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当事人的争议与反思
2009-06-19张耀杰
张耀杰
90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在北京爆发了青年学生自主爱国的五四运动。五四运动最为重要的政治成果,并不是从日本侵略者手里争回了山东青岛,而是一方面孕育了中国共产党,一方面为中国国民党输送了大批青年才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路径。相关的历史文献表明,关于五四运动的是与非,即使在当年就已经引起过究竟是以理爱国还是依法爱国的歧义与论争。
一、陈独秀的直接行动
1919年5月5日,天津《大公报》转引中美通信社的消息说:“昨晚北京大学学生亦开会于法科讲堂,到会者千余人,群情愤激,决议翌日联络京中各学校举行庄严之游街大会,以示争回青岛之决心。有谢君当场破指大书‘还我青岛四字,演说均极沉痛,至十一时方散会。今日(四日)午后一时,全体学生二千余人齐集操场,各人手持一小旗,上书‘勿作五分钟爱国心、‘争回青岛方罢休、‘宁为玉碎勿为瓦全、‘愿全国共弃卖国贼、‘头可断青岛不可失、‘中国宣告死刑了种种字样,又有种种绘画旗帜,上书‘卖国之四大金刚应处死刑、‘小饿鬼想吃天鹅肉等字样,由各班长率领并举维持秩序之干事数人,并推段君等四人访谒各国公使,示我国争回山东之决心。由是全体出发,往天安门集合,高等师范、朝阳大学等十数校学生走前门大街,经珠市口北折进东交民巷,是时各警察区沿路均增加警士,以防意外云。”
这里的谢君,指的是北大法科学生谢绍敏。“卖国之四大金刚”指的是北洋政府中亲日派的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等人。“想吃天鹅肉”的“小饿鬼”指的是日本人。“段君等四人”应该是北大学生领袖段锡朋、罗家伦、江绍原、张廷济等人。
1919年5月11日,由《新青年》同人也是后来的中国共产党创始人陈独秀、李大钊、高一涵等人负责编辑的《每周评论》,以“亿万”的署名刊登了《一周中北京的公民大活动》,其中也介绍说,参加五四运动的青年学生,人人手里拿着一个或两个白旗,旗上写着些“诛志国贼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还我青岛”、“不复青岛宁死”、“头可断青岛不可失”、“国民应当判决国贼地运命”之类的口号。
关于五四运动的历史现场,已经被蔡元培免去北大文科学长职务的《新青年》与《每周评论》主编陈独秀,在5月7日写给胡适的书信中介绍说:“四号下午,京中学生三四千人聚集天安门,到东交民巷各使馆;适礼拜日,英美公使都出去了;学生即到曹宅,曹逃避,章宗祥刚在曹宅,受了一顿饱打,幸亏有日本人竭力保护,送日华医院竭力医治,现在生死还不能定。”
关于五四运动爆发后的社会反响,陈独秀的判断是:“京中舆论,颇袒护学生。但是说起官话来,总觉得聚众打人放火(放火是不是学生做的,还没有证明),难免犯法。”
在谈到政府当局即将采取的行动时,陈独秀预言说:“大学解散的话,现在还没有这种事实;但是少数阔人,确已觉得社会上有一班不安分的人,时常和他们为难;而且渐渐从言论到了实行时代;彼等为自卫计,恐怕要想出一个相当的办法。惩办被捕的学生三十多人(大学为江绍原等二十二人),整顿大学,对付两个日报,一个周报,恐怕是意中的事。”
这里所说的“渐渐从言论到了实行时代”的“一班不安分的人”,指的并不是别人,而恰恰是陈独秀自己以及围绕在他周围的一部分北大师生,特别是后来成为中共创始人的李大钊、张申府、张国焘、高一涵、罗章龙、邓中夏、高君宇、刘仁静、袁振英、黄日葵这些人。
早在1919年1月19日,陈独秀就在《每周评论》第5号发表《除三害》一文,其中认为中国如果不除去军人、官僚、政客,政治上就没有清宁的日子。要想除去这三害,第一,“一般国民要有参预政治的觉悟,对于这三害,要有相当规模的示威运动”;第二,“社会中坚分子,应该挺身出头,组织有政见的有良心的依赖国民为后援的政党”。
5月4日当天,陈独秀在《每周评论》第20号发表随感录《两个和会都无用》,指出中国的南方政府与北方政府之间的上海和会,与巴黎的国际和会一样是分脏会议,“与世界永久和平人类真正幸福,隔得不止十万八千里,非全世界的人民都站起来直接解决不可。”
