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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

2009-06-29高灵芝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16期
关键词:折旧率残值账面

高灵芝

提要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都是“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它们共同反映着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因而在实务中对两者的差别认识不清,存在许多模糊之处。本文在简述两者联系的同时,主要阐述两者之间的区别,并就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有关折旧核算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大部分的减值准备都是其对应资产的唯一减项,只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与累计折旧共同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在实践中,人们往往认为折旧是为了避免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而计提的准备,因而再对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显得多余。鉴于这种认识的普遍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折旧的实质,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关系

(一)两者的联系

1、两者都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降低。无论是固定资产净值的减损,还是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都意味着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拆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共同反映这一价值的降低,使得最终的固定资产净值等于可收回金额。

2、两者计提的原因有相同之处。从两者的涵义可以看出,技术进步和遭受破坏使得固定资产价值降低是两者计提准备或多计提折旧的共同原因。

3、两者之间相互关联。由固定资产原值扣减企业估计的累计折旧可以得到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再通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将账面净值调整为可收回净值。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累计折旧的补充科目,它将累计折旧中估计有偏差的地方进行矫正,使得减值后的固定资产净值能体现可收回金额;另一方面在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折旧要以减值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再是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未来累计折旧的计提要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及目的不同。折旧表示的是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价值转移,它把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一定标准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的年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期末累计折旧反映的是企业估计的固定资产已转移价值的余额,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备抵项,可以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可见,折旧并不表示资产实际的破损,也不意味着经过一段时期后固定资产市价下跌。简而言之,折旧是成本分摊方法,而非资产评价方法。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净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固定资产减值所表示的这种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更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可见,减值准备是某一时点由于公允市价的变动而需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它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当前价值,是一种资产的评价方法。

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累计折旧作为备抵项目是针对固定资产原值而言的,固定资产原值扣减累计折旧反映的是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固定资产净值而言的,因为当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减值时,如果企业已事先考虑到而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可收回净值不一定会低于账面净值,那么此时就不会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固定资产减值虽然是通过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得出的,但是它不是固定资产原值的减项,而是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

3、两者的核算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范围则在第27条明确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时;(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第59条还规定了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4、两者处理问题的及时性不同。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可见,折旧政策的变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不能及时地调整可收回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而当折旧估计发生偏差,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期末及时地予以调整,以确保期末固定资产价值信息的真实性。虽然这种价值减损也可以在未来采用变更折旧估计或政策而多提折旧的方法体制,但从确保当期的信息质量来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累计折旧更加及时、灵活。

5、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折旧是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一种系统分配过程,它与当期的收益相配比,一般折旧是按月计提,所以折旧计提是经常发生的。而固定资产减值则不同,减值损失是一项非经济性支出,固定资产减值产生的原因(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等)也不是经常发生的,今年发生了固定资产减值并不意味着明年还会发生。

6、两者计提的方法不同。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像折旧那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通过对期末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可收回金额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7、两者计提的基数不同。直线法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应当注意的是,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8、两者账务处理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其折旧额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常性费用中,提取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冲回问题;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导致减值的情形也并非是经常发生的,因而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在此后的期间,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做相反会计分录。

二、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折旧核算问题

鉴于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都是固定资产的准备项目,一方的变动必然引起另一方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由此可见,固定资产在折旧计提期间,减值因素的发生必然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从取得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合理估计折旧年限和折旧额。为此,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企业应当重新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变更折旧计提方法。如果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会计政策变更规定,追溯调整原折旧额。

(二)变更折旧计提年限。如果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发生变更,企业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会计估计变更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重新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如果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发生变更,则企业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会计估计变更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四)原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不变。如果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没有发生变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没有发生变更,且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也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仍应遵循原有的折旧方案,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以及沿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例1:某公司1998年12月取得一项固定资产,价值8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期10年,净残值率为10%,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该设备折旧额=800-800×10%=720万元

年折旧率=1/10=10%

年折旧额=720×10%=72万元

例2:2001年12月31日,由于与上述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其发生减值,该公司估计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则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净额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应计提的减值准备=(800-72×3)-500=84万元

然后,重新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其他预计不变,则:

新折旧额=500-500×10%=450万元

年折旧率=1/(10-3)=14.49%

年折旧额=450×14.49%=64.30万元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减少为8年,净残值率不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则:

新折旧额=500-500×10%=450万元

尚可使用年限=8-3=5

年折旧率=1/5=20%

年折旧额=450×20%=90万元

另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期间,导致减值的因素消失。《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企业仍应当重新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处理方法同上),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例3:承上例,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发现导致该固定资产2001年减值损失的不利经济因素已经全部消失,且估计此时的可收回金额为450万元。根据上述处理原则,应调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当前账面价值=800-72×3-84-64.3×2=371.42万元

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恢复为:450万元

应冲减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50-371.42=78.58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84-78.58=5.42万元

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

当前折旧额=450-450×10%=405万元

尚可使用年限=10-5=5

年折旧率=1/5=20%

年折旧额=405×20%=81万元

三、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折旧的思考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需按单项计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并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固定资产准则中,未明确规定需逐项检查、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笔者认为,通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但在特殊情况下,当多项固定资产减值原因一致、减值情况相同时可考虑合并计提减值准备。如企业某条生产流水线的设备,因技术更新该生产线已属落后,其生产的产品一直出现亏损,目前设备市价也远低于其账面价值;根据测算,该生产线设备整体销售净价估计为账面价值的60%,所以该生产线上的各项设备可统一按账面价值的40%计提减值准备,不需对该生产线上各项设备单独估价并计提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披露“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本人认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仅要求披露当期计提和转回金额是不够的,为使投资者能充分了解企业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当期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相应原值和净值,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原因说明、减值损失确定方法,当期减值损失转回原因及转回金额确定方法等。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的累计折旧计提依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累计折旧计提依据是按历史原值计提还是改按相应核减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净值计提,该制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导致会计实务中出现了前后两种不同的操作方法,并使得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系列重要评价指标出现偏差。笔者认为,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累计折旧计提依据,不应简单地认为是采用前者或后者(按历史价值或按核减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净值),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对使用年限长、原始价值大的商用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价值的持续下跌、或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闲置之后,其价值又得以恢复甚至超过其账面价值的情况,就不能一味强调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必须调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才能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通过以上讨论,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累计折旧科目很好的补充,它弥补了累计折旧科目反映不及时和缺乏灵活性的不足,还负责核算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减损,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减值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企业在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实务处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这就要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应尽快补充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之间账务处理的规定,以便于实务的具体操作。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高级技校)

主要参考文献:

[1]赵西卜.对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后应按折旧沿袭法计提折旧[J].财务与会计,2003.

[2]李海波.新编企业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3]周忠惠,罗世全.资产减值会计探索.上海会计,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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