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2009-07-02韩冬
韩 冬
摘要: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的社会关系衍生了财产关系。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了变化,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趋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存在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夫妻;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8—0078—02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我国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开始形成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格局。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自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一、 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条文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的条文。近年我国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状况日益变化,因此,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问题单独为一条立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以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约定制度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从条文规定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个人处理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夫妻财产归属,减少纠纷,所以,只要在处理财产时该约定主体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们的约定就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结婚登记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规定的约定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即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
第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9条的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有明确的限制,即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其一: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
1.一般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现行《婚姻法》第 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限定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其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夫妻共有,而其余的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应采用书面方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有效。
第六,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效力,夫妻约定财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3)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4)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几点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与旧婚姻法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一)有关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然而,夫妻为逃避债务而达成债务分割协议来稀释一方的偿债能力的情况非常多。而法律未对此协议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有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约定方式。《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是否只要做出书面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呢?也有一些婚前约定,在婚后要求变更而发生争议,至此以哪个约定为准法律无明确规定。
(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的问题。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不得
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条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在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我国立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几点看法
鉴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着上述的缺陷与不足,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由于我国的婚姻法刚刚修改,再进行修改已不可能,但可以在婚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和公示方法。夫妻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凡在婚前订立的约定,应于双方结婚之日生效;凡婚后订立的约定,自订立之日生效,但婚后约定对外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对财产约定附加条件或期限,可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采取以成立时相同的书面形式进行。
(二)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为兼顾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应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加强约定的公信力。关于公示的具体方式,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采取登记方式,即在婚前约定财产的,应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约定的内容;在婚后约定财产的,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二是采取公证方式,即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文书由公证机关留存,便于交易第三人日后备查。笔者认为,由于夫妻财产登记的内容、效力等问题比较复杂,而我国对家庭财产的监管还不够规范和完善。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应以公证为准。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至少有一个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受理情况十分有利,而且便于第三人查核,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确保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有效性问题。
(三)增加财产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间财产约定是契约性,应适用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则。在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应具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时,变更或撤销应到公证部门公证备案;且约定的变更、撤销不得影响行为人对第三人原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欺诈和逃避财产责任为目的而订立或变更、撤销约定的行为均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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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