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讨论式教学法的运用
2009-06-22张如海
张如海
一、法学教育中运用讨论式教学法的缘由
这些年的法律教学中,经常让我感到苦恼的是,教师们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学生,虽然有的考上了研究生,有的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但总体上看学习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学生的理论功底还是实践能力,都还不能达到法律实务的要求。仔细分析其中的原因,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学生平时读专业书太少,二是缺乏应有的实践训练。笔者曾经问过一个非常勤奋的大二学生课下读什么书,其回答是世界(文学)名著,对法学专著和论文很少涉足;有的学生临近毕业了还不知道学术论文怎么写;还有的学生直到毕业时还不会写一份诉状。而且这些现象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存在的。那么,是不是我们的教师从来就不为学生推荐专业必读书目呢?不是的,事实上每一个老师都向学生推荐很多书籍,但学生真正自觉去读的并不多;是不是我们的教学计划中没有安排实务课程呢?也不是,但靠一两门课程去培养学生各方面的技能特别是演讲和辩论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这说明,一定是我们的教学方法出现了问题,能不能采用一种新的教学方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教师的教法与学生的学法,使学生在平时即能饱读专业理论书籍,并能受到足够多的实践训练,从而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呢?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和实践,笔者深刻认识到,如果改变目前在法学教育中主要使用讲授式教学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引入讨论式教学是从根本上解决上述两个难题的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讨论式教学可以促使学生读更多的书籍。在讲授式教学模式下,学生主要通过学习教材和课堂上教师的口授获得知识,虽然教师也为学生开列一些参考书目,但由于缺乏检查机会,学生是否实际阅读很难保证,所以学生所获得的信息量是很有限的。而在讨论式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学习将从“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课堂与课外并重”,从“以教材为中心”转变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为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除教材之外,学生将不得不在课前阅读大量的资料,其中包括老师提供的资料和自己搜集的资料,加上课堂上的交流与讨论,其所获得的知识量将会大大超过传统的教学模式。
其次,讨论式教学能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法律乃天下之公器,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课堂讨论给学生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平台,不同观点的交锋会使真理愈辩愈明,提高学生认识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逐渐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维。与此同时,还能够锻炼学生演讲与辩论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科学生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而且,通过平时的讨论式教学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比偶尔开展的演讲赛、辩论赛甚至专门的演讲课都会更有效果。
二、法律教学中运用讨论式教学的具体实践
(一)第一课——案例启疑
“教育者唯一要做的事情,是保护甚至捍卫孩子的主动性。”讨论式教学改变的不仅仅是教师传统的教学方法,更重要的是要改变学生原来的学习方法,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由教师简单的提出要求就可以实现的,最关键的是要能够有效地激发起学生学习和研究问题的兴趣、愿望。笔者在上商法总论的第一节课时,并不讲述商法总论的具体内容,也不急于让学生讨论什么问题,而是用讲故事的形式,给学生介绍几个典型的商法案例,这些案例足以吊起每一个学生的胃口,听了之后他们都会非常想知道问题的答案,但是笔者接下来并不对这些案例作具体的分析,而是指出解决这些案例的关键是要弄清哪些问题,为了弄清这些问题又需要学习哪些法律制度。通过这种方式为学生描述一个将要学习的理论体系,同时也给他们创造了一个强烈的问题情境,从而激发其对商法产生特别的兴趣、向往和一窥其堂奥的冲动。学生对将要学习的这门课程有了浓厚的学习兴趣,将会为接下来讨论式教学的开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讨论题目的确定
对于地方院校法学本科的教学来说,讨论题目的制定要体现大纲的要求。教师如果好高骛远,眼睛只盯着前沿性的问题,就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是会造成学生学到的知识支离破碎,缺乏系统性;二是会使一些基础比较差的学生望而生畏,甚至消极罢工,结果是仅仅少数学生从中受益。实践表明,对本科生来说,基本问题实际上也很有讨论的价值。比如在讨论合同无效的情形时,第一个发言的同学提到了其中一种情形——“违法的合同”,第二个同学认为这种表述不完整,应该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他们的观点我都轻轻地摇头表示有问题,在我的启发下,第三个同学说应表述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而且进一步作了解释——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如果一个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能认为无效。发言至此,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应该说才基本到位。对诸如此类的基本问题,如果不进行讨论,大家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其中很多人的理解肯定是不准确的,通过讨论对这些问题准确把握并达成共识,就有利于很好地实现本科教学的目的。
(三)课前准备
