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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虎林市虎林镇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的调研报告

2009-06-28艾明

消费导刊 2009年22期
关键词:代管财务公开财会人员

艾明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我镇农村经济形势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集体资产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方法不灵活,原有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有许多内容已难适应农村财务管理的实际,出现了制度难行、财务难管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黑龙江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情况,于2002年全面实行了“村财民理乡代管”。

一、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运行情况

(一)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得到了有效保证。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一些提留少或债务大的村,村干部补助和村级办公经费常常得不到保证,年终不少村干部手里只是攥了一把“白条子”,村级组织靠借款维持运转。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补助和村级办公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其补助标准由市里统一制定,并由市拨付到镇,由镇使用到村、到人。同时,通过镇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对村级经费实行报账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效保证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村干部补助的按时发放。

(二)“村财民理乡代管”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好路子。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后,主要体现在三个转变:一是账目由“浑”变“清”。以往,许多村存在账款不清、账款不符等现象。往往是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手里攥着现金,花钱勿需审批,事后再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审签,监督成了空谈,群众意见纷纷。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后,规范了账、表、册、据,使村里的财务真正变成了明白账。二是财务公开由“暗”变“明”。以前,村里普遍存在着收支入账不及时,票据跨年度入账,现金管理混乱,收支往来“暗箱操作”,财务假公开、不公开等现象。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后,村级财务必须接受群众、村民理财小组、镇经管中心的多层监督。同时,镇经管中心的干部能及时督促账务交接,定期公布账目。特别是实行电算化后,村级财务公开的资料都通过电算化软件自动生成,并由乡镇统一打印出来后向各村公开,大大提高了财务公开的质量和可信度,实现了真公开、常公开,使财务公开真正形成了制度,群众对此非常满意。通过电脑打印出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物资、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事项,增强了财务的透明度,杜绝了“暗箱操作”和违法操作,控制了乱报销、乱开支行为,从源头上解决了村级财务混乱的问题。同时,实行定期报账制,村级财务管理做到了制度化和经常化,杜绝了过去长年不记账、卸任村干部不交账的现象,村级财务管理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制度执行由“松”变“严”。以前,村会计与村主任一起共事,碍于人际关系,往往不敢按章办事,财务管理机制形同虚设。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后,村里的会计变成助理会计,成为报账员,使一些矛盾转移到了镇里,缓解了村会计与村主任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了监督职能,严把了账前审查关,保证了财务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通过对村级经费使用情况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使以前村级经费开支中乱收乱支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村级经费的使用由过去的暗箱操作变为阳光作业,集体决策,多环节审核把关,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大幅度提高,财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

实践证明:实施“村财民理乡代管”,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需要;实施“村财民理乡代管”,从村财管理的理论、体系、制度、方法及手段上都有了创新,既规范了财经行为,又调动了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村财民理乡代管”的认识不清。“村财民理乡代管”,对于乡镇来说核心是“代管”,但“代管”不等于“直管”。由于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村民们不放心,对集体的所有资金都放在镇里,担心镇里的干部或镇政府挪用,怕急用时账户上没钱,怕收不回来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村干部不理解,有些村干部认为这种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抵触。镇里管村里的财产是政府行为,上级政府管自治组织的财产是不合法的。由于抵触情绪和模糊认识,产生了消极态度,工作中不负责任。二是“村财民理乡代管”程序中有些业务尚不完善。村助理会计报账不及时,延误了整体报表进程。镇里统一记账,导致有些村村会计不掌握本村的经济状况,加上村会计变为助理会计后,思想上及行为上有些懈怠,对村集体的账目不上心,造成工作中的疏漏。

三、工作措施与对策建议

(一)加强镇村两级领导对“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的认识。通过学习消除顾虑,增强责任意识,坚持“村财民理乡代管”的工作原则,使“村财民理乡代管”真正发挥作用。对村干部进行轮训,举办村干部培训班,增强村级领导干部的改革意识。提高村干部的认识需要法律的支持,根据农村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任务,建议立法机关将乡村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基本大法、法律进行一致性的研究,能否将“村财民理乡代管”的一些原则和明确规定写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解决某些村干部将“民主自治”与“村财民理乡代管”对立起来这一认识误区的问题,使新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法律依据。

(二)规范“村财民理乡代管”的管理行为。镇政府在履行代管的职责中,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对村集体的资金实行有效的监督,给村里一定的自主权力,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共同管好村集体资金。

(三)不断提高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服务意识。镇领导及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干部,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监督行为,在服务中不能越位、错位。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要强化内部管理,改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措施,做到优质服务、满意在基层。

(四)坚持村级财务公开。搞好财务公开,并做到公开时间要及时,特别是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活动应及时公布,重要财务活动应逐笔公布。公开的方式,要以公开栏为主,要有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的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中,关于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农民负担款项、财务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的规定。在上述两个制度的基础上,从各村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体制,同时,村级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先收后支,杜绝以收抵支、差额入账、坐收现金等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制度规范工作,防止集体财产流失。

(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新的法规和相关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财会人员被确定之后,不要随意变动,以稳定财会人员的队伍。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对不称职人员要调离财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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