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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人犯罪看我国的亲情犯罪及预防

2009-07-05杨大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犯罪率罪犯刑罚

包 雯 杨大伟

摘要亲情的真挚与宽容给人们带来幸福和欢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已经开始腐蚀亲情。有数据显示亲情犯罪比例在刑事犯罪重呈逐步上升趋势,甚至现在亲情犯罪已被列入刑事犯罪首位。亲情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伤害的对象主要是家庭成员或恋人、情人这一特定人群。此外未成年人家庭犯罪率上升迅速。由于刑罚的严厉性,一旦被判刑罚,往往给未成年人带来永久伤害。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有价值的紧迫性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亲情犯罪的刑罚和预防均存在价值偏颇,过于严厉的刑罚使得本身简单的问题变的复杂化,机械化。

关键词亲情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29-02

一、亲情犯罪的特征与严峻现状

(一)亲情犯罪的特征

亲情犯罪主要是亲属间的刑事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家庭内部犯罪以及其他亲属间的罪犯。根据以上数据表明,我国目前亲情犯罪总特点形势非常严峻,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刑罚过于严厉。首先,亲情犯罪具有冲动性,尽管也有很多犯罪是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但是产生犯罪意图时往往具有偶然性,如:一时冲动,不了解后果的严重性。亲情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是偶然的,这种矛盾往往导致直接的犯罪行为。其次,亲情犯罪危害性大。尤其对整个家庭的伤害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其伤害的不仅是受害人,往往一次犯罪足以导致一个家庭的解散。第三,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我国正处于一个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的转型期,亲情犯罪所带来的伤害一定众人皆知,从而容易给周围的人带来消极意志引导。尤其对心理不稳定,容易受客观影响的未成年人更是产生致命打击。

(二)我国亲情犯罪的严峻现状

1.亲情犯罪案件数量比例高,犯罪率不断上升。北京市第一中院近5念来的杀人案件中,属于亲情犯罪的有49件,占13.4%。在农村地区由于遗产,赡养等原因造成的亲情犯罪比例更大,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影响极其恶劣。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亲情犯罪中存在一个恶性循环,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首先,由于封建文化传统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的家庭暴力问题是亲情犯罪的存在基础。目前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往往成为亲情犯罪的主要受害者。其次是家庭暴力上升到刑罚制裁的却很少,弱势群体却因为受到的这种遭遇导致其心理的失衡和观念的错位,进而又造成了女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持续上升。以上情况表明亲情犯罪的现状相当不乐观,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倾向明显。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上升,恶性案件增多。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其中因家庭教育缺陷,缺少沟通导致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或丧失,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重要的原因。更为严重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中家庭内部的犯罪比例上升。此外,暴力犯罪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点,由于不成熟的心理在遇到冲突时很难冷静下来解决问题而选择一个更直接的方式——暴力解决。这也是在中学的打架现象很频繁的原因,如果是问题家庭的孩子,那么他受到的教育可能导致暴力冲突升级或有外界因素的介入往往演化为一起恶性事件。总之,未成年人家庭犯罪是亲情犯罪的重要一部分,也是潜在性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必须将之毫不留情的扼杀在摇篮里。

二、亲情犯罪深层原因的剖析

(一)刑罚的严厉性和僵硬性

仅从亲情犯罪领域看,我国现在的刑事审判制度明显过于严厉,缺少人性化。经常是家庭内部犯罪的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追究致害人责任,而司法机关却强行介入经过一套司法程序使得致害人受到刑罚。正是由于亲情犯罪的特殊性,过于严厉的刑罚非但可以遏制犯罪,反而给亲属都带来巨大伤害,造成两败俱伤的恶果。如果被害人想要给致害人一个机会,这正是最好的感化方式,要远远胜于刑罚的制裁。而且也符合轻刑化的进程。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刑罚可能本身不会造成太大损害,但它带来的影响是一生的。 一味严厉、僵硬的刑罚措施只会导致二次伤害,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和解和家庭重建,这样也就失去了刑罚的意义。一次偶然的犯罪,如果处罚不当,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那给社会的危害要远大于一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点就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制度老化,规定僵硬,缺少人性化。监狱的宗旨是给改造罪犯,而非同态复仇。目前还没有建立能真正起到矫正的具体制度,如亲情会见制度,同居权等。仅从强制方面约束罪犯显然效果不如亲情感化亲情罪犯。监狱的价值偏颇,过于强调权力,缺少亲情,忽视罪犯权利,削弱了改造教育的功能也是导致再犯罪率上升的原

因之一。

(二)家庭内部教育失衡,忽视有效心理沟通

亲情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很大比例,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吉林省少年犯管教所2001年收押少年犯65人,2002年收押445人,2003年收押482人。一般犯罪的都是特殊家庭的孩子,往往这些孩子的教育背景家庭环境很复杂,长期受到虐待或父母子女间没有信任感。而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误区依然存在,父母和子女之前缺少真正的沟通,加之复杂的家庭背景极易导致未成年的犯罪。在河南某市的一所中学内,和父母经常沟通的孩子占17%,不经常沟通的占35%,基本不沟通的大约占一半。这说明父母忽视于子女间的亲情交换,这种亲情间的交换往往可以对未成年人一生产生重大影响。缺失了社会的法治环境,如果家庭环境不能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仅靠自己少许的经验如何竖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呢?

