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音义结合的角度看汉语词类问题
2009-06-22蒋得德杨文艳
蒋得德 杨文艳
摘 要:词类问题是汉语语法学上的难点,也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词类问题产生分歧的原因很多,有汉语本身的客观原因,也有分类者的主观原因。笔者从音义结合的角度对汉语词类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缩小词的内涵是做到词义、词性、功能三者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词类 功能 形态 意义 普遍性
一、词类问题的回顾与现状
汉语的词类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汉语有无词类,二是给汉语划分词类应以什么为标准。1953年高名凯在《关于汉语的词类分别》一文中说:“事实上,汉语是否有词类的分别,要看汉语自身的内部发展规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汉语的词并没有词类的分别。”当然,高名凯也说明:“所谓词类只指‘实词而言,实词和虚词(或小词,或补助词)的分别则是无可否认的。”[1]后来他进一步总结,得出一种结论:“划分词类的标准是形态,汉语没有形态,或者说没有足够的形态,所以汉语实词没有词类的分别。”在当时,赞成高先生观点的人很少,而大多数人认为汉语有词类。针对高先生的结论,有很多人依据汉语语料去找汉语的形态,但找出来的形态没有普遍性,难以让高先生信服,在这方面高先生的观点占优势。另一方面赞成汉语有词类的一方在划分词类的标准上也有很大的分歧。马建忠鉴于汉语没有足以区分词类的形态变化,主张根据意义区分字类,马先生认为:“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只有看他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认定这一个词是属于何种词类。”[2]黎锦熙同样没能解决因意义标准分出来的类和句子成分功能之间的矛盾,结果说:“凡词,依句辩品,离句无品。”[3]在把意义作为分类标准的同时,陈望道和方光涛等人提出了以功能为标准的分类方法。方光涛提出了广义的形态说,他认为:“中国单语本身的形态,既然缺少,那么辨别词性,自不能不求助于这广义的形态。”[4]王力曾经主张以意义为标准,但后来在《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多标准说。多标准不具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从科学性上说,多标准就是无标准。现在语言学界大都是主张以功能标准为主。陆俭明先生从词的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出发,提出:“依据词的形态分类,实质上是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分类;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词类,在意义上也有一定的共同点,因此说,任何一种语言,划分词类最本质的依据,都是词的语法功能。”[5]这是目前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一种观点。但是词的功能和句法成份无一一对应性,词类对于句子成份无普遍性,句子成份对于词类无排它性,这样也就出现了兼类问题。下面将从音义结合的角度来分析词类中的兼类问题。
二、音义在划分词类中的重要作用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字词的分别不明显,其次是对词和词类的鉴定不明显。理清这两个概念对划分词类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应当肯定字和词有联系,但是字不等于词。文字是记录语言的,是语言的书写符号系统,是一种视觉形式,但是汉语是一种表义文字,汉字的产生和汉语的出现走的是不同的道路。一种是以一定的语音来表示一定意义的听觉形式,一种是以一定的图形为基础来表示一定意义的视觉形式。汉语中音与义的结合是任意的,是社会约定俗成的,汉字中形和义的结合是有意的,是有理据的。所以,语言中的词与视觉上的字是有区别的,它们都要与意义结合,意义成了它们的联系点。这样,任何一种事物都有了视觉表达形式和听觉表达形式,把两种形式结合起来,人们的交际就更方便了。这样一来,文字也就有了读音,也能表义,也能记录语言。但是文字的数量没有语言中词的数量那么丰富,这就必然要求用汉字与汉字组合来表示词,从而造成有的汉字本身并无意义,这与表义文字造字初衷相差很远,于是,汉字与词就出现了以下几种关系:
(一)一个汉字表示一个词,如“人”;
(二)一个汉字表示几个词,如“好”,这几个词我们要借助语音形式才能区分,如读[xau214]与[xau51]就是两个不同词;
(三)有的汉字现在已经不单独表义,不是语素和词了,如“玻”。
