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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法文化思考

2009-06-19

粤海风 2009年3期
关键词:人治权利义务司法公正

李 明

钱穆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此论断是有见地的。就当前我国出现较多的司法不公现象来看,确实与我们传统法文化中长期存在着的劣性遗产有着重要关系。

法文化也称为法律文化。从广义上说,法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法文化是指基于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下,公众对法律、法律现象的认识、看法、评价、情感、态度等组成的观念体系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行为方式。这些观念和行为方式蕴涵着法律、法律现象在悠久的历史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传统和民族精神。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才认为,法律所表现的风俗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其独特的宗法伦理精神植立于世界法文化之林。这种宗法伦理精神体现在法律实践上,一方面表现出重道德教化,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强调调解作用等良性特征;另一方面则认同了社会成员的不平等、等级特权的存在,从而比较容易导致已成立的法律应获得普遍服从,这一最基本的法治精神的沦丧。相反,则造成了与法治精神相对立的人治思想的膨胀。重人治而轻法治已经成为我国民族法文化中最为顽固的劣性传统。如今,社会上大量存在着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现象在相当大程度上正是人治思想作祟所致。消除人治思想,弘扬法治精神是保障我国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弘扬法治精神也成为我们从法文化角度纠弊司法不公,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一条重要的文化性举措。

弘扬法治精神首先就要大力倡导平等观念,据英国思想家哈耶克的考证,法治最初的意义就是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与哈耶克同国度的著名法律学者W·韦勒将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公民视为法治的应有之义。因此,倡导平等观念就是在弘扬法治精神。当前在我国大力倡导平等观念,就是要使人们冲破人治思想的樊篱,从等权特权的阴影下摆脱出来,敢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人们还被等级观念所束缚,不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司法公正岂不是空谈。其次,要在全社会极力提倡权利义务观念。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法治从根本来说是要靠人们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法治需要人们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其要旨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清晰的认识,知道自己权利的正当性、合法性、可行性、有限性,同时清楚自己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唯有如此,百姓才可能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群众才可能有效地进行司法监督。再次,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在我国,因为有着几千年权力高度集中的沉疴和人治思想的积瘤,人们习惯屈服于个人权力,甚至崇拜个人权力而漠视国家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不是轻视其他意识形态的作用,而是扫除群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任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心理隐患,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司法机关的权威,使其避免受到个人意志的践踏和外在权力的干扰。

当然,我们并不奢望构建起健康的法文化,司法就能够自觉地走向公正。我们在此也决不是有意忽视改革司法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完善程序法等方面的努力对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但如果一个民族没有一种健康的法文化作司法的文化根基,那么该民族所追求的司法公正,至少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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