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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在桂中山区的权力互动

2009-07-05刘长芝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
关键词:归流土官土司

石 龙 刘长芝

摘要中央政府一直以来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迥异于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地区,这便使得中央与地方权力的互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从清末民初中央政府对忻城土县的改土归流探讨了这一过程及其特点。

关键词改土归流中央与地方的权利互动忻城县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05-02

一、忻城县概况

宋庆历三年(1043年),朝廷将羁縻芝州、纡州和归思州归并为忻城县,委流官治理。自始祖莫保明洪武年间

(1368-1398年)任土官协理忻城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土官莫绳武被革职,忻城莫氏土官传袭二十任。莫氏土官以协助朝廷平定地方祸乱起家,多次参与王朝镇压农民起义活动,获得朝廷赏识而不断承袭,直到民国十七年(1928年)忻城土县才进行改土归流,复为正县。在忻城莫氏土官的传袭大多是平稳承袭的。由于土官自行负责地方一切事务,因此莫氏土官便利用中央政府赋予的权力按照自身及宗族的利益来设置土县的各项事务。如从清朝初年起,朝廷便强令全国范围内编制和推行保甲制度,实行“连坐制”,但是忻城土县编设里、堡、村、甲,却是按传统的地域村落划定户籍来达到规范行政方便管理的目的。此外,在行政人员的委任上,莫氏土官的官族成员和亲信担任土县一切行政官职,并对土县的社会生活进行了种种规定,最终建构了一个能深入到基层的统治网络,形成了以土官为重的社会等级秩序。

二、中央对广西的改土归流

由于土属地方的环境特点,中央政府一直以来都对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政策,一直是以“齐其政不易其宜,改其教而不易其俗。”

土司制度是一种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对当地土酋的驾驭和控制,不同于内地的统治政策。土司制度经过元明清三朝的不断调整和完善达到成熟。在土司制度下,土官仅需向中央政府归附,完纳贡赋。此外土官自行负责地方一切事务,包括土官自身和地方行政人员的公务及生计开销,土官治理的土属地方处于自治的状态。

随着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强化以及中央政府开拓财源的需要,中央政府开始大力进行改土归流,铲除政治上的隔膜,造成统一由流官统治的局面。中央政府对广西的改土归流大多是从上而下进行的,一般改土归流的对象往往选择有利时机从势力最大,最不顺从中央调遣的土属地方开始,利用征剿、众建、他迁、新置、自然过渡等手段进行。“到了清末,经过同(治)光(绪)时期的一些改革……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得到加强,清政府对壮族地区的汉化步伐也逐渐加速。这一时期,封建国家除了废除部分壮族土司,还通过建立流州县承审土州县制度、选任佐杂官制度、科举考试制度、大量派出弹压员制度等具体措施,逐渐将壮族土司地区引导到与汉区划一的管理模式,使壮族土司地区无形中汉化。”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权力的互动

(一)政治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博弈

在政治上,中央政府通过不断蚕食土属地方的权力来逐渐削弱土官在地方上的影响直至最终废除土官,其主要措施包括:

1.设流官分权并废除土官

中央政府是通过在土属地方设置流官来削弱土官在地方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忻城土县最初设置的流佐贰官是汉典史豍。忻城土县第一任汉典史设立于康熙47年(1708年),历49任至光绪33年(1907年)改设弹压官员为止。除此之外,清政府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规定由宜山县承审忻城土县的刑事诉讼案件。土官作为土属地方的最高权力拥有者,在审判上集裁决者和执行者双重身份于一身。中央政府对于土官司法权的削弱和剥夺,直接使得土官在利用刑罚来维护自身及宗族利益变得越来越困难。

忻城莫氏土司在光绪三十二年(1908年)因罪被革之后,清王朝便“革广西忻城土知县莫绳武职,追取原领号纸缴销”,开始对忻城土县进行改土归流。(卷558)“号纸”是清王朝发给土官承袭的一个凭证,而莫氏领号纸被缴销意味着莫氏宗族的承袭已经被废除。弹压委员的人员由流官担任,全权代理土官来治理土县。这表明中央政府在名义上已经全面取得对土属地方的控制。弹压官员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是中央政府眼中自身权力成功渗透至土属地方的标志和终结。

