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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2009-06-22张智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5期
关键词:保单投保人保险公司

张智勇

2009年5月底,我国保险市场的财险公司的数量增加到48家,财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资本市场的不景气,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过高的应收保费导致了公司现金流紧张、坏账损失以及偿付能力下降等风险。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应收保费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为应收保费率。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要求,应收保费率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目前很多公司的应收保费率都高于8%,有的甚至达到了20%左右。①保险公司一方面要为这些应收保费的业务交纳分保保费,另一方面还要交纳各种税收,同时还有形成坏帐的危险,给各保险公司形成巨大的压力。目前应收保费已成为各财产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一、应收保费产生的原因

(一)业务竞争产生的应收保费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少数机构在未与投保人正式达成承保意向时采取先出单、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在出单后又因投保人改变投保意向或无力缴款,造成保费不能按期收回,导致应收保费产生。

(二)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时间差形成的应收保费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一般是由业务部门签发保单,财务部门出具发票或缴费通知书交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将票据交投保人,投保人根据票据交付保费,保险公司最后入帐。此环节的传递需要一定的时间,几天、十几天都比较常见。除非投保人直接到公司交付现金购买保险产品,否则上述环节都可能因时间差而产生应收保费。重庆市2002年末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余额10723万元中,因签单和收费时间差形成的应收保费达5687万元,占53.04%。②

(三)分期付款业务产生应收保费

针对与一些大保户签发的机车险、企财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考虑到对方的信誉及缴费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与被保险人协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险费,因部分保费还没有到协议付款时间而产生应收保费。从分期付款业务形成的应收保费看,相当一部分是不正常的。一方面,大客户在支付第一期保费后,保险公司对以后各期保费催收不力,造成大客户长期拖欠保费,有的形成坏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争得业务,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减收保费,变相降低费率,以免收客户后几期保费的违规方式签单,人为扩大了应收保费金额。

(四)保险中介机构非正常结算形成的应收保费

以交强险为例,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时,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的是净费(扣除代理手续费)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入账的却是950元的全费,其中的差额就产生应收保费。例如,有100辆车的交强险保费需要结算,一般保险中介只缴纳96%的净保险费(保监会规定交强险手续费4%),即950?00?96%= 91200元,差额95000-91200=3800元。而保险公司在入账时要按950元/车入账,91200元仅够96(91200?50=96)辆车的保险费,产生4辆车的应收保费。等到下个月保险公司把手续费(91200?%=3648元)计提出来,此时即便把3648元全部用来弥补4辆车的保费,也仍然有3800- 3648=152元的空缺无法弥补。也就是说,只要有合作,只要交的是净费,就会有这样的“窟窿”存在,而且业务越大,这个差额就会越大。

(五)投保人信用意识淡薄也是应收保费产生的诱因

部分投保人有意识地钻保险公司管理上的空子,对保险费久拖不交,特别是企业在资金紧张、效益不佳时,尤为突出。据统计,这部分因有意拖欠、赖账因素形成的应收保费在产险重庆各分公司中就占其2002年应收保费总额的1.02%。③

(六)人员流动形成应收保费

在我国,保险行业的人员流动非常频繁。在保险公司内部,为了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经常会出现挪用一部分保费来弥补另一部分保费;或者为了方便起见,用现金先代替转账(因为现金到帐的速度要比转账快很多);此外,还有很多非正常性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当事人员的流失,则很难弄明白当时的情况,进而产生应收保费。

二、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思想是产生应收保费的根源

当前我国内资财产保险公司重保费规模、轻管理的现象依然非常普遍。面对层层加码的保费任务指标,加上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管理监督弱化,基层公司经常利用先出单、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利用应收保费虚增保费规模,形成泡沫保费。因次,如果单纯以保费收入论英雄的经营、考核模式不改变的话,非正常的应收保费很难彻底根除。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执行不力

1.催收机制不健全。某些保险公司的催收制度与考核机制不完善,表现在责任未落实到人,无奖惩措施等。在管理方式上,应收保费台账缺乏统一规范,即使在同一公司系统内,其主管部门也相当混乱,有的以业务部门管理为主,有的以财务部门管理为主,有的则由综合部门管理,管理职责不明确。

