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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的量化研究综述

2009-07-13刘红梅

当代经济 2009年10期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福利法规

刘红梅

【摘要】本文对国内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量化研究的方法和利用这些方法所作的一些研究成果沿贸易导向和福利导向进行分析和总结,从中可了解到当前国际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量化研究的进展,分析研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我国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标准 法规 福利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国内外学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但与传统贸易壁垒相比较,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数据收集的困难以及很难从其他关税、非关税壁垒中剥离等特点,如何量化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仍倍受困扰。“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可以想象得到的最难量化的非关税壁垒之一”(Deardorff and Stern,1998),如何量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成为当前学术界探讨的热点。不少学者主要是国外学者为有效测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进行了各方面的尝试,相应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量化方法。但总的来说,由于受数据和方法等条件的限制,有效的量化方法仍处在探索中。

一、度量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析框架

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提出了一个非关税壁垒的分析框架,总结了之前各类学者的研究,他们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三种经济效应。

一是“法规保护”效应,指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了外国供应商的成本,限制了进口。单从这种效应来看,主要侧重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但同时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像关税一样会给进口国带来很大的损失。由于没有关税收入,损失要比关税等价更大。这也表明关税等价仅适于测量贸易量效应而不能反映福利变化。

二是“供给移动”效应,主要包含进口对国内生产者的影响和技术法规本身可能的收益效应。其他学者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了一些特征:法规对大型和小型企业的成本影响不同、改变了竞争结构或市场规模、引起价格上涨和产生租金(Neven,2000;Fisher和Serra,2000);Maskus,Wilson和Otsuki(2002)通过出口国的过剩供给曲线和进口国的过剩需求曲线的相对移动说明了法规的歧视性。

三是“需求移动”效应,指法规所带来的信息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大量产业组织方面的文献对此也作了阐明。Bureau,Marette和Schiavina(1998)专门说明“需求移动”效应的信息方面:法规可避免“柠檬市场”问题、消除质量不确定性和减少消费者寻求产品的成本。Casella(1996)以及Fisher 和Serra(2000)阐明了法规的公共物品效应,有些法规和标准可引致交易成本减少。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提出的分析框架可扩展至多个市场情况,标准和法规可使需求替代弹性变大、带来网络外部性、甚至规模经济及其他贸易便利(Harrison,Rutherford和Tarr,1996;Maskus,Wilson和Otsuki,2002)。

Roberts,Josling和Orden(1999)采用局部均衡分析阐明了非关税壁垒的三种不同效应即非关税壁垒对福利的影响,许多学者在此分析框架基础上作了很多发展。然而,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析框架和经验估计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供给的影响、引致的额外成本、国内外产品价格差异是模型模拟的关键,但这些方面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而且其他更复杂的信息和贸易便利方面的效应就更难量化了,比如标准对消费者信心、支付意愿等方面的影响都是不确定的。从理论上,应用一般均衡模型可以说明技术规定对贸易的效应;但实践中,许多模拟只是在总量水平上完成的粗略估计,很多时候结果是值得商榷的。

纵观国内外学者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经济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和福利影响的分析上,为此对其的量化研究也大致分为贸易导向和福利导向两大类。从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的制定上看,福利分析更为全面客观,但由于国际谈判一直以来都强调对贸易的影响,所以研究成果相对较多。下面就各种相关研究从贸易导向和福利导向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和评述。

二、贸易导向度量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的方法及相关研究成果评述

经济学界普遍承认,技术性贸易壁垒在限制贸易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Maskus与Wilson(2000)、Baldwin(2000)等学者为主,试图从贸易导向的角度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定量测算,在此基础上就其对贸易的限制效果进行检验。从贸易导向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三类度量方法。

1、以价格差/关税等价为基础的方法及相关研究

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非关税壁垒可以通过比较本国价格和参考价格来衡量,最常用的方法是关税等价法。关税等价通过比较进口品价格和本国市场上可比商品的价格差计算得出。如果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保持不变,正确的方法是比较不存在壁垒时的价格和存在壁垒时的本国价格之差(Deardorff and Stern,1998)。然而,这两种价格都难以获得,实践中通常对本国和进口产品的贸易数量及供给、需求弹性作出调整以估计出不存在壁垒时的价格。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与本国进口商支付给外国出口商的发票价格(如进口商品的CIF价格)进行比较,通过价格差减去关税、运输成本和产品质量差异等可测度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税等价。