2.中央军队深入地方镇压动乱

在土司制度下,朝廷要求土官自行组织土兵来维持土县治安。但在“嘉庆十二年(1807年)六月十二日丑时许,天地会党首领……命会众……偷劫思练堡卜佑村土官后裔莫骄家财物。恰遇宜山县令赵品金率兵在乡巡缉,闻信即分途堵截……是为清王朝镇压忻城会党之始。”官军深入土属地方巡缉,这在土司制度下是异常的行为,可以认为这是中央朝廷对土属地方增强影响力和控制力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面对着中央政府对于土县的渗透,莫氏土官做出不少应对的措施来进行抵制:

1.继续把持司法权

“从朝廷到布政使司和庆远府,均明令限制忻城土官的司法。忻城的土官,没有处斩的问罪权,凡捕获死罪犯人,皆解送府城审判,未解送前只能关在黑牢铁笼中,也有未解送府城前而关在铁笼死的。”如此一来,那些未解送府城前而关在铁笼中死去的犯人是如何出现的呢?根据土县以前的审判惯例,可知道这些犯人仍然在土县初审之时便遭受重刑。除此之外,深得人心的第一任弹压叶霖森(1908年上任)在县治于圩日设桌听讼,“有案即诉即审,免受衙门土官的欺压和衙役的勒索,可谓便利之至,是土县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新鲜事。”这说明了莫氏土司仍然能够把持着土县的司法审判权。

2.排挤与己不和的流官

由于在土司制度后期地方不稳,土官便借地方动乱来扩大动乱造成汉官督辅失职而遭到撤职。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三月初,会党领袖覃火生率众攻打忻城土县,势不可挡。“时任忻城土县汉典史方振元,土知县莫绳武,因土汉挟嫌,方振元有警不报,莫绳武遇事推诿,会党借机大起……经庆远府查悉,将汉典史方振元撤职,另派梁鸿芬抵忻城任清乡委员,莫绳武为协理。”这是忻城土县流官第一次被撤职。由覃火生领导起的会党动乱一直延续到光绪三十三年才最终被镇压结束。但是就在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代理忻城土县弹压委员候补巡检倪孝先,在忻弹压期间,谎报军情,诬良为匪以邀功,到处勒索钱财,被革职,发配新疆效力赎罪。”覃火生引发的动乱对于忻城土县的影响是非常重大和长远的,以至如今“忻城县的群众喜欢用‘象‘乱覃火生一样,来形容动乱不安的局面。”因此倪孝先的“诬良为匪”和“谎报军情”便值得商榷了。而这连续的两次对流官的撤职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莫氏土司排除异已流官的影子。

3.土官后人成功回任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广西巡抚张鸣岐上奏朝廷请求开办土司学堂来“今日整顿土属,必先造就土官,使先受教育,拟特立土司学堂”[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5801-5803页)。清王朝是希望通过举办土司学堂来造就高素质土官使其更好地传袭并且改变土司境内教育落后的状态。末代土官莫增荪将其长孙莫祥麟送到土司学堂进行学习,并莫祥麟在民国10年和民国14年两度成功回任忻城土县弹压官员。清末的政策法制在民国十年和十四年都“奏效”了,这是很耐人寻味的事情。这与流官不能成功掌政土县和莫氏土官宗族为继续控制土县的努力都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关系。

(二)经济方面:争夺地方经济的控制权

对于地方经济的控制关键便在于地方经济信息的获取和赋税的缴纳。莫氏土官隐瞒土县土地信息的独特方法便是不论土县发生何种灾害也不上报中央政府。根据律法和行政规范,中央政府在接到地方发生灾害的奏报之后便会派遣人员来进行勘灾和查赈。据《清实录》(版本加注)中的记载,忻城土县周边的土属地方多年来都时常向中央政府申请赈灾,但处于其中的忻城土县却一直得以幸免。作为一个公认“十年九旱”的地方如此多年没有上报灾害请求蠲缓是一个很反常的现象。而“光绪十四年(1888年)水虫灾害交加,山洪暴发,田禾受淹,庐舍被冲,虫灾接踵而来,灾黎遍野,背井离乡。”这明显是土官瞒报灾害。莫氏土官忌惮因上报土县的灾害而使得中央政府派员到土县赈灾,将打破莫氏土官一直要努力隐藏的地方经济信息。这将会导致土属地方贡赋额的增加和莫氏土官控制田地的减少。

