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生虫型学校”的成因及治理策略
2009-06-25鲍成中
鲍成中
一、 “寄生虫型学校”的特征分析
当前,我国的教育模式呈现出了多元化。在正规的教育体系之外,还有民办教育,另外还有诸如大学的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新兴的网络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但是,在众多的教育模式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很值得注意和警惕的现象。笔者姑且先称之为“寄生虫型学校”!那么,何谓“寄生虫型学校”呢?主要是这些学校与生物界的“寄生虫”相似。
首先,让我们一起看看什么是寄生虫。寄生虫(parasite)指一种生物,将其一生的大多数时间居住在另外一种动物,称为宿主或寄主(host)上,同时,对被寄生动物造成损害。其特征为,寄生在宿主或寄主(host)体内或附着于体外以获取维持其生存、发育或者繁殖所需的营养或者庇护的一切生物。其方式称为寄生。许多小动物以寄生的方式生存,依附在比它们更大的动物身上,吸它们的血,吃它们的肉。
而被笔者称之为“寄生虫型学校”的一些学校,主要是以职业学校居多,往往注册的都是非学历教育。他们在当地申请一个民办教育许可证,然后挂牌招生,其招生数量不受限制,入学门槛很低,而且向学生承诺“包就业”,从而吸引了很多学生。他们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特征。
1.办学目的:赚钱
“寄生虫型学校”是在营利之目的驱使下办起来的。由于把营利作为办学的唯一目的,他们就会以各种“承诺”,如高质量、外语、计算机、出国等为诱饵,吸引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中来。有的学校把学生的集资费和学费用于非教育性营业或者装进举办者的腰包。学生到校后又会变出不少花样来敛财,譬如压缩课时、并班上课、加收服装费、特长训练费、出外考察费、特殊护理费等等。一般而言,每个学生在开学之初要支付l~3万元的学费。
2.校舍问题:租赁
“寄生虫型学校”没有自己的校舍,而是租用教学场地进行教学,这就为其教育教学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租方不肯续约,学校就将面临大举迁移的问题。众所周知,学校是不应轻易搬迁的,即使略去其他的不利因素,搬迁对校园文化造成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因为校园文化是需要在长时期稳定的学校环境中孕育而成的,其形成后必将作为学校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存在。这将造成学校文化底蕴的丧失。
3.教师问题:兼职
“寄生虫型学校”的教师主要是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着丰富教学经验及良好口碑的教师,学校一般以此作为宣传其师资力量的主要财富,另一类则是退休的“超龄教师”,这类教师市场丰富,且一般课时费较低。这就造成了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且教学连续性较差,自然教学质量也就上不去了。
4.专业设置:时髦
“寄生虫型学校”往往设置一些具有诱惑力的专业,诸如“空勤类”、“乘务类”、“计算机类”、“设计类”等时髦和新颖的专业,吸引家长和学生的眼球。
5.生源问题:乱抢
“寄生虫型学校”所招收的学生大多是成绩较差的学生,什么学校都上不了的学生。招生人员庞杂,不计后果争夺生源。由于其招生数量不受限制,入学门槛很低,学生在“不实宣传、虚假承诺”以及“先上车、后买票”的“强势”宣传下,从四面八方走进了校园。
6.学籍管理:无籍
一般的学校,学生入学后都有学籍,报到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和存档。但是在“寄生虫型学校”,由于学校没有资格颁发学历,就采取挂靠在其他有资格颁发学历的学校上。因此,在学籍管理上存在重大的问题。
7.学生就业:乱送
“寄生虫型学校”在学生就业方面,只要有用人单位要人,他们把学生送过去,安置了以后,就算成功,他们不替学生的未来发展考虑。在送一些好的单位的时候,往往收取高额的就业费。给学生和家长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寄生虫型学校”的发展主要是高收费办学、低水平运作,从而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二、 “寄生虫型学校”的成因分析
学校处于教书育人的特殊岗位,其影响力大,社会期望值高,一旦染上“病毒”,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很有必要对“寄生虫型学校”的成因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笔者以为,“寄生虫型学校”能够生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额利润的驱使
“寄生虫型学校”是在营利之目的驱使下办起来的,因此把营利作为办学的唯一目的。例如:某学校,每年要招收200名左右的高收费学生(实际上学校没有资格颁发学历,挂靠在其他有资格颁发学历的学校),每名学生的学费是一万三千元,而且学生在就业时收取学生五千至一万元人民币的就业费。三年甚至五年的学费就相当可观了。学校除去场地租赁费,及兼课老师的兼课费外,利润是非常大的。因此,高额利润是“寄生虫型学校”存在的主要原因。
2.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存在漏洞
一些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在学校的审批和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在审批上,主要是看申请者递交上来的材料,很少,甚至不去实地考察和调查。在管理上,更是很少关注这样一类学校,诸如教育检查、教学视导、学生学籍管理、师资管理等,都存在严重盲区。因此,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些不作为,又为“寄生虫型学校”的存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生存空间。
3.官商勾结