Campbell和Gossette(1994)把这种方法应用于包括农产品和食品在内的许多部门。他们做了复杂的调整使得产品为同质的,这种方法在两项研究中被专门用于农产品和食品部门。Calvin和Krissoff(1998)测算了在苹果部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税率等价。为了测算,他们比较了美国苹果在外国的CIF价和外国市场的批发价。他们假设价格差由关税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关税率构成,尽可能采用市场中同时空的同质苹果(同种类、级别和大小)的价格,并构建了运输成本。一旦知道了美国苹果在外国的价格和类似苹果在该外国批发市场类似苹果的批发价格之差,月度价格差比率就测算出来。该月度价格差由已知的关税率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税率等价组成。EC(2001)也采用此办法比较了在欧盟市场上美国生猪和禽肉的月度CIF价格和欧盟内可比商品的批发价格,在EC的同一个项目中还用类似办法度量了美国西红柿和苹果。Calvin和Krissoff(1998)得出结论:价格差方法可有效测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税等价;而EU研究认为这种方法不是很有效,在对西红柿的测算中结果取决于价格的选取。而出口价格随时间不同和产地不同变化很大,品质原因亦不能解释该变化。

以价格差/关税等价为基础的方法局限在于:第一,它量化的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非关税壁垒的综合影响,而无法单独度量出技术性贸易壁垒这样一种具体壁垒的影响。第二,它的前提假设是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是完全可替代的(同质的),局限性较大。第三,最主要的局限在于很难取得剔除了质量差异影响的价格数据。由于受数据所限,这种方法相对来说仅适用于同质或标准化产品。

2、以存量指标为基础的方法及相关研究

该方法最早由美国贸发会提出,可以用来量化非关税壁垒和估计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范围和程度。Beghin与Bureau(2001)认为可用该方法来定量和定性评估国内法规的重要性。有三类信息资源可利用:一是法规本身的数据,如法规数、本国法规文本的页数。二是产品被阻碍的频率数据,包括限制的数量、发生频率的比率、进口覆盖率等。经过严格假设,还可派生出某些指标,比如以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可作为符合国际标准的程度指标。三是企业就歧视性法规提出指控的数据以及国际贸易组织和机构对此类案件通报的数据。

以存量指标为基础的方法被广泛采用。两项研究以一国的标准存量为指标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流量的影响。Swann等(1996)在一项计量研究中采用英国和德国的自愿性国家标准数、两国认可的国际标准数,基于标准的频数指标对1985—1991年期间英国的净出口、出口、进口作了回归分析。Moenius(1999)也采用了存量指标的方法做计量分析。两项研究都把既定行业中的标准数用来度量标准的强度。Otsuki,Wilson和Sewadeh(2001)进一步扩展了该方法用最大允许的污染量来直接度量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度。Fontagne等(2001)采用一个更复杂的指标来评估环境法规的影响。其他一些研究采用了边境限制数据。Lux和Henson(2000)分析了在美国边境被限制的数量以评估进口程序和边境检验如何阻碍欧盟出口,他们的分析表明保护主要发生在特定部门,如乳制品。Henson等(2000)还研究了因卫生和技术原因美国对非洲、亚洲、拉美国家产品的进口限制。鲍晓华、朱钟棣(2006)以频数比率和进口覆盖率为量化指标,测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进口贸易的限制效应,得出技术性贸易壁垒频数比率、进口覆盖率和进口贸易额之间是显著负相关的,说明中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内生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

由于部门和产品间标准的重要性不同,不同标准产生的影响不同,用标准数或国内法规页数作为代理变量是比较粗略的;由于国家报告的不稳定性和跨国间未有统一的覆盖率指标,基于有关频数数据的估计也是有漏洞的;基于在边境事实上被阻碍的数据的测度相对可靠,但除了美国,各国这方面的数据都难以获取。受以上限制,以存量指标为基础的方法可直接用来计算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某一部门针对某一个或某一组国家发生的频率,评估贸易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这种方法可为计量估计构建指标,用这些指标作为计量模型(如引力模型)的代理变量的研究在进一步探索中。以标准数或频数等存量指标为测算变量,运用引力模型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来考察该变量对贸易的影响是目前贸易导向测量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对来说最有启发性和拓展潜力的一个方向。

