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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与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

2009-07-13胡俊超

当代经济 2009年10期
关键词:制度安排危害

【摘要】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冒非劣质商品、劣质非假冒商品、假冒且劣质商品的形式存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与制度缺失密切相关,建立和完善信息批露制度、消费者维权制度、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制度、征信制度是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制度安排。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 危害 制度安排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及危害性

1、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现象。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出现和制度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开始出现并恣意盛行。假冒伪劣商品存在于消费者个人、企业和政府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可按不同的纬度进行划分。结合《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内涵,按假冒和伪劣的关系,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假冒非劣质商品、劣质非假冒商品、假冒且劣质商品。

(1)假冒非劣质商品。这类商品是指在生产上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在质量认证上冒用名优标志商标,在包装上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商品。这种商品具有侵权性质,因其成本上大大低于正品成本而获得暴利。同时,由于价格低廉且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这类商品在低收入群体中往往具有较大的市场。这种商品的出现与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缺乏、识别能力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失关系极大。

(2)劣质非假冒商品。这类商品是指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这种商品大都存在于名牌商品和畅销商品中,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与包装标明的质量标准不一致,虽不存在商品侵权问题,但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由于资产的专用性较强,这种商品大多为经验商品,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在食品领域和药品领域对消费者身心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同时由于消费者求廉心理、炫耀心理的存在而具有一定的市场。这种商品的出现与企业诚信缺失、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政府监管不力关系密切。

(3)假冒且劣质商品。这类商品是指在生产、质量认证、包装上具有假冒性质且质量低劣的商品。这种商品不仅构成侵权而且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同时这种商品制作低廉、几乎不需花费多少成本而成为制假售假者的首选,它们的出现与政府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

2、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一,假冒伪劣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正品的价值,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损害了供求机制,从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第二,假冒伪劣商品制假造假成本低,盗用他人商标品牌,低价销售挤占了正品的市场份额,侵占了正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扭曲了竞争机制,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风险机制也被歪曲,优而不胜,劣而不汰,人为地造成了“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第三,假冒伪劣商品破坏了投资环境,影响了外地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2)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第一,增加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交易前消费者为确认选择正品必须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搜寻、甄别商品信息,增加了事前成本。交易中往往舍近求远到大型购物中心和专卖店购买以提高购买正品的概率,并且要与商家就商品质量保证进行磋商从而增加了事中成本。交易后由于售后服务不到位、售后维权等问题的出现增加了事后成本。第二,增加了生产者的交易成本。由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生产者要花大量成本研制、增加、更新产品的防伪技术,并提供给消费者免费查询。第三,增加了政府的打假治劣成本。假冒伪劣商品大规模、广范围的出现以及其复杂的生存机制,使治理难度加大,政府打假治劣成本提高。

(3)国家和各经济主体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和身心健康的损害。假冒伪劣商品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和国民经济的损失,而且给正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农资领域、食品领域和药品卫生领域尤其如此。据财政部经济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显示,2000—2004年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税收损失估计在500—1000亿元,统计显示目前市场上假冒商品总货值超过1370亿元,我国每年因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仅2009年上半年查处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达11.2万起,涉案价值13.9亿元。

(4)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沦丧和腐败的滋生。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诚信商业道德的扭曲,以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为中心,通过制假售假损害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自私自利的商业道德最终会损害和动摇商业道德的诚信伦理道德基础,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沦丧。同时地方保护主义中出现的设租、寻租行为,必然会滋生腐败。

二、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制度缺失原因

1、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选择和维权制度供给不足

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选择的出现是因为校正这种行为的制度供给不足,维权制度的供给不足则直接表现为制度短缺。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选择表现为购买行为的机会主义、有限理性决策和打假治劣的“搭便车”行为。购买行为的机会主义持侥幸心理,希望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到正品,而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这主要是信息公开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所致。有限理性决策往往以购买正品的愿望出发,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却产生知假买假的行为,这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供给不足所致。打假治劣的“搭便车”行为是因为消费者个体打假治劣成本高、打假治劣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而需要政府出台统一的制度规范、实行统一的行动所致。

消费者维权制度短缺主要表现为维权制度本身的短缺、制度执行力不够和缺乏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制度安排。维权制度本身的短缺主要是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制度不够,现有的法律条款规定比较原则,表述不够准确,操作上有困难,直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无法查询、申诉,要求修理、退货、赔偿,或者实施这些维权行为的成本高,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盛行。制度执行力不够主要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执法者素质不高,对执法者的监管不力,导致打击力度不到位。同时政府没有制定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一揽子制度安排,消费者在面对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态度消极、无所适从,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企业诚信制度缺失

企业诚信是以诚信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商业诚信,是经济伦理诚信、经济行为诚信、经济制度诚信的结合。企业诚信制度的缺失表现为企业经济制度诚信缺失和评判企业诚信的制度体系缺失。企业经济制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一种制度安排以公认的、规定的方式来形成一种信任结构,只有企业自身内省的标准,因此诚信的形成没有制度约束,导致个别企业为追逐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二是没有强制性实现企业诚信的制度,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行为按契约规定的方式展开,不能形成企业诚信的实践机制,因而不能约束企业不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三是契约本身的诚信和契约强制执行的诚信没有完整的制度保证,不仅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而且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是诚信的,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打假”往往变成了“假打”。

评判企业诚信的制度体系缺失主要表现为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一是征信的内容主要局限于企业资金借贷信用,没有正式涉及企业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政府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只是采取曝光、罚款等方式,没有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更没有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诚信档案。二是没有统一规范征信工作的法规,具体的征信采集行为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款支撑,数据缺乏完整性,也不能制约征信本身的不诚信行为。三是征信评判标准不统一,企业诚信数据没有对接、共享和联动,不能从多个层面来制约企业的不诚信经济行为。因此,评判企业诚信的制度体系缺乏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很多本身具有假冒伪劣商品性质的商品游离于治理范围之外,同时也不能建立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长效机制,往往使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死灰复燃”,成了“百变金刚”。

