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伤,是否可算工伤
2009-06-19李小红
李小红
某月15日晚上,红星钢铁集团附属幼儿园中班年级组聚餐结束,杜红梅、张静两位老师和实习生吴娟娟结伴回幼儿园取东西。她们到办公室不久,就听到传达室方向传来一声巨响。她们本能地冲了过去,发现传达室已是一片火海。想到里面住着的保安老王,她们二话没说就冲进去救人。救出尚能说话的老王后,杜红梅、张静老师因烧伤过度晕倒在地,吴娟娟也重度烧伤。
问题一:杜红梅、张静两位老师因火海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通常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所患的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联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等都是最有力的参照因素。本案中两位老师确实是在非工作时间、非本职工作岗位救助非园内幼儿而受的伤,也许认定工伤值得商榷,但即使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两位老师依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几种虽然和工作无关,但基于特殊的原因也应“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两位老师危急关头火海救人的行为属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应当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和“工伤”在法律后果上,除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不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余方面是完全一样的。“视同工伤”者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二:实习生吴娟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系工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看其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则构成工伤,反之则不构成工伤。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和财产性质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现阶段多数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经验或完成学校的教学安排,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的谋生手段。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的意思,即使有的实习单位会支付一些费用给实习生,那也只是补偿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实习生在实习单位虽服从管理,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如果吴娟娟是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幼儿园签约后为完成学校规定的毕业前的实习课程,直接进入幼儿园开始工作,幼儿园也支付了其工资,则这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幼儿园只是为了配合国家的师范教育而接受实习生到园实习,则不宜认定为工伤。吴娟娟可选择老王、红星钢铁集团附属幼儿园等受益人中的任何一方作为起诉对象,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
问题三:张静老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面部烧伤严重。幼儿园能否调整其岗位?如张老师不同意调岗,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伤员工的岗位,如本案中张老师因面部烧伤严重,容貌被毁,则不适合再继续当带班老师。幼儿园可为其安排办公室、后勤等适当的工作。
如张老师不同意调岗,则可选择如下方法处理:一是由幼儿园按月发给张老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二是张老师本人提出和幼儿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幼儿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定。
问题四:杜红梅老师后来工伤复发,相关治疗费用当如何处理?
如确系工伤复发,杜老师依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幼儿园应按一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若杜红梅老师更换了工作单位,即使旧病复发或因原工伤引发了并发病症等,也不应再依《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