前述Moenius(1999)作的计量分析即在对标准引力模型进行扩展的基础上,将标准引力模型中的GNP、人口、地理位置等因素作为常量,对双边互认标准、各国国内特定标准的数量及一系列虚拟变量进行估算。他指出两国之间技术标准信息的获取是造成双边贸易中成本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得出以下结论:双边共享标准导致进口明显增加;进口国异质标准虽然会大大降低非制造行业的进口,但同时也会大大促进制造业的进口。由于没有对规模效应和其他一些阻碍因素进行适当的处理,因而很难解释其回归结果。比如忽略了区域贸易协议中成员国会采取一致政策的指标,在估算中只考虑到颁布技术标准的数目,而没能区别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不同等。Maskus等(2002)针对此问题搜集了技术法规的信息,并将其考虑到模型的贸易等式中,从而获得关于自愿标准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不同影响的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还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技术法规制定情况结合起来,建立了引力模型。模型区分了标准与法规影响的不同:标准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对贸易有促进作用;而法规则限制贸易。引力模型不仅能找出在“边境效应”中法规的影响,还能处理二元或离散变量,这正是标准的统计特征。这种将存量指标和引力模型及计量经济学结合在一起的研究方法不仅能得出对贸易的影响,还为分析此影响和某一变量之间的关联提供了桥梁,能更深入地分析问题。

3、以调研为基础的方法及相关研究

以调研为基础的方法不能将具备贸易限制作用的法规和不具备该作用的法规区分开来。调研是通过对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主要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会面或调查问卷方式进行调查分析的方法。虽然这种方法通常是定性的,但可以缩小分析的范围,集中了解那些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不同对象国家的影响程度、重点影响的行业,从而有针对性的为政府采取正确的贸易政策措施提供信息方面的支持。调研方法还可用来为计量研究提供信息。

如欧盟(2000)就美国贸易壁垒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和美国贸易代表处(2001)就国外贸易壁垒提交的年度报告中都采用的是通过调研行业就其出口遭遇的限制提供的信息数据。OECD(1999b)对美、日、英、德四国三大行业55家公司进行了调研,其中一大行业为乳制品业。美国农业部(USDA)1996年对美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技术壁垒做了一次跨部门的调研,其调研的跨部门数据库主要用来说明基于经济利益的保护程度。许多学者都采用该次调研的结果对美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进行了量化研究(Roberts 和DeRemer,1997;Thornsbury等,1999;Thornsbury,1998)。Maskus等(2005)还利用世界银行对16个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调研数据库进行了计量分析。一些研究还专门就发展中国家如何达到SPS要求和遵守SPS条款进行调研,如Henson,Loader和Swinbank(1999)将调研和深入采访结合起来,把问卷发到发展中国家的联络点。里丁大学做的一些研究也是将调研和深入采访相结合。这种方法可以鉴别出最相关的一些问题并暴露出一些通识但属误解的看法,如Henson,Lux和Traill(2001)的研究表明欧盟出口厂商对美国主要抱怨的不是关税和卫生要求而是行政方面的延误及缺乏预见性;OECD(1999b)对乳制品的调研得出企业认为认证和批准方面的延误限制作用甚于标准。

以调研为基础的方法的局限性在于:由于被调研对象认为调查结果可能对政策出台产生影响,所以提供的数据和结果有可能出现偏差。在缺乏足够数据时使用该方法是有效的,比如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到美欧的产品面临的一些障碍等问题的认识。此外,在对一些壁垒衡量中容易混淆或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如行政管理中出现的贸易障碍等情况可以通过调研的方法了解到。而且一些技术法规主要是行业关心的问题,而经济学家们分析时往往考虑不到而没有作为模型中分析的变量,通过调研也可以弥补。

三、福利导向度量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方法及相关研究成果评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通过严格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相关合格评定程序来实施对贸易的影响。这些实施手段在短期会对贸易产生影响,还会对一国的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并且从长期来看,对一个国家的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还将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要全面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福利的影响,需采用测量范围全面的一般均衡分析方法,但限于数据搜集的极大困难,国内外学者更多使用的是以下两种方法来度量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福利的影响。

1、以风险测评为基础的成本—收益法及相关研究

以风险测评为基础的成本—收益法是根据风险测评的损失概率及大小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这种方法能表明法规对福利的影响包括哪些效应,而不是量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具体效应。对于纠正市场失灵的SPS规定,困难之一是难以识别其保护的强度。对达到法规要求所花费的成本与减少外部性的收益进行比较可以分解出一项法规的效率及保护的效果。通过分解福利效应,当其成本超过收益可以得出一项措施是福利损失的。当收益可忽略时,这种方法可以很好地检验贸易扭曲,用来评估当前法规是否具有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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