2.有的公司虽制定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例如对保险单证的管理,多数保险公司规定在未收到保费前,不得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实际上,为了抢夺业务,一些公司在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将保单正本与保费发票一并交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增大了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未收取保费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判例并不少见。

(三)缺乏监管,应收保费帐外管理

根据财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保险公司应对合同已生效,保险责任已承担但保费未交付的业务,通过应收保费科目在当期保费收入中加以反映。但实际上,有些地区统计数据反映应收保费帐外管理的比例甚至高达20%左右。应收保费帐外管理,一方面不受应收保费率考核指标的限制,致使保费催收动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催收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另一方面,账外管理缺乏有效地监督制约,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回扣、高手续费,变相降低费率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管理效率低下,结算方式落后

第一,有的保险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表现在财务和业务数据无法共享,业务部门签单后,财务部门还不能直接从中提取数据,只能通过人工传递手工报表,费时、易出错,管理效率低下。第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不同程度存在着协调性差,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如对经催收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未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出具批单注销保单,或注销后未及时通知财务冲账等。第三,保费结算方式落后。当前保费支付多以现金交易或通过中介环节,保费资金有一定的体外循环时间,必然导致应收保费管理上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

三、加强应收保费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经营理念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应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效益为中心,改变以往那种以保费论英雄,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理念,注重资产质量管理,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树立效益第一,优质服务,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自觉抵制不合理甚至是违法违规的应收保费业务的发生。

(二)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位

针对应收保费管理易发生风险的各个环节,通过对各环节风险的分析,制定针对性强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1.加强承保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为防止业务部门为追求业绩、盲目签单造成应收保费,相关审批应由独立于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同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完成保单、发票的流转,防止出现投保人未付款而拿到保单及发票,有效控制未收款而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

2.完善保险合同的条款。为了防止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情形的出现,可以在特别约定栏明示以下内容:“投保人须在啄陘自聙兹罩前一次性交清7眩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盚宋窗幢O盏ブ辛忻鞯母斗讶掌诮桓侗O辗眩本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本公司不承1O赵鹑巍!辈⒁求投盚硕源讼钅谌萸┳指钦拢同时可将上述内容用黑体字或加盖特别签章的办法明列于5ド铣晌一种特约条款,以提请投盚撕捅槐O杖俗⒁狻?

3.对已发生的应收保费要及时入账,定期催收。除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当期保费收入外,还应建立应收保费登记簿和应收保费明细账,详细记录应收保费的发生与收缴情况。④然后,由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电话催款或向投保人发送催款通知书等形式,及时了解投保人的缴费情况,适时跟踪催收。

4.建立合理的应收保费考核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实际业务中,应收保费不可避免,但应保持一个合理的限度,对超过正常标准的应收保费,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比如对超额的应收保费不准提取费用;或者对超额的应收保费不计入保费收入考核指标等。大地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对应收保费连续3个月超标的经营机构采取了停止业务出单权、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免职等手段,实现了公司的保费应收率连续3年保持在3%以内,经营机构的年度考核达标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不少分支机构还实现了“零”应收。⑤

5.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共享,对应收保费做到及时监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软件开发商或利用自己的科技人才,开发出业务、财务综合管理系统,对保险公司业务实行全程监控,实现业务、财务的数据对接、资源共享、相互监督。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可以设计多个管理模块,包括应收保费的生成、客户的信息、帐龄分析、收帐情况、单项查询、财务处理等管理菜单。今后,凡通过业务管理系统产生的应收保费,自动在财务管理系统上给予保费确认,挂应收保费,保证入帐保费与承担保险责任的匹配;保费到帐后,再冲减应收保费。

(三)减少保费结算的中间环节,避免资金体外循环,控制应收保费

一般而言,应收保费多产生于保险中介代收保费的环节,它为保险资金体外循环创造了条件。而通过银行统一结算的方式,由保险公司在银行设立统一的收费账户,投保人的所有保费通过银行转帐,包括中介业务也是由投保人进行银行转帐,以取消现金交易。这样,一方面可以缩短保费结算的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有效杜绝保险中介截留和挪用保费,减少应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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