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复杂环境中,一些教育官员经受不住“权”、“钱”、“色”的考验,纷纷为一些办学者大开“方便之门”。有的“寄生虫型学校”就是一些官员自己办的学校,找一些代理人为其打工而已;有的是官员与私人资金合作办学的结果;有的是私人资金办学,然后送“暗股”给一些官员。总之,官商勾结也是“寄生虫型学校”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4.家校双方法制意识淡薄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中,学校和家长由于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对一些相关的法律很少去涉猎,甚至根本就不懂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方式和思考问题的方式往往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不考虑法律后果。这又是“寄生虫型学校”得以存在的一个原因。
5.家长和学生对“某些特殊职业”存有太高期望值
由于“寄生虫型学校”在校名以及专业设置上,采取了一些比较吸引别人“眼球”的市场运作方法,以新颖、时髦为特征的校名和专业,使学生对其产生了美好的憧憬,因此,这些学生不惜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来就读其专业,以便实现他们的期望。
另外,“寄生虫型学校”的虚假广告和虚假承诺以及我国越来越激烈的就业市场的竞争也是其得以存在和招到学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寄生虫型学校”的治理策略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寄生虫型学校”的存在对我国的正常教育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因此,笔者认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措施加强对“寄生虫型学校”的治理,引导其走上正途,以免祸国秧民。
1.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规定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中应当具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由于出资人与所办学校的资产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分离等原因,一些学校的运作权,实际上掌控在出资人手中,依法建立的学校决策机构,往往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采取措施确立和保障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同时,要加大支持学校法人和决策机构依法管理学校的力度,完善法人治理,并加强监管,使学校真正成为依法施教,依法运作的主体。
2.建立严格规范的设立审批制度和复查制度
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3.建立学校的年检制度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每年都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寄生虫型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学校诚信评估制度,对存在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4.建立严格规范的招生宣传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有关部门要监督学校依据自身现有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许可证的批准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5.建立学生学费监管制度
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针对一些私立学校弄虚作假只顾赚钱的现象,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决定通过实施“消协保证标志”鉴定,维护消费者(学生)的利益。其主要做法是:学生所交的学费,必须经国家的认可,学费不是交到学校的账户,而是交到消费者协会的账户,由消费者协会来对学生的学费进行监管。根据学校的行为记录,每年把学费打到学校账户。如果学校有不良记录,学费则退还学生。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以采取此方法,建立学生学费监管制度,将杜绝“寄生虫型学校”的社会危害性。
6.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应该把是否具有固定的师资队伍作为“寄生虫型学校”审批和考核的重要指标。虽然学校的办学水平要受制于多种因素,如办学经费、教育设施、生源基础、社区环境等,但其中最为关键的仍然是如何发挥教师资源优势,建立高素质的师资和管理人员队伍。因此,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在加强其师资队伍管理的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其师资,努力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7.加大法律法规教育和惩处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根据国家《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加强对“寄生虫型学校”的管理,使其规范发展。笔者建议,一要建立定期的由这类学校的管理者参加的法律法规学习班,加强对他们的普法。二是在这类学校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加大对这类学校的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
8.建立定期的新闻发布制度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新闻发布制度,对这些学校的成绩、问题、学生满意度、家长满意度、用工单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曝光,让这些学校处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从而起到规范这类学校的作用。
总之,“寄生虫型学校”的存在,是有其相应的土壤的。采取清除或者取缔的办法是不可取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只能加强其管理,使其规范运作,把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