(三)社会法治环境的缺失

亲情犯罪的本质原因我认为主要是目前我国法治环境的缺失。其实,我国目前并不缺少法律法规,甚至有些部门法还相当先进。但是亲情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原因只有一个——中国缺失法制环境。正是由于没有这样一种法律实施的环境,即使一部良法也难以发挥作用。有人说中国人没有法律信仰,其实我们不是没有法律信仰,而是缺少一种法治意识。2000年在中国某中等经济地区农村的法盲比例达到75%,这是多可怕的一个数字。此外,在亲属邻里间这样的小环境中更是充满了嘲讽等负面因素(尤其在农村地区法治观念存在的错位)。如果行为人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换来了亲朋好友的不解,那么几次以后他的积极性就会明显降低,并加入了一贯随大流的典型国人思想。和西方发达国家比起来,我们的心中缺少衡量正义的工具——法律。如此反复,丧失了基本因素---土壤,良性法治环境也不可能形成。

三、预防亲情犯罪的具体措施

我们将从以下审判、刑罚、预防三个环节阐述亲情犯罪的预防。

(一)在亲情犯罪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逐步以矫正代替刑罚

刑事和解制度是广义的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它是西方刑事司法的一个创举,其最主要的理论核心是恢复正义理论。具体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我认为首先在和解过程中,诉辩双方(被害人可以平等参与)可充分阐述自己受到的伤害以及希望得到的补偿等方面内容,然后控方将正常情况下被告应处的刑罚列出,主要由受害方和致害方协商,但要强调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以一个月为限。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则进入实体刑罚过程,法院应遵循控方的意见和双方的协议加以判决。这样以来一般使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关键是刑事和解挽救了整个家庭,避免了目前严重的二次伤害,降低被告的家人也成为间接受害者的风险,从而体现走亲情犯罪的特殊刑罚性。因为多因为感情犯罪,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应该以矫正代替惩罚。

(二)多一些亲情,少一些犯罪,重视未成年人心理研究

对于亲情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我们主要强调的是感化。我认为亲情犯罪刑罚的基本原则是“多一些亲情,少一些犯罪”,基本理念是执法人性化,执法亲情化,用亲情感化犯罪。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要预防亲情犯罪,必须坚持亲情原则。充分考虑到罪犯的心理,让其真正意识到犯罪行为,而不是严厉的刑罚。因为仅靠刑罚仅能给罪犯暂时的威摄力,只有亲情才能将犯罪意图彻底清除。具体说,在案件侦察阶段应当建立亲情会见制度,让亲人介入案件了解案情并劝说嫌疑人。在审判期间,法官应注意将造成的家庭影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在轻刑化理念的基础上减少监禁性刑罚,注重感化罪犯。此外,必须从心理上解决问题,注重心理研究,化解心理矛盾,才能治标治本。根据刑事犯罪心理学的分析,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具有心理和行为不稳定、悔改容易、可塑性强等特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即便是受害者也不会将自己的孩子送入监狱,既然受害者可以本着善良的心原谅罪犯,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为未成年人主动吸收既存事物积极性的能力小于被动吸收积极因素的能力,鉴于我国监狱的管理和现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而且容易交叉感染,并且很可能增强其犯罪意图,反而成为惯犯或重刑犯的帮手。未成年人一旦脱离家庭的关心,很长时间也难以消除其自卑感,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改造的初衷,不符合亲情犯罪的刑罚价值。

在此强调,亲情犯罪的刑罚要从轻,尤其在亲情犯罪中慎用死刑。具体可以分两种,非监禁型刑罚和监狱矫正。对于情节轻微的家庭内部亲情犯罪,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意不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时,检查机关就不应介入。但是公安机关可以合理的介入,对致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进行非监禁型刑罚,目的是让其认识到家庭的温暖,消除其畸形心理,重新融入亲情中。但对于累犯以及情节恶劣的罪犯,如果对其处以非监禁型刑罚对社会还会造成危险,就应当进入监狱矫正。通过减少监禁时间、降低减刑标准促使其改过自新,真正体现出刑事和解的人性化以及刑罚的效率和公平原则。

(三)亲情犯罪的三重预防——家庭内部预防,学校教育预防,社会综合预防对于普通的亲情罪犯(一般是成年犯),采用家庭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社会预防中的基层组织要充分起到调解的作用,一旦有矛盾要及时介入,在解决纠风中起到积极作用。而对于未成年人罪犯要以家庭内部预防为主,学校和社会预防为辅。要加强家庭道德观的重新塑造,家庭成员之间要掌握正确的沟通方法,对孩子要正确地关爱、引导和谈心。社会应加强心理辅导机构的建立要真正抑制亲情犯罪,避免亲人相残的悲剧不断重演,就应法治与德治并重。首先应根据犯罪年龄不断低龄化的实际情况,将法律责任年龄提前,取消少年犯的"年龄假期",让未成年人担负与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责任,以使他们对法律产生敬畏。此外要积极发挥学校班主任的法治辅导员角色,对自己班级的学生给予关注,让学生充分意识到犯罪的危害性。重视对缓刑未成年人罪犯回访,家庭和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避免其再次犯罪。定期在学校开办法制讲座,或服刑犯的现身说法教育,增强法律威摄力。一言以蔽之,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注才能真正预防或降低亲情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结语

亲情犯罪挑战道德底线,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领域的新动向。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失调、社会不良思潮的侵袭、个体文化素质偏低及法律意识淡薄,是犯罪率升高的主要原因。只有改变现有的亲情犯罪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建立一套以人性化和亲情化为原则的亲情犯罪制度,才能真正使得亲情犯罪亲情化,才能感化罪犯,避免二次伤害。一言以蔽之,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们必须建立一套亲情犯罪制度,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继续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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