5月26日,陈独秀在刊登于《每周评论》第23号的《山东问题与国民觉悟》一文中,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强力拥护公理。平民征服政府”。的政治口号。到了6月11日,陈独秀干脆在安徽同乡胡适、高一涵、邓初等人的陪同下,到新世界等公共娱乐场所散发起了标题为《北京市民宣言》的政治传单。当场被捕后由于认罪态度尚好,经过三个多月的关押,他于9月16日被安徽同乡保释出狱,随后把《新青年》杂志回迁上海。
二、梁漱溟的依法爱国
主张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外“直接解决”的陈独秀,自然不承认学生“犯法”之类的“官话”。然而,北大哲学系讲师、前司法部秘书梁漱溟,却基于法律常识,把青年学生的火烧交通总长曹汝霖位于赵家楼的私宅、痛打驻日公使章宗祥,明确认定为违犯法律的“专顾自己不管别人”的专制行为:“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哪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我如说这话,大家一定不谓然的很多,我以为这实是极大的毛病。什么毛病?就是专顾自己不管别人,这是几千年的专制(处处都是专制,不但政治一事)养成的。”
为了提倡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程序的文明意识,梁漱溟建议说:“最好我们至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但是,梁漱溟的依法爱国的现代观念并没有得到自以为爱国有理的青年学生的真诚响应,反而得到据说是来自《新潮》社的匿名警告。当年的学生领袖许德珩,在被捕之后还写了一首白话文的打油诗:“为雪心头恨,而今作楚囚。被拘三十二,无一怕杀头。痛殴卖国贼,火烧赵家楼。除奸不惜死,来把中国救。”
这首诗里所表现的,显然不是在制度框架和法律程序之内既敢做也敢当的依法爱国,而是梁漱溟所批评的“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的“存天理,灭人欲”式的以理爱国,或者说是自以为爱国无罪就“专顾自己不管别人”的专制爱国。正是基于这种以理爱国的极端情绪,当年的北大学生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还不择手段地采取了栽赃陷害、嫁祸于人的行为方式:“当时章宗祥的病还没有脱离危险期,时时有死耗之传闻。刚巧北大有一位同学叫郭钦光在这个时间死了,他本来是有肺病的,在‘五四那一天,大约因为跑得太用力了,吐血加重,不久便死了。当时大家怕章宗祥和我们打官司,所以定下一个策略(这个策略之最初主动者便是狄君武),硬说郭钦光乃是在‘五四那一天被曹家佣人打死的。于是郭钦光遂成为‘五四运动中唯一烈士,受各处追悼会之无数鲜花美酒之吊祭和挽章哀词的追悼。在上海还有一位女士,当众痛哭郭烈士。郭君那一天因为走路过多,身体过劳而使肺病加重乃是确实的,这是我们应该同情他。但是把他造成‘五四的烈士,全国亦以烈士待之,多少未免有点滑稽。”
这段话出自北大学生领袖罗家伦的《蔡元培时代的北京大学与五四运动》一文,查阅相关历史文献,上海学生万余人在南市公共体育场召开北大学生郭钦光烈士追悼大会的时间是1919年5月31日,包括北大学生在内的北京、天津、南京及留日学生代表,都有在大会上发表了演说。
在1919年5月18日出版的《每周评论》第22号特别附录中,另有一篇原载北京《晨报》的文章,标题为《学生事件和国家法律的问题》,其中最为鲜明地阐述了当年颇为流行的以理爱国、爱国无罪的无政府主义爱国观:“我想国家和法律都是为人而设的,不过做人类求所以生活的一种工具,所以国家和法律没有自身的目的,一定要以人生的目的为目的。国家和法律的功用就在帮助人类求得人生的归宿。……现在的国家法律的观念,第一要希望和正义相合。如承认替父报仇为正当,法律上就应该许做儿子的杀父亲的仇人。因为国家和法律都有扶持正义的责任,断不能拿死板板的条文,去妨害正义,去阻止那向正义路上去的人。若是国家和法律单有维持秩序的责任,不问合乎正义不合乎正义的行为,皆一律看待,在文明的世界,这样的国家和法律实在是没有用处。无政府党所极力反对的就是这种国家,就是这样的法律。……无政府主义,所以发生的原因,就因为国家和法律专讲强权,不讲公理,专保护现状,不讲求进步。这种反乎人道正义的国家和法律,我们实在没有受他们裁判的义务。我们要到正义门前去自首;不要到强权武力门前去自首;我们要服从正义的裁判,我们决不甘心受强权武力的裁判。”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这篇文章还引用了胡适与罗家伦合译的易卜生戏剧《娜拉》中的如下对话:
(律师)法律不管人居心何如。
(娜拉)如此说来,这样法律是笨极了。
(律师)不管他笨不笨,你总要受他的裁判。
(娜拉)我不相信。难道法律不许做女儿的想法子免得他临死的父亲烦恼吗?难道法律不许做妻子的救他丈夫的命吗?我不大懂得法律,但是我想总该有这种法律承认这些事。你是一个律师,你难道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吗?柯先生你真是一个不中用的律师了。
三、蔡元培、胡适的低调理性
对于无政府主义所鼓吹的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或之外的绝对神圣的所谓“人道正义”,北大校长蔡元培(孑民),在他口述并由当年的北大职员都昌、黄世晖记录整理的《蔡孑民传略》中,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解构:1904年2月17日,正在与吴稚晖、章士钊、陈独秀、刘师培等人一起信仰无政府社会主义的蔡元培,在上海《俄事警闻》发表小说《新年梦》。这篇小说针对的是当时提倡西方社会主义的一些人,不肯做工赚钱,总是抢占别人的财物供自己挥霍,理由是这些财物本来是公物。这些人经常嫖娼狎妓、诱骗良家妇女,有时还要与别人争风吃醋,从而严重玷污了神圣美好的主义。正是鉴于这种情况,蔡元培认为:“此等主义,非世界大多数人承认后,决难实行,故传播此等主义者,万不可自失信用。……必有一介不苟取之义,而后可以言共产。必有坐怀不乱之操,而后可以言废婚姻。”(25)
换言之,源自西方社会的包括无政府社会主义在内的极左理论及其高调道理,之所以能够在中国社会落地生根并且发扬光大的一种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从来没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或者说是在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筑起一道足以保障相对脆弱柔软的个体人权的边界明确并且刚性有力的制度规则和法律程序;进而奠定一种以有限的程序正义尽可能地接近于无限的实质正义的程序正义优先的现代文明原则。于是便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出现了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那就是任何“专顾自己不管别人”的个人或党派,都可以很随便地把西方社会既人人平等又公私分明的自由民主、人权正义,转换成为中国特色的“存天理,灭人欲”式的自以为掌握真理的群众专制及个人崇拜。
也正是基于这种较高境界的文化觉悟和精神境界,1920年5月4日,北大校长蔡元培,应《晨报副镌》“五四纪念增刊”的约稿,在《去年五月四日以来的回顾与今后的希望》一文中,明确把不可持续的学生运动,看作是得不偿失的“自杀”举动,要求学生“打定主义,无论何等问题,决不再用自杀的罢课政策。专心增进学识,修养道德,锻炼身体。如有余暇,可以服务社会,担负指导平民的责任,预备将来解决中国的——现在不能解决的——大问题,……”
与蔡元培的观点相一致,这一期的“五四纪念增刊”中还有已经与蔡元培形成铁三角关系的胡适、蒋梦麟共同署名的一篇《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其中写道:
现在有许多人说学生不应该干预政治,其实并不是学生自己要这样干,这都是社会和政府硬逼出来。如果社会国家的行为没有受学生干涉纠正的必要,如果学生能享受安心求学的幸福而不受外界的强烈的刺激和良心上的督责,他们又何必甘心抛了宝贵的光阴,冒着生命的危险,来做这种学生运动呢?……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这种运动是非常的事,是变态的社会里不得已的事,但是他又是很不经济的不幸事。……单靠用罢课作武器,是最不经济的方法,是下下策,屡用不已,是学生运动破产的表现!
