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代管应坚持以村为本
2016-04-02王金海张祚勋
□ 王金海 张祚勋
资金代管应坚持以村为本
□ 王金海张祚勋
近年来,很多村集体资金多由乡镇代管,但是“资金代管”工作还远远称不上规范化,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
一、账务处理不规范。有的乡镇将所代管的资金纳入应收应付账户核算,人为虚增虚减了村级债权债务额。有的乡镇不单独为所代管的资金设立专门账簿予以核算,而是与经管站自身业务混杂在一起记账和核算,严重影响了代管资金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二、代管资金存储不规范。有的乡镇将所辖村的代管资金以“代管中心”记账员或出纳员的名义存到银行,且长期不与所辖村结算代管资金利息,侵害了村集体经济利益。
三、资金支回手续繁琐。有的乡镇不论申请支回金额大小,都实施同一审批程序,村集体需先后经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社区负责人、党政分管社区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主要领导等层层审批,人为地造成了审批程序的繁杂性。部分村距乡(镇)驻地较远,往复审批浪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妨碍了村集体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资金被随意借支挪用。个别乡(镇)将所代管的村属资金当作自有资金,当资金周转一时困难时,不经有关村同意就随便挪用,当村需要回支资金时,不是支不到就是不能将所申请金额完整支回;有个别乡(镇)随意将村代管资金出借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还有的乡(镇)对上级专项补偿款不经村同意就直接截用,村里只是收到一纸收据而已。“村资乡管村用”的资金代管基本原则在个别地方已变成了“村资乡管乡用”,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弱化了村集体资金代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乡镇代管村级资金本是好事,对遏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乡镇切莫把“好经”念歪,要坚持以村为本,切实发挥服务功能。
正确使用代管资金证。资金代管只是资金存放地点的改变和一种服务管理形式,未形成实实在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宜在应收应付账户内核算,更不能与经管站自身业务混账核算。在管理和使用上,应坚持“收入先入账,资金须代管,审批再开支”的原则:一是日常实现的现金收入应及时交乡镇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填写“代管资金收到单”,登记“代管资金证”(等同于银行存折)和“代管资金登记簿”,款存村属银行账户;对于上级拨付的各种补助、补偿款等,由乡镇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代理服务中心村属银行账户,并办理有关手续入账。二是村支取代管资金时,经有关程序审批后填写“代管资金支回单”,登记“代管资金证”和“代管资金登记簿”。月终,村财会人员携带“代管资金证”与乡镇代理服务中心“代管资金登记簿”相核对,达到簿证相符。同时,对于在银行共设一个总账户的乡镇,须将银行定期结算的利息及时分结到有关代管资金村,从根本上维护好村集体经济利益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理顺资金审批程序。日常村级零星支出应实行备用金制度,区别开支金额大小和事项的轻重缓急,分别制定出快捷简便的审批程序,对于一般性开支应由村“两委”会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参议,报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即行发放,避免村集体因日常开支需要而经常性往来乡镇驻地。对一些重大如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等大额资金开支款项,应由村“两委”会提议讨论并制定出初步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报乡(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实施结果实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不同村不同资金审批的需要,才能更好地调动其资金代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诸城市农村经济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