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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的比较分析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国际公约政治权利公民权利

陈 暄

摘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虽然产生的背景相同,但是两个公约却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本文通过对其异同的分析来加深对两个公约的认识,进而通过分析两个公约与中国《宪法》关于人权的内容,从理念、形式和文本等方面比较二者的差异。

关键词人权两个公约中国宪法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15-0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中国《宪法》关于人权所规定的内容各有不同,通过比较分析两个公约之间、以及两个公约与中国《宪法》之间人权的异同,从而深化对人权概念的认识和理解。

一、两个公约的产生背景

(一)《世界人权宣言》

现代人权国际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历史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希特勒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行径令人类心有余悸;同时,人们相信,用国际联盟的力量可以制止侵犯人权的暴行。

人类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空前的人间劫难之后,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大会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一些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国家正式提出了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提案,开始遭到了美国、英国和前苏联反对,但亚非拉美国家坚持制定该宣言。

1946年联合国大会上,智利、古巴和巴拿马等国家又重新提出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协议。动议没有获得通过,但联合国大会会议同意把上述国家的提案交给新设立的“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处理。这样,《世界人权宣言》就被提上了日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世界人权宣言》。

从整个《世界人权宣言》诞生的过程来看,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展开了充分的讨论,都力图按照自己关于人权的理解构造《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实际上是互相妥协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包活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人权文件——尽管它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二)两个公约的产生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人权委员会就开始启动起草国际人权公约的程序。分歧又在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之间发生了。发展中国家努力要求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至于同等的地位,而发达国家则主张突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经过长达近20年的努力,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全票通过了两个人权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1976年,批准的国家达到法定数字,两个人权公约开始生效。

联合国大会的决定是两种不同意见折中的产物。也正是这一折中打破了僵局。分别制定两个公约既可以照顾到两类权利不同的执行体系,又可以使不愿意同时接受权利的国家至少能够通过参加其中的一个公约而接受一类人权,以免因为不接受其中的一类而不得不放弃全部。

二、两个公约的比较分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尽管有着相同的产生背景,但是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相同点

宗旨和国家法依据是相同的,由于两个公约都来源于《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的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关于自觉权的规定是相同的;关于平等原则与平等权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于工会自由的规定也是大致相同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包括罢工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罢工权;关于人权的限制的意向相同,两个公约规定人权权利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是对“人权限制”的限制;两个公约都有对儿童、家庭和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两个公约都有相同的旨趣等。

(二)不同点

1.理念的不同

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当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了实现人权的可能,人权将会经过立法确定下来。而两个公约最大的不同,在于人权理念的差异。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之害。以自由为内容的消极的人权,要求国家不干涉、国家权力受到限制,此种人权的实现不需要国家花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是消极的人权。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其目的在于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以受益权、社会权为内容的积极的人权,要求国家积极介入,此种人权需要国家实质性的投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就是积极的人权。

这两个公约针对的是性质不同的人权,但这种不同是相对的:劳动权在社会权为内容的积极权利体系中就具有较强的自由权这一消极性质,即国家权利亦不得侵犯公民享有的职业选择自由、劳动者劳动结社自由等权利。

2.文义的不同

(1)国家义务的履行时间不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规定的国家义务是“即刻性”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渐进性性”义务。

(2)执行体系上的差别: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规定了三种公约履行的监督程序:报告程序、国家间的指控程序、个人申诉程序。执行体系多元。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单一的报告程序。执行体系一元。

三、两个公约与中国《宪法》的比较分析

中国宪法在第四次修改中,第一次将“人权”这个词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政府也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意味着我国对公约中的条款的认可。这些条款与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有着密切的关联,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

(一)理念的不同

人权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三代人权(也有的认为是四代人权,但是普遍认同三代人权的说法)。前面提到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以下所述的第三代人权,是与我国的人权理念密切相关的人权概念。

第三代人权:是在反对殖民主义过程当中提出来的,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涉及到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集体人权。

与西方个人人权理念不同的是,我国的人权理念是集体人权,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等。中国近代史揭示了一个基本道理:没有民族的独立,就没有中国人民的人权。任何人权包括集体人权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障。某些集体人权同时也是个人的人权。例如,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既是集体的人权,也是个人的人权。如果这些集体权利形式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同时也就保障了个人的人权。

人权概念本身是在发展的,是有其历史过程的。在实现人权上,人权的实现是社会提出的要求,不同的社会阶段提出不同的人权要求。从人权概念、内容发展上可以看出来,在资产阶级时提出公民政治权利,工人阶级要求得到解放,不满足于形式上的投票权、选举权,而且要求得到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要求享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解放运动起来之后又提出来自决权和发展权。人权和社会发展是同步的,这是人权的提出,有历史阶段,并不是所有人都接受现在的人权概念。人权的实现也是有一个过程的,并不是人权概念一经提出,人权就会马上得到实现。

(二)形式的不同

中国宪法共4章138条。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我国在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具体的内容要由次一级法律来实现。

(三)文本的不同

1.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不同

这种情况一方面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某些公民基本权利,两个人权公约并没有规定,比如申诉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两个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我国宪法并没有予以规定。例如,最具代表性的有关迁徙自由的问题。《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认为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却没有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这或许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还不可能为公民的迁徙提供充足的,可供自由选择的条件。

2.某些权利的内容不同

比如受教育的权利,两个公约与我国宪法都有规定,但是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受教育者可以自由选择受教育的区域和方式的内容等。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项规定既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关于工作权的规定存在重大差异,更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3款(甲)项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使服强迫或强制之劳役”严重冲突。因为义务从法律原理而言是指公民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直接后果是要承担包括法律制裁在内的法律责任。所以,中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的义务的规定显然包含了国家可强制公民劳动的意味。

3.对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同

对权利的保护程度方面,我国宪法同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是明显存在差距的。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而在我国宪法中,仅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而不规定举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相形之下,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就显得较为空洞。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明确规定,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人人在其行业中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等。而我国宪法只规定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休息权,男女同工同酬等,而没有具体到对晋职、晋级权的保障。作为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也未做出相关规定。据实而论,随着现代文明的日益进步,工作权的内涵正在发展与丰富,由于职业竞争的残酷性,国家如果仅对就业权提供保障,无疑只是一种浅层次的保障。从人的身心发育和素质完善的角度而言,晋职晋级权的保障不容有丝毫怠忽。

总之,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和我国现行宪法的完善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逐渐发展和不断成熟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逐步纳入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法律的国际化也成为21世纪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也必然会越来越完善,我国人民一定会享有越来越广泛的现实人权。从而实现我国人权宪政体制与世界人权保障体系的协调与融合,推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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