鉴IFRICl2的基础上,于2008年8月7日出台了解释第2号。本文以解释2号为基础,对解释2号未涉及的则借鉴IFRIC 12的规定,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设期的会计处理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基础设施的属性及其会计处理、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借款费用的归集、基础设施特许权的确认和计量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基础设施的属性及其会计处理
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下,项目公司如何确认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决定着投资成本的计量和摊销方法,进而影响到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下,项目公司经济活动的实质可以描述为通过投资建设“自创”取得了项目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或收益权,并未从合同授予方取得基础设施的控制权或者所有权,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合同授予方,项目公司无需对基础设施做出会计处理。
2,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
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模式下,项目公司是服务的提供者,先后向政府提供了建造服务、运营及维护服务。因此,在建造期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3,特许经营权的确认和计量
由于相关的资产不属于项目公司,所以项目公司对所建成的基础设施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特许合同约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相关资产。如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指出:本报告期末,长期应收款较期初增加353万元,主要是由于解释第2号发布后公司将子公司浙江奉化填埋场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基础设施支出确认为金融资产所致;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即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4,借款费用的归集
如项目公司取得一项无形资产,则该特许服务权是在项目建成并经合同授予方验收合格后授予的,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完全(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即计人无形资产的成本;否则,则应费用化,即计人当期损益。解释第2号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非自有资产的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上。至此,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如下:一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二是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中的无形资产。
(二)运营期的会计处理
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有: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
根据解释第2号规定,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中,合同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收入及费用的确定
项目公司在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运营、维护的
收入和相关费用。同时,除了确认正常的运营、维护费用外,根据特许合同形成的特许权的不同属性,分别作如下摊销:一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将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3,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
如果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有以下义务:(1)改良基础设施达到特殊服务目的要求;或(2)在服务特许权结束和移交之前,保持基础设施一定的使用状态。为完成上述义务,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即当上述义务成为项目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计量,项目公司应将上述义务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特许权结束期
由于本文只讨论特许权结束后,项目公司无偿交付相关的基础设施。所以项目公司在特许权结束后,与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费用均已确认完,只要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清算处理即可,本文不再阐述。
以下结合案例分析项目公司对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案例
案例1:合同授予方提供给项目公司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一)合同主要内容:A公司从某政府获得一项特许合同,主要协议内容如下,A公司在2000年~2009年内修建并运营一条高速公路,其中修建期为2年,运营期为8年,在运营期内A公司应按规定标准维护和运营公路,相应地A公司每年从政府无偿获得2000万的补偿,并且A公司在2007年末要对进行路面重铺,在2009年末,政府收回高速公路运营权,协议中止。
(二)主要假设:
1,所有现金流动发生在年末;
2,建造成本每年5000万、营运成本每年100万、重铺路面成本1000万(根据A公司测算);
3,实际利率每年为6.18%、借款利率每年为6.7%;
4,A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核算应收对价,其中建造服务的应收对价为成本的105%,运营服务为120%,路面重铺为110%。
(三)案例分析:根据特许协议主要内容,A公司应把这项特许权界定为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1,建造期(2000至2001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0年末,A公司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5000×O.05,),确认建造费用5000万(假设在年末发生,所以无利息)即:
借: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以下略)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000
2001年,A公司同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确认财务费用335万(5000x6,7%);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约10824万(5250x2+5250×0.0618)。至此,项目公司将此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以10824万元列报。利润表上,A公司2001年确认的利润为239万(250+5250×0.0618-5000×0.067,)。具体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
5574
投资收益
1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335
2,运营期(2002至2009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2年,高速公路开始投入使用A公司按合同每年从政府收取2000万的补偿收入,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长期应收款。利润方面有营运利润(100x20%)和投资收益。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投资收益
23
贷:长期应收款
1211
营运收入
20
银行存款
792
(营运成本100+财务费用692)
在营运期间,每年都作如上的会计处理,具体各分录的数字见表2。
案例2:合同授予方提供给项目公司一项无形资产
(一)合同主要内容:案例1的基本情况不变,除将“从政府每年取得2000万元的收入”改为“A公司预计将会在2002年至2009年每年收取金额相同的使用费2000万元”外。
(二)主要假设:
1,所有现金流动发生在年末;
2,建造成本每年5000万、营运成本每年100万、重铺路面成本1000万(根据A公司测算);
3,借款利率每年为6.7%;
4,A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核算应收对价,其中建造服务的应收对价为成本的105%,运营服务为120%,路面重铺为110%。
5,无形资产按直线法摊销;
6,重铺路面义务每年预提费用如下:2002年至2007年分别提取120万、140万、150万、170万、200万、220万,合计1000万。
(三)案例分析:根据特许协议主要内容,A公司应把这项特许权界定为一项无形资产。
1,建造期(2000至2001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0年末,A公司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5000×O.05),确认建造费用5000万(假设在年末发生,所以无利息)即:
借:在建工程
5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000
2001年,A公司同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资本化财务费用335万(5000×6.7%);同时,确认无形资产10835万(5250×2+5000×0.067)。至此,项目公司将此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以10835万元列报。利润表上,A公司2001年确认的利润为250万。具体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10835
贷:在建工程
5250
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335
2,营运期(2002至2009年)的会计处理
2002年,高速公路开始投入使甩A公司按合同每年从政府收取2000万的补偿收入,同时按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每年应摊销1354万(10835/8,)。利润方面有营运利润(100×20%)和财务费用。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预提费用
120
贷:无形资产摊销
1354
营运收入
20
银行存款
792(营运成本100+财务费用692)
在营运期间,每年都作如上的会计处理,具体各分录的数字见表2。
案例说明
(一)关于利润:上述案例1和案例2为简单起见,假定协议期限是10年,项目公司已收项目不变。实际中,协议期限会更长,收入会逐步增加,净利润会逐年增加。
(二)关于资产属性不同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比较案例1(金融资产)和案例2(无形资产)可以看出,项目公司取得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其会计处理的异同如下: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都按照建造服务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如2000年,案例1和案例2都采用成本加成法确认建造服务收入5250万元,并同时确认建造服务成本5000万元;2001年,案例1将借款费用33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案例2将其资本化到无形资产中。
2,后续运营期间,项目公司都按照运营服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其收入是不相等的,并且案例1确认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案例2分摊无形资产成本。如2003年,案例1采用成本加成法确认运营收入120万元,确认运营成本100万元,借款费用692万元,并同时确认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669万元;案例2按照收费金额确认运营收入2000万元、运营成本100万元、重铺费用120万元、借款费用692万元,并同时摊销无形资产1354万元。
3,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一是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确认,随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如案例1中,2000年按公允价值确认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2001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324万元,同时2001年发生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因此,2001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10824万元。二是无形资产按照建造基础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支出进行初始计量,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摊无形资产。如案例2中,2001年末,项目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成本10835万元(含借款费用335万元),并在2002~2009年每年按直线法分摊无形资产1354万元。
4,无论应收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项目公司的净收益合计皆为7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