由上可知,在汉语里划分词类必须是词,而不是书面上的字,不能受文字的影响。词从语法学的角度看,它处在语素和词组的中间位置,给词下定义要把词和这二者区分开来。目前学术界认为:词是音义结合的,语法上定型的,能独立运用的最小的语言单位。这样,“能独立运用”就把词与语素区别开来,“最小的语言单位”就把词与词组分别开来。给词分类的目的是为更好地学习语法,因而给词分类必须是语法分类,不是语法的分类不能称之为语法层面上的词类。现在学术界对词类的认识较为一致,认为词类就是词的语法分类。但是,在人们的头脑中,词的概念是模糊的,大家只要觉得它有意义就是一个词,但如果某一语音形式是多个义项的承担者,大家会很少想它们是一个词,还是两个词。例如:“杜鹃”可以表示两种事物,它是两个词。由此可见,要划分词类还得先鉴定词,鉴定它是一个词还是几个不同的词,这种词主要是目前所说的多义词。某一语音形式与多个义项之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义项间没有联系,不存在词义的演变问题,这一情况目前学术界意见较为一致,认为是同音词,如“杜鹃”,学术界认为是两个词。另一种情况是多个义项间有关联,如“红”,学术界多数人认为是一个词,但是也有人认为是几个词。如果把这类词看作是多个词,对汉语语法研究来说是好事,因为这样一来,词的多功能性就消失了,词与句法成份也就一一对应了,当然要完全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只根据词的词汇意义是否相同来确定是不是同一个词了,还要看词的语法意义和类别意义。
三、意义标准的可行性探讨
如果做到一个词只是一音一义的结合,就可选择意义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这里的意义包括词汇意义、语法意义、类别意义。下面对这几种意义作一描述,并从这些意义与形态、功能的关系中探讨意义标准的可行性。
每一个词都有词汇义、语法义和类别义。词汇义,即词的基本概念或意义;类别义是将不同的词的共同特征抽象出来的意义;语法义也叫关系意义,即词在组合中的相互之间的关系所表示的意义,这种关系意义也叫功能意义。不同的词可以表示不同的概念,因而词汇意义不具普遍性,不能作为词的语法分类标准。词的类别义是有别于词汇意义和语法意的,它是词汇意义的总结,是体现语法意义的基础。比如说,“椅子”是一种有四条腿,有靠背,可供人坐的工具,这是词汇意义而不是类别意义,但如果与“桌子”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就可发现它们有许多共同的之处。如它们都是工具,但如果从工具这个类别义上看,它和“人”没有共同点,不是同一类别。可见,类别义有一定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在给词分小类时表现得较为突出。同样表示动作的词,由于层次上的差别往往会分成不同的小类,从这个角度说,类别意义不失为词类划分的一种标准,但类别意义的基础还是词汇意义。语法义是词在组合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也可以说是词的组合功能,而不是造句功能。
词的形态变化的实质是在句子中给词加上一定的标志,使它的词义显示出来,通过词的形态变化而产生一定的语法意义。词与词的组合是有规律性的,词的语法意义使词具有类别性,这种类别性体现在组合上便表现出一种组合功能,从这个角度说,词的意义与组合功能具有统一性。汉语中能出现在相同句法成份上的词都具有类比意上的共性,我们以“游泳”为例来进行分析。如:
(1)游泳是一项很好的体育运动。
(2)我在河中游泳。
这两个例句中的“游泳”在类别义上的差距很大。主语位置上出现的“游泳”可以与“书、人”等许多名词形成一种类别聚合,这种类别聚合所体现出来的共同意义是表示名词性的事物或运动方式,而不是指“游泳”这一动作本身。这里的“游泳”是静态的。例(2)中作谓语的“游泳”表示一种运动本身,是动态的。再来看以下几个句子:
(3)用锁把门锁上。
(4)用鱼钩把鱼钓上来。
(5)用刀把人砍死。
例(3)(4)中的主语和谓语形式相同,词性难分,但如果和例(5)一对比就会发现,在主语位置上出现的“锁”“鱼钩”和“刀”指一种工具,是名词,而在谓语位置出现的“锁”“钓”和“砍”是指动作,是动词。通过类别意义的对比可知,出现在主语位置的“锁”与出现在谓语位置的“锁”只是视觉形式和听觉形式相同而已,其类别意义相差甚远,是两个不同的词。由此可见,如果我们认定一个词只是一种语音形式与一种意义结合的话,通过这种意义标准就能做到词有定类,词与句子成分一一对应。
参考文献:
[1]高名凯.关于汉语的词类分别[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2]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黎锦熙.新著国文语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方光涛.语法论稿[C].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
[5]陆俭明.关于词的兼类问题[J].中国语文,1994,(1).
(蒋得德 南宁 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 530001;杨文艳 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中心学校 42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