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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问

2009-06-19李小群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09年5期
关键词:人财物报酬李某

李小群

编辑老师:

今年暑假,我表哥与女友去黄山风景区旅游。他们爬到山顶后,见一年轻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神色异样,表情悲切。表哥心生疑惑,便上前搭讪。该女子不愿答话,只是反复说自己不想活了,谈话中便向悬崖下跳去。表哥情急之下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在救人过程中,表哥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数码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表哥和女友以及随后遇到的几位热心人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伤口用去50元。当晚,表哥住宿医院招待所时,已经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表哥表示了感谢。请问老师几个问题:

1表哥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表哥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表哥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其偿还?为什么?

4表哥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还?为什么?

5表哥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为什么?

6表哥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八中张进江

张进江同学:

你提的问题都是民事法律问题,现逐次回答:

第一个问题:即你表哥与轻生女子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你表哥对轻生女子并没有法律上和双方约定的义务,所以你表哥的救助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第二、第三两问题的性质大体相同。你表哥的照相机及治疗费由轻生女子赔偿:替轻生女子垫付的治疗费,由轻生女子返还。因为这些支出是为挽救其生命而付出的成本,受益人是轻生女子。

第四个问题:由你表哥还给服务员,然后由轻生女子或其家人返还给你表哥。

第五个问题:即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如果轻生女子或其家人自愿给付,可以接受,但是不可以索取报酬。因为索取报酬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前约定。

第六个问题:即你表哥应否赔偿轻生女子的衣服损失。回答是不必赔偿。理由是:你表哥的行为是为了轻生女子的利益。他对轻生女子衣服的损坏,既不是故意,也没有过失。

编辑老师:

今年三月,我校举行篮球赛。最后我班和三班进入决赛,我班最终夺得冠军。夺冠后,全班同学到一家饭店吃饭,在饭店里恰巧遇见也去吃饭的三班同学李某,他是三班篮球队的主力。大家遂邀李某坐下一起喝酒。在喝酒期间,李某与我队魏某因判罚问题而发生争吵,继而发展为两人相互厮打。同学忙上前拉架,在两人即将被拉开时,李某将魏某挂在皮带上价值2800元的手机强行夺下,然后迅速跑走。魏某随后报警,110接报警赶到,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并将手机提取。关于李某行为的性质,我班同学有以下三种意见:①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②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③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老师,这三种意见哪种正确?

× ×中学孔一卿

孔一卿同学:

分析这三种关于此案的定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暴力行为。抢劫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本案中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否侵犯了魏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缺乏证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受害人不备抢夺财物。本案中李某公然将魏某挂在皮带上的手机夺下并迅速跑走,这似乎符合抢夺罪的犯罪特征。但李某抢夺魏某手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样缺乏证据。

我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李某是在被同学即将拉开时,将魏某的手机从其皮带上强行夺下来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该手机,倒可能是为了让魏某向他说好话,或者为了使魏某的财物受到损失(如损坏等),况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二人系在一起喝酒的同学,李某在众目睽睽之下,也不可能将魏某的手机占为己有。所以,本案应为民事纠纷,而不应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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