论题确定后,下一步要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教师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向学生说明讨论的具体方式、提出讨论的具体要求、指定必要的参考资料以及做好总结发言的准备等。学生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围绕论题查阅参考资料,通过独立思考形成自己的见解,并整理成发言提纲,把自己的思路与观点条理化。学生的准备工作是课堂讨论能否收到实效的关键,因为学生准备发言提纲的过程,是一个重要的学习与创新相结合的过程。
(四)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对讨论的问题(尽可能)达成共识,而不是让学生简单的陈述问题的“答案”。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给学生创造一个非常自由的表达和交流的平台。自由是一种氛围,更是一种感觉,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感到有某种权威高高在上,感到有某种禁区不能涉足,就会畏首畏尾,不去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就不要指望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为了给学生充分的自由,笔者非常注意克制自己的表现欲,课堂上仅仅扮演一个组织者、引导者的角色。组织不等于主持,课堂讨论也完全可以交由一个学生来主持,但这并不妨碍教师在适当的时候对讨论进行引导。学生发言的方式不拘一格,可以坐在自己座位上发言,也可以站起来发言,可以到讲台上发言,也可以在教室里走动着发言,必要时可以在黑板上板书,也可以做成课件通过多媒体展示。一个同学发言完毕,其他同学可以进行补充、可以提出疑问、可以与其进行辩论。只要时间允许,对每一个讨论的问题都要让同学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让他们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体。有了这样一个自由的环境,学生的表现欲就被充分地调动起来了,看问题的角度渐渐呈多元化了,讨论的深度也在逐渐加强。
(五)总结深化
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简短的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对学生发言的内容加以归纳和评价,对有创造性的见解进行表扬和鼓励,同时也要指出模糊的或错误的论点。第二,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补充教师对论题的基本观点。但在许多情况下,教师的任务只是让学生知道问题和分歧的存在,并不是务求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因为让学生相信只有一个结论是正确的,会扼杀学生的创造性。第三,指出学生应进一步加以研究的问题。因为讨论的结束并不意味着讨论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相反,讨论可能暴露出学生对问题研究的薄弱环节,也可能给我们提出了更多的问题,这都需要课下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三、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运用讨论式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图书资料
讨论式教学需要丰富的图书资料作为支撑,因为课堂讨论是在学生课前研究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地方院校中,法学专业一般都是新设专业,法律图书资料相对缺乏,所以地方院校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图书资料。为克服图书资料的障碍,笔者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除了为学生推荐学术期刊网和一些专业网站之外,笔者还专门开设了公共信箱,精心选择与讨论主题相关的资料,发到信箱中供同学们阅读。另一方面,鼓励学生自行组织起来,购买一些必要的专业书籍,建立“班级图书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大家各行其是,重复投资,可以用有限的资源购进更多的图书。上述措施中,最为切实可行的还是由教师提供资料。因为让学生自行购买图书虽然不失为一种救济办法,但由于资金方面的限制实难推行。网络资源虽然丰富,但由于鱼龙混杂,很难保证每一个学生都能够检索出最有价值的资料。相比之下,教师提供的资料经过了筛选,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各家的学说,资料的组合又有一定的系统性。
(二)应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
讨论式教学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于学生能否积极参与。因为课前的认真研究与课上的积极发言,是学生吸取知识,增长能力的不二法门。在本科生中开展讨论式教学,最大的困难在于班级人数较多,又由于性格等方面的原因,一个班中能够主动积极发言的同学往往只占其中很少一部分。笔者在最初实施讨论式教学时,每次上课,都是固定的几个同学发言,其他同学好像是局外人一样。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将来受益的只是少数同学,实现不了讨论式教学的目的。为此,笔者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第一,如上所述,在设计讨论题目时注意平易近人,以基本问题为主,适当突出前沿性问题;第二,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口头表扬、将平时表现与成绩评定挂钩等;第三,针对性地做个别同学的思想工作。对于个别学习态度不很积极的同学,通过课下与其谈心,找出问题的症结,根据具体情况,或批评,或鼓励,给其提出具体要求,连续几次课盯着其不放,如果其有一点点进步就在班上大力进行表扬,用不了多久,这些同学的学习态度就会为之一变。
(三)应统筹规划讨论式教学的实施
欲使讨论式教学真正取得实效,法律院系必须对讨论式教学的实施有一个统筹的规划,如果任由感兴趣的教师自行实施,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比如,任课教师中只有一个在运用讨论式教学,其他教师仍然使用讲授式教学方法,短短一个学期或一门课程的训练很难改变学生的学习习惯,其各方面能力也很难得到锻炼。所以,至少应于几个学期的课程中连续运用该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接受讨论式教学的训练,才能真正实现讨论式教学的目的,为社会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