3、政府监管制度供给不足

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政府监管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监管制度体系不完整、具体的监管制度不完善、制度的执行力不够。监管制度体系不完整首先是没有将诚信作为辅助性规制纳入社会性规制的范畴,没有将诚信从纯粹的道德领域、内在约束上升到经济领域和有法制保障的内在约束,没有将能力诚信、强制性诚信和自主性诚信结合进来,因此社会诚信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约束作用很小。其次是监管主体和部门较多,经常性的联动较少,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是监管主体,但对药品等特殊商品又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同时物价局也实施监督职能,各个行业也有专门的行业监督,监管主体较多,职能出现交叉、真空,甚至可能相互推诿,对假冒伪劣商品监管缺乏效力。

具体的监管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在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销售的某些领域法律还没有触及到,如对地下经济的法律界定和规制没有出台专门的条款和法规。二是具体的法律条款不完备、不详整、操作性较差。三是对于同一假冒伪劣商品事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规,但不同法规的惩处力度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避重就轻,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制度的执行力不够也是不能够根治假冒伪劣商品的制度缺陷。制度执行力不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制度不健全,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人员不能完整理解有关法规条文的含义,执法力度把握不准确,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出现客观上的执法不严现象。二是缺乏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机制,执法人员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观上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三是不完善的政绩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地方保护主义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

4、制度缝隙的存在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是对制度缝隙寻隙的结果。制度缝隙可分为纵向制度缝隙和横向制度缝隙。纵向制度缝隙是指制度变迁中出现的制度缝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遗产约束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二是制度变迁速度的粘性使新旧体制之间出现空档,给假冒伪劣商品的制度寻隙生长机制提供了条件。三是制度变迁方向的“颤抖”使制度变迁不能完全按初始设计的方案进行,在利益驱动下有的地方政府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

横向制度缝隙是指制度联动中出现的制度缝隙。一是没有统一的信息批露制度和信息批露标准,信息传递渠道不顺畅,真假信息无法甄别,使假冒伪劣商品有可乘之机,并采用正当、非正当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二是监管主体之间没有联动,政府监管主体之间、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没有协调,没有将诚信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三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没有达到完整地统一,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有令则止、执法必严、全面接受监督。

三、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的制度安排

1、信息批露制度安排

信息批露制度安排就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批露制度和传递机制,改善因自然原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降低信息成本,消除“逆向选择”。

第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信息披露体系,包括社会征信体系、行业征信体系和企业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及时的、可靠的信息;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责任制度,打击虚假信息。

第二,完善信息传递机制。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通过激励合同、惩罚机制的设计和信号传递模型解决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信息甄别解决事后的信息不对称。

第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和信息进行媒体曝光,使之成为推动打假治劣的有力工具。

2、消费者维权制度安排

消费者维权制度安排就是要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体系,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增强消费者维权手段,降低消费者遭受假冒伪劣商品侵害的机率。

第一,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消费者打假治劣整体力量,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能力。

第二,实行“大部制”,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推进“大部制”改革,整合消费者投诉热点集中部门的职能,避免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保证消费者维权渠道的畅通。

第三,实施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通过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代理、支持消费者维权,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解决打假治劣的“搭便车”行为,提高分散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

3、法律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就是要完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制度,用法律的手段根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一,完善立法。一是加强服务领域的立法、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消费者购买服务领域假冒伪劣商品的维权能力,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商品。二是完善实物领域的立法,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力度,同时避免法律“真空”。三是加强各类法律和法律条款的协调能力,增强威慑力和打击力度,提高法律效力。四是创新相关程序,节省诉讼成本。

第二,加强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中介组织、执法人员的连带责任制度,保证执法的公证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

第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兼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发挥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合力。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实施诚信道德教育,帮助他们建立企业诚信文化。在实施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将诚信商业道德领域的某些因素上升到法律和规章制度建设的高度,实施强制性诚信制度建设。

4、政府监管制度安排

政府监管制度的安排是假冒伪劣商品能否得到彻底治理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政府监管制度的安排应从转变政府职能、增加政府监管供给、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等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监管体系,增强政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

第二,适应假冒伪劣商品监管的需求,建立诚信监管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丰富假冒伪劣商品监管制度的供给。

第三,加强对地下经济的监管,扩大假冒伪劣商品监管范围,杜绝源于非正常经营渠道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规范监管管理、统一监管原则、加强监管联动,建立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新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第五,依法行政,依据规则严格管理,加大监管的力度,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同时也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严格问责制,彻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地方保护主义。

5、征信制度安排

征信是对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诚信与否的经济行为的记录、调查并以此判断经济主体诚信状态的一种活动。征信制度安排为诚信监管服务,显示诚信状态,改善信息的不对称,制约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

第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并存的、运作方式市场化取向的、征信产品多样化、专业化、服务对象多元化、旨在改善市场信息不对称、防范契约履行风险特别是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集中度较高的、联动式征信体系模式,不断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第二,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诚信记录档案,通过诚信与失信记录的显示增加或减少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和降低企业家身价,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目的。

第三,完善征信立法,规范征信机构资质、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的保护、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规范征信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等。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 胡俊超:地下经济行为与诚信规制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

[3] 谢识予:假冒伪劣现象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1997(8).

[4] 叶霞:试析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J].南开经济研究,1994(6).

[5] 吴旭东、田雷:关于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1).

(责任编辑: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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