由于莫氏土官坚决不上报地方的受灾情况,中央政府只能主动对土属地方的田地进行清查才能获得地方经济信息。弹压官员多次清查了地方土地,但莫氏土官对自身的土地保护得很好。“民国二年、五年、七年,土县弹压曾三次清查土司的土地占有情况,都没有查清。土县改流后的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又第四次清查,仍然没查出结果。”“清朝末年,因社会动荡,土地隐匿、买卖相当普遍,土地所有权变异和混乱,田赋征收难以进行。民国元年(1912年),忻城土县田赋银仅有130余元,较清代正常田赋减少。民国四年(1915年),广西政府当局举行清赋,清出大量田亩。”上述材料说明中央政府对于土县的田地清查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

虽然弹压官员在土县清查出大量被瞒报的土地,但莫氏土官早已侵吞了不少官田。“失去行政权的土司变成大财主。改土归流后,莫土司所有全县的三十二万租谷的“官田”应全部移交流官,作为全县粮赋的收入。在交接前莫土司暗中把县城附近都乐、板六、范团等处的五万斤租谷的‘官田,入立契约,变成卸任土官莫增瑞及其大哥莫增荪等的私人田产。民国二十几年省里派人来清理公产,但清不出名堂。隐瞒为己有的五万斤租谷的官田,仍然是莫增荪、莫增瑞兄弟等的私有财产。”对于那部分土地,弹压官员和地方土民都无可奈何。

(三)社会生活:打破土官宗族的文教垄断

1.教育

在土属地方,土官及官族垄断文教的局面是普遍存在的。莫氏土官规定土民子弟要参加应试必须由土官知县出具家庭清白的证明才能够报名,并规定:“本邑土民凡三代以内有前科、有同姓近亲婚配、种役田、当差、卖粉、吹鼓手、抬轿、打更、清道夫、唱戏、阉鸡阉牛阉猪、剃头理发、巫婆鬼师等职业者,被视为三教九流,其子弟不准报名应试。”这一规定使得绝大部分土民子弟丧失参加应试的资格。针对土官禁止土民读书的应试,清王朝官员屡次上奏朝廷希望对土官宗族垄断土县教育的状况进行扭转。如嘉庆九年(1804年)御史朱桓奏:“今广西土民等读书应试,不准土官阻抑。”(卷138)。在中央政府和土民自身的努力下,有不少土民冲破了莫氏土官对土属地方的教育垄断。但土官对于那些获取功名的土民并不予以录用。

2.生活秩序

在生活方面,土县仍然存在许多由土官制定出来的规禁。如“民国时期,每逢喜庆节日,居民要舞龙舞狮,都要先去拜县政府和莫大少(增荪)的家。”这一习惯说明莫氏土官家庭在土县仍居显要位置。“改土归流之后,县政府对原来的土官和官族,仍分配给一定的官田让他们经营收租以维持一定的生活,原来的‘挑夫田、‘斟酒田以至‘轿夫田等为土官生活服务役田并没有随着改土归流的完成而完全消失”。

最后,土县的发展建设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土官的配合和支持。“1928年忻城土县改流之前几年,广西的国民党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公路交通建设,忻城土县也位列其中。这里的忻城土县虽然是流官弹压,但土官的势力仍然十分强大,有大事都要拜叩土官。”这说明莫氏土官宗族在地方社会秩序中仍处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结语

通过清末民初中央政府对忻城县的改土归流这一过程进行探讨,我们清楚地发现桂中山区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权力互动。中央政府采取逐渐削弱土官权力和增强土属地方流官权力,从而最终废除土官而委任流官。而土官面则尽力地进行了抵制和削弱。在政治上,土官尽可能地排挤异己流官,但又顺应中央政府的要求。在经济上,土官在改土之前侵吞官产而保持霸占。在社会生活上,土官及其宗族仍尽力控制着地方社会生活,维持着以土官为重社会秩序。这种权力互动,使广西土属地区的发展出现了曲折发展的趋势。土属地方的发展并没有像中央政府设想的那样得到有力地推动,只是发生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但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但土属地方的发展也没有像土官希望的那样保持着一如既往的封闭状态,但仍保持着土官宗族在地方秩序里的主导地位。作为土属地方传统力量与作为外来新的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清末民初广西地方社会的发展呈现其自身的特点——土属地方出现了流官统治区的发展趋势,而土官势力仍在尽力主导着地方按照原序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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