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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纳税服务的若干问题思考

2009-07-02金爱兰

学理论·下 2009年4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纳税人纳税

金爱兰

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把为纳税人服务提到了重要位置,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明确了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何正确理解和全面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则是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纳税服务的关键所在。

一、科学界定和理解纳税服务

1.纳税服务的目的、本质与原则。纳税服务应该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概念,正确理解纳税服务的含义,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澄清服务上的模糊认识。从服务的社会属性看,纳税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纳税服务的本质是护法维权,通过推动税收的公正、公平,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基于这一目的和本质,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纳税服务把握的主要原则应该包括:一是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利益;二是在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上要有创新,要利用科技手段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简洁、快速、优质的服务;三是要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场所、手段和技术,减少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2.从狭义上定位纳税服务。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狭义的纳税服务应是无偿的提供公共产品,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便利,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便捷、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

3.从广义上定位纳税服务。广义的纳税服务,应该是在遵循税收“法治、公平、文明、效率”原则下的公平税负、严格执法、文明服务、效率管理。它包括立法服务、管理服务、办税服务、执法服务和维权服务等系列服务体系。

4.从经济税收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角度理解和推进纳税服务。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的目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责权利对称平等的税收管理形式。

二、纳税服务的国际发展趋势及借鉴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运动给西方国家纳税服务带来了变化,也是西方社会政府行政改革的缩影,为世界各国特别是为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构建新型的纳税服务体系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是纳税服务的发展趋势;二是把纳税人视为顾客;三是引入企业化经营管理经验,强调激励和绩效评估;四是纳税服务的社会化;五是纳税服务要体现信息化的要求;六是

一切以顾客满意程度为衡量标准。

三、影响纳税服务进程的成因分析

1.税收政策环境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税负公平是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之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形成的,税收负担在当时虽存在某些不公平现象,但矛盾并不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却未能适应这一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不公平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这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对经济形势估计不足,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常常是一个政策刚出台不久,不仅纳税人甚至税务机关还未见到正式的红头文件,政策又被重新调整,令人们措手不及,应接不暇。另一方面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比较突出。

2.税收管理环境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征管部门混乱,缺乏职能整合,导致服务水准降低。二是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含量不高。严密的税收监控体系是保证税收制度实现的关键。虽然我国也很重视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建设,但是很少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各协税、护税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许多部门和单位往往因自身利益需要不愿意承担协税护税义务。三是税务代理业发展缓慢,代理行为不规范。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虽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代理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税务代理的行为极不规范,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也难以适应代理业务的需要。

3.税收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立法不完善。尽管目前税收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应看到,现行工商税制在立法上还存在法律级次低、法律效率不高的问题。二是从税收执法环境的外部原因分析,我国的税收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纳税人理性化程度不高,税收遵从水平较低。纳税义务观念淡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税收遵从水平很不理想,大大束缚了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三是征税主体对税收的认知仍有差距。由于政府和税务部门作为征税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的认知不同导致在处理执行政策与完成税收任务的关系上的偏差 。

四、推进纳税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1.转变治税观念,以有偿交换理念逐步代替无偿性理论。公共财政最本质的特征,即公共财政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在公共物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等价交易的财政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要从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的资源配置,也要由过去为计划配置,转变到主要为全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充分体现政府的社会性和财政的公共性。

2.建立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目标体系。从纳税服务的发展进程看,长期目标是要做到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按照税收“公正、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做到立法公正、执法公平、服务文明、规范效率。要做好立法工作。及时修宪,以解决国家与国民以及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权分配问题,解决好财税体制问题;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各类税权的划分,明确税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税法的基本制度,解决税法的基本问题,使整个税法更规范化、系统化。完善相关实体法,提高立法层次,不断更新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逐步解决影响纳税服务的政策环境问题。

3.建立分类服务职责体系。一是明确服务内容。现阶段纳税服务的主要任务是为服务对象释疑解难。具体包括:提供纳税咨询;公布税收法律法规和办税业务程序;受理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对税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不良工作作风的投诉;受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税收宣传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及时相应调整服务内容与方式。二是开放服务方式。传统方式和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习惯和要求,实施窗口服务与差异性服务,现场解答和纸质受理多种形式相结合。

4.建立纳税服务评价体系。一是建立纳税服务评估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等在出台前和施行中进行论证、审查和评估。评估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二是强化税收信用意识,建立评信机制。延伸信用管理范围,建立评价纳税人纳税过程中守信程度,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征管系统对日常申报、发票管理等自动跟踪管理,自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调整。三是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务信用激励机制。根据业户纳税意识、财务管理水平、纳税申报质量、税款入库情况、社会信誉以及办税人员素质等因素,将业户考核审评为A、B、C纳税信誉三个等级,并在评先、购票、稽查等方面分别实施不同的税务管理,通过建立一套确实有效的激励纳税遵从的机制,让诚信纳税者受鼓励,不诚信者受惩罚,增加纳税人因失信而带来的成本。

5.建立预警服务体系。实施税务提醒和预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基础上,通过事前介入、善意提醒的方式,强化对纳税人的宣传、指导和监督,促使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办理各类涉税事宜,从而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是针对纳税人容易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向纳税人做事前善意提醒,增强税收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使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采取事前提醒的方式,充分体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社会形象,有效密切税企关系,减少征纳双方矛盾,使纳税人更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工作,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阻力。

6.建立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发挥税收群团组织联系税企、协调关系、倾听企业呼声的作用,建立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广泛使用税务中介代理申报纳税。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一个客观公正,而且精通税法的中介机构,减少全社会的税款征纳成本,把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涉税事务中解脱出来。这样,既有利于纳税人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上,也可以使税务人员不再直接受理纳税事宜,从而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税源调查、税制建设等工作中,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代理经验,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科研所

(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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