这篇文章显然是由胡适执笔写作的,其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他在发表于《新青年》“易卜生号”的《易卜生主义》一文中,率先提倡的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民主科学、人人平等、思想自由、兼容并包、严格自律、遵守法律、尽职尽责的现代文化精神,并且提出了与“健全的个人主义”核心价值背道而驰的“暴民专制”的概念:“要补救组织的不完备,应注重议会法规(parliamentary law)的重要条件。……此外还须注意团体生活最不可少的两种精神:(1)容纳反对党的意见。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义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自由发表。(2)人人要负责任。天下有许多事,都是不肯负责任的‘好人弄坏的。好人坐在家里叹气,坏人在议场上做戏,天下事所以败坏了。不肯出头负责的人,便是团体的罪人,便不配做民治国家的国民。民治主义的第二个条件,是人人要负责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张,要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
应该说,从更高层次来反思五四运动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学生的放火和打人,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的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的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常识,反而是以多数压倒少数的“暴民专制”的一种表现。
四、《新青年》同人的理性反思
对于五四运动中大量存在的“暴民专制”的现象,《新青年》同人钱玄同,在1921年1月11日写给鲁迅、周作人兄弟的书信中,进行了妙趣横生的深刻反思:“①我们做了中国百姓,是不配骂政府的;中国的社会决计不会比政府好。②现在社会上该攻击的东西正多得很。③中国的该办人和皇帝一样的该杀。④要改良中国政治,须先改良中国社会。⑤徐博士固然是王老七的令弟,但若使‘五四运动的‘主人翁来做总统,也未必高明,因为他们的原质是一样的。盖将白云鹏游街,固与将‘卖劣货的奸商游街,等耳,何以异哉!”
这里的“徐博士”,就是被法国政府授予博士学位的大总统徐世昌,“王老七的令弟”就是王老八,也就是王八蛋的暗语。在钱玄同的眼里,五四运动中动不动就要把经营日本商品的所谓“奸商”拉出去游街的青年学生,在强权专制方面,与以皇帝自居的“王八蛋”总统徐世昌之间,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1924年5月13日,周作人以陶然的署名致信《晨报副镌》编辑孙伏园,题目就叫《一封反对新文化的信》。信中针对北京大学一名杨姓教师因与不认识的女生通信而被揭发、被革职的事件发表意见,说是“中国自五四以来,高唱群众运动社会制裁,到了今日变本加厉,大家忘记了自己的责任,都来干涉别人的事情,还自以为是头号的新文化,真是可怜悯者。”
1925年8月10日,周作人又在自己编辑的《语丝》周刊发表《代快邮——致万羽的信》,再一次反思五四运动说:“五四运动以来的民气作用,有些人诧为旷古奇闻,以为国家将兴之兆,其实也是古已有之,汉之党人,宋之太学生,明之东林,前例甚多,照现在情形看去与明季尤相似;门户倾轧,骄兵悍将,流寇,其结果——总之不是文艺复兴!”
1925年5月10日,鲁迅在替许广平等人直接参与的女师大学潮进行辩护的同时,对于五四运动中确实存在的以专制态度反抗专制暴行的暴民专制现象,也进行了深刻反思:“我还记得第一次五四以后,军警们很客气地只用枪托,乱打那手无寸铁的教员和学生,威武到很像一队铁骑在苗田上驰骋;学生们则惊叫奔避,正如遇见虎狼的羊群。但是,当学生们成了大群,袭击他们的敌人时,不是遇见孩子也要推他摔几个筋斗么?在学校里,不是还唾骂敌人的儿子,使他非逃回家去不可么?这和古代暴君的灭族的意见,有什么区分!”
由此看来,至少是在《新青年》同人团队内部,对于五四运动中确实存在的与中国传统的“专顾自己不管别人”的皇权专制思想一脉相承的以理爱国,是持反思和否定态度的。90年来的历史演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自以为造反有理、造反无罪的“红卫兵”以及所谓的“革命群众”,所直接参与的打、砸、抢、烧运动充分证明,跑到法律程序之外的以理爱国、以理革命以及其他种种“爱国急公的行为”,与暴民专制及个人崇拜的独裁专制之间,其实只有一步之遥。自觉遵守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的依法爱国,才是现代公民既文明又理性的正当选择。